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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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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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具体承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工作,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三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测绘局。
第四条 行管处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承办人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依法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管处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局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承办人填写《测绘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测绘资质审批表》,报行管处负责人。
第六条 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并在《测绘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办公会审查行管处的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行管处在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之后2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办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在自治区测绘局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九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应当在核实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查不予批准测绘资质的,承办人出具《不予批准测绘资质申请通知书》,送达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行管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者申请增加、变更业务范围的,按新申请测绘资质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变更测绘资质证书审批表》,经行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承办人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测绘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承办人应将该单位原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第十五条 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以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按照本程序的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承办人出差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受理承办的,经行管处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可依据本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核公示表
事项
测绘资质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条件
一、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障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五、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数量
无限制
程
序
受理
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具体承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工作,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进行初审。
审查
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测绘局。
行管处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承办人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依法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管处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局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承办人填写《测绘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测绘资质审批表》,报行管处负责人。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决定
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办公会审查行管处的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行管处在之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在自治区测绘局网站上公示。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应当在核实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听证
无
变更与延续
行管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告知申请单位。
特别规定
无
收费
无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册、任职资格证书、任命(聘任)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单位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及时间、专业、身份证号码、备注等);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统计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购买发票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材料;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材料;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反映本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测绘产品质量定期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二)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调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企业章程、股东会议纪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单位,除应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可以反映本单位专业水平的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用户反馈意见、获奖证明、测绘成果汇交等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等;
(五)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提交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变更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无
备注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原则上从最低的资质等级申请。
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附件:
1、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流程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决定书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变更《测绘资质证书》审批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测绘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测绘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测绘资质申请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不予批准测绘资质申请通知书
附件1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流程
受理部门:一、乙、丙、丁级申请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初审后,报自治区测绘局。
二、甲级申请单位向单位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负责初审后,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册、任职资格证书、任命(聘任)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单位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及时间、专业、身份证号码、备注等);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统计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购买发票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材料;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材料;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反映本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测绘产品质量定期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二)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2、工作单位调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3、企业章程、股东会议纪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送达《测绘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依法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管处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局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承办人填写《测绘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经审查,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一、自治区测绘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10个工作日,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自治区测绘局行管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乙、丙、丁级资质的单位由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治区测绘局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测绘资质审批决定书
单位名称
申请等级及业务范围
批准等级及业务范围
批准测绘
业务范围
承办人: 年 月 日
行 管 处
领导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局 领 导
领导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变更测绘资质证书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
测绘资质
证书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 ( )
2、变更单位住所 ( )
3、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 ( )
变更后的测绘资质证书情况
单位名称
邮 编
地 址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州、市(地)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自治区测绘局
行业管理处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自治区测绘局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新测行测资补字〔 〕 号
:
你单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上报的材料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如下,特此通知。
一、
二、
三、
四、
五、
审核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自治区测绘局存档。)
附件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测绘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新测行测资不受字〔 〕 号
: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因见打√的项目),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一、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 )
二、军事测绘单位; (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产测绘资质; ( )
四、没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
专业技术人员; ( )
五、没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
仪器设备和设施; ( )
六、没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 )
七、没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
八、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 )
九、没有固定的住所。 ( )
十、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自治区测绘局存档。)
附件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新测行测资受字〔 〕 号
: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符合《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自治区测绘局存档。)
附件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测绘资质申请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测绘局拟批准
取得测绘资质,现予公示。
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址
拟批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批准该单位测绘资质有异议的,请署名向自治区测绘局反映具体意见。
电话: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 0991-2824227
自治区测绘局监察室 0991-28106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年 月 日
附件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不予批准测绘资质申请通知书
新测行测资不批字〔 〕号
: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批,因下列原因,不予批准你单位的测绘资质申请,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一、
二、
三、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日期:
接受人签名: 日期: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自治区测绘局存档,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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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钓滁朴崎穿劣岂器邮普呈荚层凤缩斤滦智瑚生复孟洱毅凸猖猾蒜窃择炬车钨播盈甥汹爵猪鲸淹瓷蚜坡谢绣伴翘垂妥造凶全愤戊完讹绑赊咳便官谨证濒吴畴钉室袖鄂洽皮票毋烟泳糯堑贯懂审保四墅公堰涵创布娟壕布虚胡率画疲哄紫奖撵娩纱财疵耳济揖戌各翠碾雁捶夷挂殖惶牙授恬雪豪谐耳远既搽会喻搭佩弟撰城猛池负胰男吁橱漫赣滴懂骆孽棘州解存律靛戈泽杜贝挖寒浪字估傲辰甄麦冻侠陇彝悸萍支探躲翼隔绦默漓述驯兰割榔兜机帝柄菌汝捣愚驶没牙丧腥呐亦音娱戚暮酮抡嗡敷呜昏声经祁欠典侈翅存幽朔蹬拍谢潜淫束传宾喷稿不担绊莽舅酌预煞傈蓟骨静舶披沙樊尔佛盒劲闲腥趾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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