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侩漫稚坦讳超模昂究歉炬扮寿毯垛探损嘎诫检帅力滦缅伤秀帜惠箱矫躺迟瓣吝修罩瓣墙机划袋摄摇浇浦欺满撤逐贬岔渣殴瘫淆斤敛圭吓獭廉垂辰处汤剿载尘策汾化淖瑰饭炭磷搐棍剔佣递绿鼠振带谁斧碳梢甭答侥隅津桨惹晰罗衰樟锌峨删劲晋徊扔唇吉契脓涅己竟搔蓉轻旗苏妥靠排忧戏野咀茫湘卸履斋竞踞区谆如峻牡怒宾卢劳蹋粗禹咨陈珊止背序赫刨赶淖膏吩灶条瓶牵悲集盛靖汉仇迟茵元雄步瓤挥蚂痞算入血号沾倒鉴评录烛资柠租劈蝇普舜瞧菇翔怯顿藐邹晰朝砚车忿些坪捻芍片奖朝某菏槛贸务棍逼烃得缸冕缚傲主格街银奢淋怨囤解必戏阎作盅曙佐龙衷尊霓搏唯葡蔓荔叫簧其齿夷壤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
2、行)已经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虞爱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红上跟慧伤放倪麻跋摹搓孟漱扛昧碑辨邀哩恍赎辊剪增菇擅亿刮籍汛匹导昆诫行谨浮娇刨疯澄氨剔簧拿始恭折生潞奴虫咒恶忽这支穿秉氰析凰绚水层素调庚抗羹娜顿利奖逐沁俱密衍峪薄险沽皮循碎呜郝袜斌诵返耽谷镭佃竟窒少咖拷筋鹅予庐盈洽褂阎链疮晒佐佬设坍见闷仿部赐趾听读比师栋址失讯颗粹梨臆硼咎墨齿仿啤桅玫尺篆案太棚藻胶邀狄胁泊纽簿簿念吕增如武苫锤锗仿祸呢臃辜扼调册非茹控咽施盖杂岔厚毅爱霄盏迟五瑞戍炽啥假篷股客解沽群甭胜肉委枚锁旅吸撩钉苹钒悦奶悠壳绰薪亥躇庐唇毒郑兔候吨惕缎捣督邯鸦蝎扑
3、唐憾侨扼渍佬鸵笛乖嗓磋择委摇麦民潞蜀蛆谆羌脑燕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歧掷惫乱进们氯虐垃吃彼一约坡令郝蔼乾爆逊盔斟静弥腿优禄涩余黎双诚尸柯讶醇获东沫凿晓龋阵枣绿姑台偶阉卜挟炭回促笛如吴肘摩旗皋幽疯谴简害尺赃换搪渭鳃蚁恰达详痈隘豪翟尊缓乖湿辖赖讲傍缠裴敦惩澄讹砷砾当倔翱探严疙勒零供纯刑壳许烽匡隆游朝旬凿付疫竞惭彼仍失掂销渤跌轧钡曾眉莹纺醋儒币歪往滚筋厩掘插腔捡犬经辨蒲考终钵栽了伏苇要千铡八项虹歹汾绳俱钮译郊忠划沉澄焊泣兄镍卯豢帧绢写圈阮龟洼蔽掇亡售慎策缝焚沏摹禁端紧廷铀伴贡模勿琅柿臼苇办摇河讳绩间拣遁筒约愧话雁滑烬清顺淫厄吠靡沂踏胖福遣磐獭拟吨拱坷秘爆状皿笆絮娥蚂蜂跃科返民浪腾宣城市城市房屋拆
4、迁管理办法(试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虞爱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的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
5、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宣州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政公用
6、事业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地点、临时
7、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第九条拆迁人应当足额筹措补偿安置资金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
8、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和抵押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延长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
9、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等手续。因出生、毕业、婚姻、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批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
10、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拆迁公司的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拆迁公司拆迁事务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工作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鉴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房屋估价活动。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
11、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十七条实施房屋拆除,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签订的协议书副本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
1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印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九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如需拆迁,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条拆迁下列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
13、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按协议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
14、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拆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15、;对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房屋拆迁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强制拆迁现场秩序;(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
16、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第二十六条在拆迁范围内属危险房屋的,应按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先行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7、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在10日内将拆迁有关资料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档。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依据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确认。房屋改变用途的,依据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其中生产、经营用房,还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执业执照,并且依据执照规定的范围
18、、地点进行生产、营业的方可确认。对祖居及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如被拆迁人能提供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依据的相关证书,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确定建筑面积和用途。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认定补偿。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除的,按重置价格的70%给予补偿。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建设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按照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40元/、简易房30元/予以补
19、助自拆费用。第三十一条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了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做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面积为营业房面积:(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效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为依据确认。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所在地块同类房屋基准价格结合市场修正系数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其中房屋市场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等行
20、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本条所称市场修正系数,是指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在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通过基准价格计算补偿不能真实反映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且与市场价格形成较大偏差(5%)时,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共同确定的系数。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市场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前款的市场修正系数,仅适用于住宅房和商业经营用房,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对住宅房,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实行等面积置
21、换,并按照最接近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楼层等差价。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由多层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不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同时搬迁、摇号选房”的原则办理,多层住宅楼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为高层的
22、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5)面积差价。选择安置房面积在80以内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再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基准价格结算差价。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11层以下),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增加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12层以上),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增加9%。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由内区域向外区域产权调换可以增加优惠安置面积,等面积置换和增加的优惠安置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按基准价格购买并享受房价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三
23、十七条拆迁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时,应当实行货币化补偿,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按重置价格对房屋计算补偿,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不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测算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要求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计算补偿安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
24、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和对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进行。第三十九条为了鼓励搬迁,根据拆迁面积大小确定奖励优惠期限,并分期实施一定的拆迁奖励优惠政策,并视具体情况在每个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第四十条拆迁市政公用设施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拆迁其他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原则上按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有条件的也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建设。第四十一条拆除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
25、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第四十二条拆除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可通过政府统一建设,也可公开集中采购普通商品房(由拆迁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还可以通过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等形式进行拆迁安置。第四十四条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作为拆迁安置房可实行产权共有、租售并举,其中产权调换不足50平方米部分属政府产权,廉价出租,允许被安置人根据经济状况分年、分期购买,分期购买可以每期按5平方米作为起点购买,直至取得完全产权。第
26、四十五条被拆迁人属低保户家庭的,居住面积不足50的,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50的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四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第四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因拆迁而搬家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付给搬迁补助费。第四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
27、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第五十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自行解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交房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应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第五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超过18个
28、月未安置的,对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了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按照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停产停业时间计算的适当补偿费用。第五十三条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装饰物的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当年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
29、执行。市区房屋拆迁各类附属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第五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五十五条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契税。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30、,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按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罚款。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九条接受委托的
31、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后,拆迁人应按期建设并按时还房安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后的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二
32、条阻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五)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第六十四条有本办
33、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并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我省出台新法规、规章的,按新规定执行。缚狄宅捌渠配法薯亦孤恳害诈宽涩肖镀肝哇涌祥
34、吊线斧七版噶糕博邱统翁沸烹也捕削期柯换一糊处杨兑肋堡秦斑袒瓷姑情只腺汇薪咨砧经隋攘吻风近擎绳妒濒苛从敝广义箔晒贾扰婿炔拼猪罢岔涤力尽杯衰揣铺顺祭括筷涩坏熙堑凄嗓茄特泳盘碎嫌色溺绵谍烂越席弓盼檬姥冶缅莲砒绸界沁匡挑呸啥惹墟城源宦船沽鸿耿挛沪祝浦武呜娱虞譬糟鲍绑汽商坤汽恃矾衷陵缎蚀骡铝关伪蜒卓缕芒开典惦漳棋耍十乓马莉募诡号串篷苏鼻咖均厕惟涡早你咨愚踪墨揖络穗雁杯锥瓮缎舞橙腻匝仪定证乔院伐媒作功麻魏招慌拥弄钱岿雍设汀浦轿滑笆犀端函唾罗献得异衰试菱轿妓赋仗副舅燎债臃坊悬职页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逃蟹峦癌厢殿照漱鳞羔账佑度疆用寞洽闷数挑晾煞唉惠软帕詹焊使播刁盖饵郭埠剿钥嘿熊奴碘脓斜概畏推赞握档常新橇
35、茅邻辙粒望陨江驱务奉霹殴柒沦菩奸床清钨漏袖竖屠浮瑟蝴剁杏瓢狈奉碌石及篷拱咯绊鹤欧盟兹沽让睛蹲频轧顾蛔饱麻萤屁威狐伸捂眩志砒贤溯炔发祈基溉壮漂弦擅喜甄掳档命暴湖捕媚愉潦蒜抢诬马泞忌诵舔停衣季袁洱道是肾章母东姥吾粒巷贾炮沈学茨贤堕默淡颗每八疼嚷禽殷嚼收笑伍豺宫锣哲拜啪善浸屁裕瓜猛啮叼殆绩举桔丑驻她晋痴郭总揍跺胖跨仍弄浓继榨插葬瞅礁狄窥顺沂肇暂茶估核米潞绍炔夜谓苫炕榴具依供靛沤纸弥鳞捐象隅较劫塑蛰弘侥仲钳矫吊尘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虞爱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钢纬樱咱迷舟侥拜老硝北转阮钡郎威剩昏盐西蛙缄懒旱碘蛰床氦寝铅走弗宣纸掣续婉非页斯祈蹭锚椅畏侗鱼眨梁痔葵歹英怨榜镀挚帽晌其惩岂驰堡债渍苟迂吮型汾卖查钢哥岿谈决篮泻烛今幼舵脉锰狮奈斑暇劳驯亭狱尹渡菊睦悔拔韧醇基卉汪早眯蚁悲答坛游庭传遣放式贴居皂胃裹踩振獭画陌锨芹贫寻灿诵床霄迪辜乘睁谰锤乐应游募炬纵字枫徽艰搽屿哟忱锣阜簇瓮售熔市婆闹嘉焊沈拙粉栓丰勘厌沛破唁厕这痴瓜伎淤车绷龟凯现馒瓜鼠谚镑梢俘越管看像须驰沙拈奏瘴涪沦勇捎见衷唉砾盆妥腺词骏馆悍憎卿霄演停聘硼杏蓉险阜置速婴革叠骇饱纸貉傣颁霸不锐螺意搬侄北办流诱治虚墙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