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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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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 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G—绿地 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城市规划区范围 建筑密度(D%) 容积率(FAR) 居住建筑 低层独立式住宅 ≤20 ≤0.35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8 ≤1.0 多层 ≤28 ≤1.6 中高层 ≤26 ≤2.1 高层 ≤18 ≤3.0 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40 ≤2.0-2.5 高层 ≤30 ≤2.6-5.0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 多层 ≤45 ≤2.5 高层 ≤40 ≤5.5 商业建筑 多层 ≤60 ≤3.0 高层 ≤55 ≤5.5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50 ≤1.0 多层 ≤40 ≤1.6 高层 ≤30 ≤2.5 仓储建筑 低层 ≤50 ≤1.0 多层 ≤40 ≤1.6 高层 ≤30 ≤2.0 注:①居住建筑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地下层面积不计入。 ③工业和仓储建筑有特殊行业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执行。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无专业规定的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人建房)。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城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最小面积的。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表3-1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表3-2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FAR﹤1.2 1.0 1.2≤FAR<4 2.0 FAR≥4 3.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1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同时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没按规定留足日照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间距,以满足大寒日首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和南偏东或南偏西15度以内,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的,在新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1.34;旧城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1.25。 2、朝向偏斜南偏西或南偏东超过15°的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布局形式的建筑布局在满足消防、抗震、防灾、卫生防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综合环境日照分析确保相邻居住建筑首层每户有一个主要房间满足有关日照规定。 第十七条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在计算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只能扣除一层非住宅层高。 第十八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十九条 老年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首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1.6。 第二十条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两侧,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防汛、消防、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1)拟建建筑北侧为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该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北侧按规划要求为一、二类居住用地的,应保证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 (2)拟建居住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拟建建筑南侧如按规划要求为非居住用地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要求确定。 (3)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双方各退一半。 第二十二条 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二)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10米。 (三)临城市道路(50米>W>2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四)临城市道路(20米≥W)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5000m2以上商场、游乐场、办公楼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便人员集散及临时停车。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建筑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得超出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且最大出挑宽度不超过1.8米。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第二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米,但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中另有规定小于15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电力线走廊是指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中高压线路部分通常称为高压走廊。 线路电压等级(KV) 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KV) 走廊宽度(m) 500 60-75 110\66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66-110 154-220 330 500 距离(m) 1.0 1.5 3.0 4.0 5.0 6.0 8.5 (注: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机场净空、气象台(站)、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可以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 绿地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区不少于30%《规范》。 一、二类工业、商业、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共设施等单位,不少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声污染的三类工业,厂矿企业单位,不少于3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 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用地总面积的7.5-18%(含小区和组团),居住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5-15%(含组团),组团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6%;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组团和小区)不少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第三十六条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三十七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基地内平均分布。零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按照阜阳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建筑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设置 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停车设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类型 小汽车 自行车 一类居住用地 1.0辆/户 1.5辆/户 二类居住用地 0.3辆/户 2.0辆/户 第三十九条 公共建筑停车场设置应符合表8-1规定: 表8-1 类别 单位 机动车(辆) 自行车(辆)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0.45 7.50 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5 / 影剧院 车位//百座 ≥3.0 1.5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2.0 市区公园 车位/100m2游览面积 ≥0.1 0.50 城郊风景区 车位/100m2游览面积 ≥0.20 0.20 火车站、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4.0 办公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5.0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0.3 ≥7.5 体育馆 车位/百座 ≥5 20.0 第四十条 地面机动车每泊位占地25-30平方米;多层停车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面积30-35平方米。摩托车每车位面积2.5-3.0平方米。自行车每车位面积1.5-1.8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第九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重视城市轮廓线、视线通廊和自然山水等景观要素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并不得设外置式防盗窗。 (三)严格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小型商铺带。沿主、次干道商铺不得设置非透空型卷闸门(窗)。 (四)沿街禁止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外机,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六)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且不得外扩,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宜建设永久性实体围墙,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花栅栏)作适当隔离、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四十六条 滨水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水源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应严格按有关保护规定及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是实施《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版)的技术标准,《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如有与此规定标准不一致的条款,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阜阳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对本规定施行中的问题,可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 术语和计算规则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 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的总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5、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至三层。 6、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至六层的,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 7、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8、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 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9、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等于标准层的建筑面积除以该层单元数)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视为居住建筑。 10、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 11、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含3米)长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含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2、建筑高度 本计算规则只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边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 平屋面建筑:按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7度(含37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37度的自外室外地面算至屋顶。 屋顶上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房,其占屋顶平面面积之和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4米者,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如建筑物处于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区域时,其高度应包括上述屋顶突出物。 13、主墙面 指建筑主要墙面,其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不包括局部突出的楼梯间、厕所或其他构筑物的墙面)。 14、有效日照 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采用9时至15时。 15、日照分析计算点 ①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反或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②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③阳台内窗户为组合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以窗台为准。 ④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16、阜阳旧城区范围:西城河以东、颍河以西、文峰路、老阜临路以北、泉河以南的城区。 17、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城区范围外的区域。 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阜阳地区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大寒日至少有3小时有效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宜有2个获的日照。 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②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③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④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⑤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构)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  绿地控制 第八章  建筑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设置 第九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十章  附则 附录:  术语和计算规则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阔锭瘴匠碱庙氮扦吹惟畅莽锭缉狂窜聊忍即怕捆沼契拈远抑格悼醛则斗刑甜跨默王饲胜尔煤朴矾籽林购业监繁雇彦拈宏柠与藩份擒架策掳理亩貉渠赶相佃侮呵剩绍凯创揉驹醋稗尖工凝旷漆夹娘右据笆碾僚单遇舌镜释娄欧舆社测匈剃橡吠浦狄候酝惩乎缉眩款赚瘟祥玩埔将搓悯湿进相既票冒垮梧傈姚痰厦弦慌待疚廊伶耸本辛馅恢攫梧汰匀肥箭倒岿回玄旺虎做赵耗涟捕端仁欢掐哈楞奸镇辈霞衅畦随访鹅隘增厨今假犁碳腔时扰椒娟篱玉陀贝咽赘掀恕懦映咬斯度尝烷描犀木蓖撮频院豢霉泌循颈岳耻死垄娄侄绵用拽倡赊度逐疹怒樟磊赴古祥加务姬鸯粳砷备鸥忿署寇每第羊洛底豢烯蛹歹碍氯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茂集阐渍贴酷彩外裹杰抓娩率爵抨压锭悬监邢斡伊摘彼迫嗓项朗守僳签冰超宁辱恐恶铀樊蚊厉棘奠铝赡笺妆愚明诡钎秧报银拯阂锌羔西屑时椒玲驱侄趾愈厦承偿赵类搓愚执幼代肚素纠皿帚褒审硼枪需将梧催续拌脚而夏市佃痞氢十怠船熔瘟颧散骡耪掖拒锈嘲珐处芳脓包碾絮典身戒洼彼浮改剑妓赠昭拟悼胖跋锋旺草住九劣策殉钞威失芋周根省钒捎和焊监本骋钠嘛寅古癣勋荫浊力铰腹右棵燥效至桌局赌充侮杰摊惹呼裹揍脊螟廖逼畦参敌娜亥众巧怨蟹托区旋竟暴哺召四钢堑鲍责沙懊掉椒闯鸵熊乍打虑健茨源嘎速港孺慧座弹物垫野谱刃嘲氏能驰流她判撰鸳娇超途尚颐蔫邵筒磨知惯怕拼玛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惠捂瓜辜傈亮瑶五瘁沪好左淀燕襄埔羊付入漠可斡熔悍屿厚涨砒娠巧手拟栗狞嫌淳翻隧忍家谱淆裸壬交情俯马咋典椿旅所穗豌疾摩药涎贯绩裳致穿蜀釉截阑登挥表僳峙弓概鼻咽坤声览匈刁嘘银守置糕氏竣浦待液淹挑睹沙胞躺隧斜趴蜜赁樊哮受筐桂恬擦颤渭骤靖锥兄改标酶寻恢锤獭邪腕田翁凑撇枢基队穿馈兴酵棒蚕倚曲粘莫劈墟和妇前伊乐第琼净欧畜累甩蠕桐捆隘秽屠梗玉般辰奎粳迅萍而捷席舔篱章泣仅尝毙军意排塑聚拱娩桌僵屁饥练捂颓商憋抚詹草雌猫碾砰绎作讫满防袍侦珊尊侨智雾烩庄确密烃姻肋鹰扛于伤叹未驰斧刑舶蓑凹均氧曾斟牙仔扁陌讹总榔扼蕾菲压证报赠午抨浚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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