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编制: 审核: 审批: XX矿山X年X月开阳广隆矿业有限公司清江磷矿分公司安全管理考评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XX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严厉查处“三违”现象。以防止为主,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司形象。结合XX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第一章 劳动组织纪律考评第一条 新员工入矿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若用人部门私自安排未办理入职手续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
2、/人.次或处罚安排人员责任者500元/人.次;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的人员所有负责。第二条 未经矿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非本矿人员私自安排到井下进行参观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一经查实,处罚私自安排人员500元/次;若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人员所有负责。第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须如实在井口办理入井、出井签字手续,不得请别人代签,不得签到后不下井。一经查实,出、入井未在井口办理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请人代办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代签人、被代签人各20元/人.次;签到后不入井的,按旷工解决。第四条 酗酒上班的,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并立
3、即停止当班工作,不计当班出勤。第五条 作业人员须对的佩戴好安全帽(倒短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井下值班室人员等有操作护棚的除外,但下车或离开值班室必须对的佩戴好安全帽),未对的佩戴安全帽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1)井下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2)地面涉及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工作,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3)未系安全帽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员50元/次;第六条 入井作业人员须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对的佩戴防尘口罩、穿水鞋。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1)未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2)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处
4、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3)未按规定穿水鞋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驾驶员在车上除外,下车必须按规定穿水鞋)。第七条 未按规定参与培训的员工,做如下处罚:(1)对迟到、早退者处罚20元/次;(2)对未请假不参与培训者,处罚100元/次;(3)培训上课期间玩手机或打瞌睡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4)培训上课时在课堂上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5)虽参与培训但未按规定参与考试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第八条 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的,做如下处罚规定:(1)对迟到、早退的管理人员处罚50元/次;(2)对脱岗的管理人员处罚200元/次;(3)对迟到
5、、早退的班组人员处罚20元/次;(4)对脱岗的班组人员处罚100元/次;(5)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事故的,按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九条 对开会缺席、迟到、早退、扰乱会场纪律(如手机响、打电话、交头接耳、玩手机、打瞌睡、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起哄等扰乱会场纪律的行为)的,做如下处罚: (1)对未请假缺席当事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2)对迟到、早退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3)视情节轻重处罚扰乱会场纪律当事责任者20至100元/次。第十条 矿区范围内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做如下处罚规定 : (1)视情节轻重对酗酒闹事者,处罚200元至1000元
6、/人.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另处待岗一个月,视其思想转变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2)对打架斗殴者,处罚参与斗殴者500-1000元/人.次,并作开除解决;因打架斗殴导致别人受伤或致残,所产生一切后果由参与打架斗殴的负责人自行负责;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3)在矿区范围内借故殴打别人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0-1000元/次;并作开除解决;对别人导致伤害或致残的,除公司处罚外,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责任者自行承担,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4)聚众赌博的,对聚众带头人处罚200元/人.次,对参与赌博负责人处罚50元/人.次。 (5)对吸毒者,一经查实,
7、开除解决。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满因自己的“三违”行为受到处罚而侍机威胁、谩骂管理人员者,处罚200至500元/次;殴打管理人员的,作开除解决。第十二条 矿山在举行公共活动期间(如组织安全月活动,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被安排到的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对不参与的处罚100元/人.次。第十三条 矿山若有特殊情况发生,矿山所有人员不准随意离开矿山,有事按规定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矿山,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听候调用。违反此规定,处罚负责人200元/次。第十四条 上班期间睡岗、串岗的,除不计当天出勤外,另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若因此导致事故的,按第九章相关条款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为不影
8、响次日的工作,矿山员工在矿娱乐时间应不超过当天23:00,不按此规定执行,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人.次。 第十六条 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开除解决。 第十七条 井内、井外嘘风打哨、高声喧哗、起哄等不听劝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人.次。 第十八条 现场人员未制止别人违章作业的,处罚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处罚当事负责人200-500元/次;因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未拒绝违章指挥而冒险作业的,处罚冒险作业者200元/次;因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或相关管理
9、人员安排工作不服从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除外),属个人行为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200元/次;属集体行为(含二人以上)的,视情节处罚200-1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或交接班不清而影响正常生产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值班记录填写不真实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200元/次;若因此而导致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 私拿公司或别人财物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至5000元/次;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二章 顶帮安全管理考评第二十四条 作业班组在作业面无照明或照明局限性的情况下盲目冒险作业。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10
10、0元/次,且责任班组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未完毕整改而继续冒险作业的,处罚作业班组200元/次;同一班组不能反复同样的违章行为,否则,每反复发生一次同样的违章行为,处罚金额将在上次处罚金额的基础多增长100元。 第二十五条 作业班组至少在作业面常备完好有效长短撬棍各一根。未按规定配备,每少配备一根撬棍,处罚责任作业班组100元,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毕配备。同一班组不能反复同样的违章行为,否则,每反复发生一次同样的违章行为,处罚金额将在上次处罚金额的基础多增长100元。第二十六条 作业班组不按规定管理好撬棍,导致撬棍因铲车碾压、片帮冒顶、爆破等因素损坏的,除照价补偿外,另处罚责任作业班
11、组50元/根。第二十七条 班组按规定领取撬棍时库房无备用撬棍材料的,处罚安全科分管负责人100元/人.次。 第二十八条 作业面帮顶有明显安全隐患未进行解决或解决不认真,解决后帮顶仍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未解决到位就开始蛮干、冒险作业的班组。一经查实,处罚作业班组200元/次。第二十九条 作业班组在掘进作业前,须仔细检查凿岩机具及风、水、管、线的完好情况,确认完好并所有牢固连接好后方可进行掘进作业。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况处罚责任班组100至200元/次。第三十条 放炮后不解决安全或安全解决不到位就离开岗位,给后序工作留下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打残眼、打干眼和不按规
12、定将盲炮解决到位就进行掘进作业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3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作业面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安全和辅助掘进作业,违反此项规定,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支护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 采用40的钎头打锚杆孔进行锚杆支护或锚网支护。一经查实,不计劳务费用,且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并由责任班组照价补偿违章支护所消耗的材料费用。 (2) 锚杆支护角达不到规定,(与岩层面的夹角不小于70度),对支护岩层反而导致破坏作用的,除不结算支护费用外,对已使用的锚杆由责任班组照价补偿。 (3) 在进行混凝土支护过程中,浇灌的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起不到
13、支护作用而导致人为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除不结算劳务费用外,对已使用的材料由责任班组照价补偿。 (4) 喷浆支护时,未按规定进行喷浆,喷浆厚度及强度达不到规定的,不结算喷浆劳务费用。 (5) 在进行整改或支护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护好测点,未保护好测点的(特殊情况除外),处罚相关当事负责人100元/点。第三十四条 高空作业或坡度较大的巷道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或安全绳。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负责人200元/次。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对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或方案找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执行的而继续冒险作业的,处罚责任班组或负责人500元/次,并勒令按整改指令或方案进行整改到位。第二十六条 放炮后炮烟
14、未吹散、空气质量达不到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冒险进入作业面的,处罚当事负责人200元/次。第三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所检查过的巷道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处罚当班责任区域安全员100至5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安全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视而不见,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反映、不处罚而故意包容违章。一经查实,处罚当班区域安全员或其他管理负责人200元/次。第三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技术施工方案不重视,未取得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批准,随意更改设计方案,按自己的意图进行施工。一经查实,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班组或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并不计施工费用。第
15、四十条 对安全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在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若无特殊情况,处罚责任班组或相关负责人100至300元/次。第四十一条 发现也许危及人生安全的隐患未立即撤出人员,并及时上报采用措施解决的,处罚负责人500至1000元/次。第四十二条 对上级部门来矿检查人员不礼貌,顶撞上级部门来矿检查人员的,一经发生,处罚顶撞者500元/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第四十三条 在特殊地段进行掘进施工作业(如巷道遇断层破碎带、裂隙带、红页岩、碳质页岩、绿页岩、砂岩等地段),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支护和掘进作业,不得冒险蛮干。对于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支护和掘进作业的班组,
16、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第四十四条 矿山碰到上一条的施工情况时,矿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未及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班组进行专项培训,现场交接指导具体的解决方案的,处罚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500元/次。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和安排,不得进入采空区和废弃巷道。违反此项规定处罚当事负责人500元/次。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考评第四十六条 采掘班组须根据打眼情况领用民爆物品,并于本日本班内将民爆物品用完,若用不完的,须在24小时之内按规定履行退库手续,不按规定退库将民爆物品私藏井下者,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并责令立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不按规定退库并私自带走,属违法行为,处罚责任
17、班组5000元/次,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解决。第四十七条 爆破员及爆破安全员须按规定到民爆物品储存库签字领取民爆物品,爆破员及爆破安全员在签字领取民爆物品过程中,一律不准代签字。违反此规定的,做如下处罚:(1)每发生一次代签字,处罚代签字者200元,处罚被代签字者200元;(2)若因违规领用民爆物品导致公司卡被锁而导致公司无法购买民爆物品而影响生产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23元/次。第四十八条 在民爆物品运送过程中,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运送,严禁将雷管及炸药混合运送或同车一次性运送。违反此规定,处罚当事责任者500元/次。第四十九条 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库,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火
18、种、各种电子通信设备带入库内;其他非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进行库内检查或参观时,除应遵守前述规定外,还必须按规定进行如实登记。违反此规定,视情况处罚责任民爆物品库值守人员、爆破管理人员100至300元/次。第五十条 对无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的班组,由矿山专职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到现场施爆。对有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的班组,现场可以将民爆物品按规定分开储存在民爆物品临时储存箱内并按规定上锁,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放置在临时储存箱之外的其它位置。若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规定:(1)将民爆物品混装的,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2)现场未按规定临时储存管理民爆物品的,处罚责任班组500-1000元/次;(3
19、)民爆物品临时储存箱不按规定上锁的,未上一把锁,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第五十一条 非民爆物品库管员严禁从事民爆物品开票作业。若有此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库管员200元/次,处罚代当班当事负责人100元/次。第五十二条 民爆物品库管员及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必须天天及时对民爆物品的入库、发放及退还等情况进行记录,按规定及时完毕民爆物品台账和相关记录,必须做到民爆物品的账、物、卡相符,做如下处罚规定:(1)若因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按规定完毕上述工作内容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并规定及时整改到位;(2)若因工作不认真,导致民爆物品账、物、卡不相符的,处罚当事负责人200元/次,并规定及
20、时整改到位。(3)因此项因素导致民爆物品流失,将相关当事负责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十三条 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当班民爆物品库管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员、民爆物品运送驾驶员、民爆物品看守人员,假如有事离开矿山,除须提前请假外,必须在离开矿山之前,安排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保证民爆物品发放、使用等环节不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若违反此规定,处罚当事负责人500元/次。第五十四条 作业班组在放炮前须按规定设立警戒,未按规定设立警戒的,处罚当事责任爆破员、爆破安全员、班组各500元/次;因未按规定设立放炮警戒而发生人生伤害事故的,承担因此导致的所有经济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解决。第五十五条 严禁非法
21、施爆。违者处罚当事负责人1000-2023元/次,因此发生事故的,承担事故所有经济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解决。第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用起爆器起爆,严禁直接将起爆线搭接在电源线上起爆。若有直接将起爆线搭接在电源线上起爆的情况发生,做如下处罚规定:(1)开除施爆当事人;(2)处罚当班跟班安全员1000元;(3)处罚当事责任班组2023元。第五十七条 严禁采掘班组边打眼边装药的现象发生。若有此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处罚跟班安全员2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每班按规定退还的民爆物品在退还后24小时之内必须领用,超过24小时的,火工库管员有权将退还的民爆物品配发给其他班组使
22、用(但要作好登记),退还民爆物品的班组不得有任何怨言和意见。 第五十九条 民爆物品储存库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入库、装卸、发放及退库全过程,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违反此规定,处罚相关当事负责人500元/次;若因上述因素导致民爆物品的丢失、流失等,当事责任者承担一切后和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六十条 民爆物品库管员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脱岗、离岗、迟到或早退。若违反此规定,导致民爆物品得不到及时发放影响生产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0元/次。第六十一条 矿山每月应召集全矿涉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爆破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例会,告知学习或开会未到的人员,处罚当事
23、负责人50元/次。第六十二条 炮后对检查出的盲炮、残炮未及时按规定解决的,处罚当事作业班组处罚500元/次;解决盲炮或残炮所得的民爆物品,未及时按规定存放、使用或退还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爆破作业人员500元/次;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0元/次。第六十三条 施爆作业前未采用有效措施保护好相关设备设施(如凿岩机具、风水管线、电缆、铲装运设备等),导致上述设备设施被损坏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200元/次,并照价补偿所损坏的设备设施。第六十四条 跟班安全员、值班人员未按上述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监督好当班作业班组在民爆物品领取、运送、储存及使用等各环节的,视情况处罚当事责任安全员、值班人员各100元
24、至500元/次。第六十五条 凡因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民爆物品在购买、运送、储存、领取及使用等各环节导致民爆物品的丢失、流失、被盗、发生非正常炸响、发生爆炸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解决。第四章 用电及机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考评 第六十六条 作业班组不得私自乱拉乱搭接电源,违反规定作业者,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作业班组200-500元/次。第六十七条 在进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运转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设备检修中,严禁合闸”标记牌,且实行谁挂牌谁拆牌,任何人在标记牌未拆除前,不得合闸。违反此规定,做如下处罚规定:(1)处罚检修未挂牌
25、当事责任者200元/次;(2)处罚标记牌未拆除就合闸的当事负责人500至1000元/次;(3)若因此导致事故,按事故大小对责任者进行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 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在非安全电压情况下带电检修,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若因此而导致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 掘进作业面严禁使用36V以上电压作为照明电,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处罚分管电工100元/次。第七十条 作业班组须按规定将照明线路按规定悬挂于巷道帮上,不得随意摆放在巷道中;行灯须用电缆,不得用付导线或胶质线代替;行灯手柄须用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锚杆、钢筋等导电材料制作。违反此规定,做如下处罚规
26、定:(1)不按规定进行照明线路悬挂的,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2)不按规定使用行灯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第七十一条 电机风扇叶片、砂轮机、水泵等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罩或防护罩损坏未及时更换的, 处罚分管电工200元/处。 第七十二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设施严禁裸线、裸接、裸闸,若有裸线、裸接、裸闸现象,每个裸露点处罚分管电工100元。第七十三条 未使用的电缆、电线头带电,但未进行绝缘包扎的,处罚分管电工200元/处;若因此而导致事故的,视情节对分管电工处以500元至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相应安装照明的巷道或作业场合,未及时安装的,处罚分管电工100元。第七十五条 对运
27、送通道内无照明或照明设施损坏,告知后未及时整改解决到位的,处罚分管电工100元/次。第七十六条 作业班组下班离开作业面后不关灯的 ,处罚当班安全员50元/次,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次。 第七十七条 重要电路或重要场合的停、送电以及1KV以上电力设备检修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制度或未明确现场监护人的,处罚当事负责任者500元/次。 第七十八条 操作1KV以上的电力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及站在绝缘台上进行作业,否则处罚当事责任者1000元/次。 第七十九条 控制箱未作防水渗透措施的,处罚分管电工100元/次;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摆放距离局限性5米的,处罚当事负责人1
28、00元/次。第八十条 潜水泵的电缆未按规定进行悬挂的,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未按规定悬挂电缆的处罚分管电工50元/次。 第八十一条 未及时移泵导致水泵被烧坏的,处罚责任班组或负责人200元/次;带电移动潜水泵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第八十二条 因损坏电气设备、电缆对生产导致影响或导致其它电器设备损坏的,视损失情况处罚当事负责人300-2023元,情节严重的,照价补偿。 第八十三条 电缆、管道、控制箱、电气设备未挂牌标记管理的,经告知后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第八十四条 将衣服凉挂在电源线上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在未做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运用
29、碘钨灯、灯泡烤衣服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元/次;若因此而导致火灾事故的,按第九章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十五条 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相关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八十六条 对未填写设备运营情况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元/次;因未填写设备运营情况记录或记录不真实,致使设备故障未得到及时维修或解决而导致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影响生产的限度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第八十七条 对设备未进行平常检修或对其它定期检修的零部件未定期检修的,处罚当事负责人100元/次;无设备检修记录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元/次。第五章 文明卫生考评 第八十
30、八条 井下分管区域内,发生漏风一处经管理告知解决而不解决的,处罚分管当事负责人50元/漏风点。 第八十九条 班组责任区域内风水管未按规定悬挂整齐,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处。 第九十条 班组作业面机具摆放不规范、风、水、管线凌乱,水沟不通,杂物未清理干净,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处。 第九十一条 修路工主路上风水管未按规定悬挂,处罚当班修路工20元/处;道路积渣、积水未按规定解决到位,处罚当班修路工20元/处;没有尽职尽责,文明卫生达不到矿里的标准,矿山安排其它人员加班修理路面的,产生费用从修路工工资中扣除支付。 第九十二条 技术员负责井下安全警示标记牌管理,未按照规定及时悬挂和更改,经告知还
31、不完善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元/次。 第九十三条 故意损坏测量桩点或在喷浆、施工时没有采用措施保护好测点,给测量工作及工程质量导致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测量桩点。 第九十四条 井下随意大便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 第九十五条 公共场合(办公楼前后、食堂、会议室、厕所、楼梯间等)乱扔烟头、杂物者,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第九十五条 安全员未对班前会议室卫生进行打扫,处罚当事负责人20元/次。第九十六条 任何工程竣工后,在提请竣工验收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者,一次处罚 100元并不予验收。第六章 通风及通风设施管理考评 第九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经
32、告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风筒布距离迎头超过10米以上的,未及时延伸风筒布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九十八条 在井下撞坏风筒布、风水管、电缆电线、设备的,照价补偿(800风筒20m长500元/节,500-600风筒10m长200元/节)。同时风筒、风水管撞坏脱节漏风漏水的,负责人承担修复费用。并视导致影响生产的情况,另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九十九条 已损坏的风筒未及时缝补或更换的,处罚现场安全员和班长各100元/次。第一百条 空气质量较差的巷道或采场,没有启动局扇的,处罚当班安全员、班长,各50元/次。第七章 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考评 第一百零
33、一条 明知车辆有故障,未及时检修,就下井运送,导致堵路影响生产的,视堵路影响生产时间的长短处罚当事责任者200至1000元/次;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出现故障堵路影响生产,未及时采用有效措施让路或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及时排除堵路情况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至500元/次。 第一百零二条 行车中不文明礼让导致影响生产的,根据影响生产的时间长短,处罚当事责任者100-2023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超速行驶(正常行驶速度为20Km/h,弯度大、视线不好的地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元/次。超速行驶导致事故的,由当事责任驾驶员所有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一
34、百零四条 违章乘坐铲车或铲车司机违章带人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第一百零五条 井下转弯不鸣号、不开车灯的,处罚当事负责人5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 不按照安排的作业点有序装矿(碴)的铲车和倒短车驾驶员,一经查实,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 不按指定的地点卸载矿(碴)驾驶员,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负责人100元/次;有问题不按程序逐级反映报告,带头起哄导致停运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一百零八条 倒运车辆不按矿山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乱停乱放者,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 第一百零九条 非持证人员随意乱动非自己操作的铲车、汽车、机动设备、
35、机电装置等,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若因此而导致事故,后果由当事责任者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铲车工在入井前未对铲车进行检查保养,导致堵路或影响生产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铲车工在运营过程中挂坏井下机电设备、风水管、线及风筒等设备设施的,照价补偿并承担修复产生的费用,导致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追加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业面铲装不干净导致班组无法正常打眼作业的,处罚当班铲车工100元/次,并立即解决。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操作不妥导致铲车损坏的,按照维修铲车费用情况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承包铲车按照承包协议执行
36、)。第八章 生产组织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问题不逐级反映,越级报告,导致不良影响者,处罚当事负责人100元/次;管理者越级解决问题,导致分管负责人管理职权混淆的,对越级表态者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影响因素,不积极采用措施加以解决而影响生产者,对管理责任者一次处罚100至200元/次;故意推至下一班解决的,对负责人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反映问题不真实,故意惹事生非、挑拔离间导致发生矛盾的,处罚当事负责人1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准时完毕领导分派的工作任务者,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50-1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司磅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
37、做好日报表记录,导致矿(废)石吨位出现差错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50-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虚报产量、虚开票据谋取不合法利益或盗用别班材料谋取利益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负责人200-1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解决。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对外提供设备、机具、电力、材料等为别人服务者,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行为不解决或发现上述“三违”现象不揭发检举者。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50-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安全排险不彻底,盲目安排生产作业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若因此而导致事故的,除按前款处罚外
38、,同时按第九章相关规定对当事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领导班子成员不率先垂范,爱岗敬业,拉帮结派导致矛盾激化,导致不良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别人或公司的财产受到严重威协时,现场人员视而不见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县区域内培训学习,若矿山需要安排回矿加班而不服从安排者,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种文献、生产报表、资料、原始记录、管理不严,数据模糊不清,或遗失导致不良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解决到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擅离职守或工作疏忽导致机电、设备或物品材料受
39、到损坏,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100-1000元/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形成事故隐患的,处罚分管领导、分管安全员、责任班组200至1000元/次;不按规定作业,导致矿石质量问题,处罚分管领导、分管安全员200至1000元/次,扣除责任班组产量,并另处罚200至1000元/次;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作不负责任、逃避、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影响生产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第九章 责任事故考评第一百三十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200
40、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2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和安全矿长,负重要管理责任,处罚4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2千-5千元(含5千元),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
41、处罚300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4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4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3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和安全矿长,负重要管理责任,处罚5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300元/次;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五千-1万元(含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
42、任,每人各处罚500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6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6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5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重要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500元/次;(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500元/次(若与公司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内容进行处罚);第一百三十三六条 发生
43、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1万-2万元(含2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800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6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重要管理责任,处罚15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
44、次;(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800元/次;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2万-5万元(含5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1500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8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8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12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重要管理
45、责任,处罚30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1800元/次;(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1500元/次;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2023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25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25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
46、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18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重要管理责任,处罚50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2500元/次;(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2023元/次;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3000元/次;(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500元/次;(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5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3000元/次;(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重要管理责任,处罚8000元/次;(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重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3500元/次;(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