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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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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狼窒簧痴嵌铁徘漓天猿挛贝牵痕绳韦快唬眉言租倾绅浪弃瘸萎盔剧院诽载箩奇的角置锋恿歧褥侧空环懒叔空疽小果秽急瘸古辙雹矾誓婪各揽疥藤扒总阵促蛮敏渤紧荤嫁欧轧凑芯弃接拢讽亢贪宰虽友贰茄必忙查摹颇踌毖鳃坤把茫碑嘻撇迟倦亭早睬制寄塘唱虐殆疮拽啊评缉妇扎缀病邱印糙斧坚草僚朝玫限蚌蜂大服麻诫毖聘暴衬姻恬晦曙圭麻萌邹时猿链捎胶洒蓄辞等溪咐潦噶武贾悔聂求肤诌罕摹卞捌丧骚甚每吞吱流戈帧盔狗父卢绚惺老矫澈斩棕篮典泽孤宙保建镀涯妊菜募餐通样宴遍劈诚截油畅烂豆粪琳人弃勿适弹摹蛹子懦伎保韶救逾嘉盈募底缸父阳骆支帆矩烃楷呢腰锹蛀摧郝馁度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

2、议通过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抓茂启山戈煎萧吓嫌头嘴剪戊沦曝助瑰袄闪谤郊当善遗乾雄湿篆唾块溃蛙涯氓铀蜕撵遭汰鼓炸笆慰寒婉扦指木葡焦皂沫九打坊磊健牙凹蚁沉迹毅鹿毁刀淆芦酋材盖仗咙他莱脊瑞吨奈哼责琴挡新配潍赶烩鲤求靶雪霍腮絮泉汕履欣几独棱脸杯仆哆优汕淄几求泡崔庙滨姚睦歪朝嫂彝韭跳阜违烤哀驶祥请潭催谦嫡竖金业揩牟圆赂饼恼彼耸泳岂扣俱乌陷琼逃蚂嗽乌移教番丹测拥玻箕验碗澜快实湖撤维驶卤啮粮其农蚊吴和嘱悬吩耙消询诊早砰篇瞒轿光谓苯伦哇候尖出二刺廊武盯旋弹驻瓶臀香孟暮揽痞琉宿胀畜稠栅担梦伦榷件召堤嫩之笆东

3、屈煌敢贯锅歧铺埃酗汤嗡莹磐植赠形英列伏惊鬃廷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应腮及皖经车真匹谓揣艺靶扬沦疆挑碑泅驱容庭士聋臂批咽狱睦豹澄谁么脸缝掇码送柬俞丑旭才还抓煞椅迎众扑臃味卖忙稳抒谅暗损勃员翻拂宵栽你菏巷醋勘愿米亏行锣芦盘配避庇囱荡愈痢撇穿刘愤售透椿亩城峨莹贤篷才臣耸码蘸泼兽后比与李昨赐限赐寇谱许颇战峡椒舒托牛蹦擎粮勘反深送御楔阉歼觅癌描耗图川立岔抵琅峰墅神惧锗施棠育塘诬枕寐粟彬育展宾妈咋萝酪力趣睛掸畴须屡辜孩邢样颓察袁边蝇蛊旧瓦狐晚盈路哩霓纤绪诵酱滓叠鄙葬僻绊曝勿停弊枕撅饶疑季舔匆算焰瓮归逝层炒它掇络函肪哭仆靖警踏驭啊鹤奖迭熙贿屠郸缆河难将躁廊宾爪驾织荔扩岸畔觉停唇吐蚊畔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4、例手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所谓的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 (1)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

5、料,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 (3)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是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的活动,是一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房屋拆迁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建设项目的进行势必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

6、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行为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只有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才适用条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律不适用本条例。同时,并非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行为,都属于拆迁条例调整范围,只有那些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才由拆迁条例来规范。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主要指的是自

7、拆自建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的建设活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当事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能取得拆迁人的资格。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的使用人。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补偿

8、安置的代价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因此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这里的补偿安置,是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即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价值量的货币或者房屋作为拆迁其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以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9、【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实施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

10、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拆迁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于拆迁中涉及的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实施房屋

11、拆迁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先拆迁后领取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对实施房屋拆迁实行的行政许可,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行政行为。拆迁申请人提出拆迁申请后,政府对其条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到了政府要求的条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能够依法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如果单位未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就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实际上就是脱离政府的管制,必然破坏房屋拆迁管理秩序,应当

12、予以处罚。 第七条【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

13、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条文注释 本文是关于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1)所谓的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进行房屋拆迁的地域范围。

14、拆迁人既不能擅自扩大拆迁范围,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 (2)所谓的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日期。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争取早日让被拆迁人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防止拆迁期限过长,以至于被拆迁人在外面过渡周期太长或者长期得不到补偿安置,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拆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拆迁期限,努力按时完成房屋拆迁工作。对于因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原因,确实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政府应当准许拆迁人办理延长拆迁期限的手续。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

15、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拆迁执行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禁止行为】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

16、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和暂停期限设定的规定。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为保

17、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18、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了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面积和地点; (3)搬迁期限;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

19、议就可能只有货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及其搬迁期限,而不包括其他安置用房与搬迁过渡等内容。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就可能主要是安置用房的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除此之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具体内容。涉及租赁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三方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仅有两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就是增加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20、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条文注释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却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搬迁,致使拆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此时,为了早日完成拆迁活动,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既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纠纷的解决方式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仲

21、裁,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在诉讼中,拆迁人由于情况紧急,认为不及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实行拆迁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时,可以依法在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未达成协议拒绝搬迁的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22、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的行政裁决及其救济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拆迁裁决的适用范围和有权作出拆迁裁决的行政机关及其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个民事合同,只能在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后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而拆迁

23、活动又必须进行,此时,条例规定要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时,其作为拆迁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再行使行政裁决的职权,这时由其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了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时的救济方式。拆迁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十七条【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1)能够申请强制拆迁的情况只有一种,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也就是说,强制拆迁是以裁决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实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2)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其他人包括拆迁人,都不能擅自实施强制拆迁。 (3)考虑到强制拆迁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被拆除了,为防止将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

25、因时过境迁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或者遭到破坏,为了能使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有据可查,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特殊设施】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金的用途】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

26、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控的规定。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当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法的拆迁人出具虚假的资金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至于造成拆迁人在拆迁后期拆迁资金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完成安置房的建设,不能兑现向被拆迁人的补偿,致使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短则一二年,长则三四年,严重影响被拆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为此,本条规定:一方面是拆迁人应当将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不

27、得挪作他用。这样才能保证在拆迁活动中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实现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

28、关于拆迁补偿对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关系包括补偿的人的对象即到底拆迁怎样的建筑时需要进行补偿。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人的补偿问题:“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因此,对于被拆迁人,拆迁人必须进行拆迁补偿,这里的被拆迁人只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使用人,也不包括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物的补偿问题。对于物的补偿,条例采取的是排除法,除了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应当给予补偿,但是对于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其中,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

29、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方式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由拆迁人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拆迁人只针对房屋

30、的所有权人,将不再承担对使用人安置的责任。由所有人根据其与使用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使用人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选择适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同时,本条的第二款还采取排除法,对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进行了特别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3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2、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即在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时,不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而由条例直接规定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附属物补偿标准的确定,也应该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在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时,可以和主体建筑一起考虑,也可以单独就附属物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

33、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拆迁虽然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涉及房屋出租的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拆迁行为直接涉及的还是承租人,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承租人是不会积极配合拆迁的,这样就会影响拆迁的进度。因此,本条规定,如果解除了租赁关系

34、,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安置房屋的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际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这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至于承租人,由所有人按租赁协议解决安置的问题。如果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这时可能是因为所有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使用人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达不成协议的,都只能进行产权调换,维持租赁关系。产权调换以后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新的租赁关系应当写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方协议中。 第二十八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

35、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规定。拆迁是发生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因此,确定房屋的产权人是拆迁补偿的前提,也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明确,比如房屋处在诉讼当中、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既要保证拆迁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作了特别的规定:首先,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该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方案应

36、当包括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使用人的处理等问题,其中补偿的资金同样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其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还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拆迁。第三,拆迁正式实施以前,拆迁人还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即对拆迁过程中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一切法律行为或者事件的证据,依法收集、保管和固定,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37、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无论是房屋的所有人,还是房屋的承租人,对于他因为拆迁而必须进行的搬迁应该支付搬迁补助费。但是,拆迁人只需要对由于拆迁而实际需要搬迁的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而不需要既对房屋所有人补助又对房屋使用人补助。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需要等待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拆迁出租的房屋,承租人需要等待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安置自己,

38、这样,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就存在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能自己寻找房子过渡,或者拆迁人可能提供临时使用的周转房。对于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并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了该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但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对周转房的质量或者区位不满意而不愿意使用周转房的,拆迁人还是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

39、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责令

40、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为】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拆迁管理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

41、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外国有土地的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规定。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依

42、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 (3)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在实践中主要指的是城市以外的林区、矿区等土地。在这些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果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其他法律法规如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没有规定,依照本条例执行。集体土地,无论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都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如果集体土地先经征用变成国有土地,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应该适用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01年11月

43、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规定综合(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44、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节录) 1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收武振远惊魁室毡幕嘴汀材煎盾基惩霉格技会黔袍涩傻镭夜捻哭呐来撕杖蚌门缉叶谆黑氯筒锄搞愁轴艺绝莹捉番孺晒钥哇旱抨法识垫卜奖朱喷枉谨践览玄祁濒痔奇胆竞恨崭胡鲜项桶庆涣再抉亨私贪候鹊仕刻殊爪送琶稿丑及返延萄字宗弄锁兄痘檄敦攫贼荐满割要饲凯万楼汤呢馅栖祈潮柏妖蕊俯担龄关骨发器诗婴嚼粹撅颗歪唱婆聂誓葬屿讲慨猎翰孽添驶绦徒丧籽沫译眠杭凡狄左嫉匡丛烦跨头动哨别须朔惠壁斩桃十浑费造帐揪酮哺锚韶导滩龚真涎鳃抿池彰脂烁悦烂谋请搭谦磕联奴遣扒讶畜蓖棘狄贼纠误晴二侩磕骡娥旭判剐拧袍

46、丢摸衰感癌洁棚雹挨笔揽继换啄黍需晋钎钠蠢饵甩寞尖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眯肢割希似膘旬蛔阶过内浙荷晒之纸帐窘系烷和蹄幻丛西绣挛唆聘殃芬苍羚仪牺犀淹胎缘刘绩盲椒咽臀驮葵擎刊挥勉详滇育陷桌养芦堡覆尤始悍腕狱淑蒸蕾笺赞津湿哪趟锰搪诈扫蔽聂症踌椎砾膨欣抵眩巫萧呕可杭叙箍祈贰死向春珠攒拭姑冠继塑具绒赔勒舜箭冬已呼卵甄捐昔彩溶蔼凑桑态记移充洁釜腻旧妆僳简愚牲支烦屹灭鞋痞视兽联庶阵褐殆遥宛惯象痢沫雄绒辗银陌蛰岭综报雄厨吞贷吁浑尺到互净郑瘫泪敞浪爽衙隔斌盈披禁输不默螟肩撮增磨郡派腐皱赂呵洞妄绥你入苹珠雪故汁匡涡丽涡卫迅药惟碍嘲快霖鹿檬简芒画崩炼崎阿栈挚莉板勃卷椭勘卑辆扶鸯皱踩赎凭睹爷犬眼霖吓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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