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根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8月28日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暂行措施》(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设置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层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八条: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暂行措施》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服务区,有可行服务方案及必要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重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两次以上行政惩罚。
(六)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及建设安排。
五、实行对象和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暂行措施》第六条规定,申请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汇报(阐明单位状况、拟申请服务区范围)。
(二)《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重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资料(身份证、简历、专业资格证明)。
(四)法人代表、重要经营者身份证明和简历及重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设备、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及建设安排。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原则及其根据
不收费
十、办理、征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征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流程图
2.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3.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局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决定受理
广播电视台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制作决定文献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告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献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制
机构名称
(附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件)
营业地址
(附场地证明;如营业地址与注册住所分离,应分别注明)
经济
类型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其他(请简要阐明):
拟申请
服务区
□全区范围; □非特定顾客;
□地(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 □特定顾客;
(注明市、县): ;(注明顾客): 。
拟申请
业务类别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施工;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售后服务维修;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座机
职务名称
出生年月日
手机
国籍/籍贯
身份证号
传真
简历
(含时段、曾驻任机构及职务、专业技能,附身份证复印件)
照
片
重要经营者
性别
座机
职务名称
出生年月日
手机
国籍/籍贯
身份证号
传真
简历
(含时段、曾驻任机构及职务、专业技能,附身份证复印件)
照
片
填报机构保证:上表内容真实、有效、合法。重要经营者签字:填报机构盖章(日期)
重要出资者
出资方名称
注册地/国籍籍贯
出资额(万元)
所占股份额(%)
合计
100%
上级主管单位及股东构造图
工作人员
总计: 人,其中初级以上职称专业人员: 人。
重要专业人员
重要责任岗位
姓名
职务名称
职称或资质
专业工作及培训状况
管理总监
节目管理负责人
设施管理负责人
顾客管理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
重要管理制度
(附:机构章程、重要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阐明)
申办
承诺
我单位保证各项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及规定,如变更将按规定办理;承诺将严格遵遵法定规范,提供安全、优质、稳定、便捷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自觉接受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公章)
重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联络人(管理总监)
座机
手机
填报机构保证:上表内容真实、有效、合法。重要经营者签字:填报机构盖章(日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暂行措施》等规定,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材料,经审查,确定其符合有关规定并真实、有效、合法,决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批复文号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经手人
领证人
(非重要经营者领证需提供委托书)
签名/日期
就职机构
座机/手机
备注
填表
注意事项
1.本表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重要根据,各项内容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留空,所附材料每页均应由重要经营者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保证其内容真实、有效、合法。
2.本表“重要出资者”一栏中,请填写出资方及其股份比例,事业/企业法人应注明登记注册地,自然人应注明国籍籍贯,并提供对应机构证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市、县广电行政部门留存,一份报自治区广电行政部门。
4.如对有关项目含义存有疑问,请向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征询。
附件3:
××××××××企业有关申请开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函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我企业是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器材经营单位,注册资金3000万,位于××市××大道××××号。为了深入完善和扩大企业经营,我企业拟开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业务,服务区在×××××范围内。
请予同意。
附件:人员、场地、设备有关证明文献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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