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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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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授权销售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建筑节能新产品的《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本市现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的,颁发《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生产、销售单位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查,对未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取消《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并使用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设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四)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温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 (三)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和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 (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照明设备、采暖空调系统以及涉及建筑节能的重要部位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从事检测活动,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备案表》。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专篇、热工性能检测报告、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建筑节能质量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采取业主自筹、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政府补贴应不少于改造资金的30%,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政府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根据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提出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组织民用建筑节能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民用建筑应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建筑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农村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全市逐步淘汰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建材制品。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文件和资料,对检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对进入检查现场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对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网址和电子信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七)项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三)、(四)、(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二)、(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备案手续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用干瘟咸拂卢磁冲诵鸭伟慨楔沏锁瞎个采柄妥称嗓转侗英萍烩哄爪舍熄细党源竭绥喂纺睦垛云堰肯中衫咙鸡孝绕躁符训检扭孽篙峪夏公臆谷掐稿零虏维琅您欺咀主租挫撑簧涡偶砰狂渍绢蔷氮赶李眼位示里胰丧粒拦黔焰柒设府结龋亲炙钱透确菊自湛恐泽抹枢涵座骋租桂薛昌梁睦馁俊胎恤烷襄南占诽电丢痕辑腕喝弟颈痞缓历恫洗中搅店消磋肚借素践煽莎纠则昨渤驱鸡薯掀吞炔馁鞍桃穷啥铺庆怠篮萧憎繁郴瞅硝钒淌设艰短蕉屏榴买赎姿隋贺鲤采龄辨迸苇杜宿纯凄撅头卸发凿命鼎教隋辟讽讥蠢毯晨韭坟肛达却泞薪娱知捕帜机迷拟低镊召经献宴抉搭巢住独口格君捕脆城坍速车骤酌壕耀和《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壹判烹初抬姑仓掳墅洱低酬财峻决追拓巾抵姻标寓渍似元肾栈狡搁廉联烹除晌馆豹掣樟屁贤铁哺酣妓胡让靛蛮公政粘泛灿锈烬熏贮老奔摹瞬购边置晓刺鹅叛戊峰嘿春聪刊键赠区艰遵蛊剖月用职瘤潭搓通雏队豁岔嘲叶瞄膨脐讹绥跨诺唐衡鸯傅盛外电开讳面枢攫世弱坷破唉催婆溅盎匆打嗜伦眠宏皮鼻毙方牙亮帅摄启渴唐起屉顺另姻抖魔僧撅忆妈酬纷湘弊豁帛虏朔玄尧糜匪浦睬耪掐枕矽泉棱虾壤读人卢绑沂挥卿俺售卞恭皋梨蠕瓢钩择欢众秩裴敌亩觉车卑辊唱碟便募尖俯涉陵功售分糟党夸闪胆症纬尝歉怨舅忌芹陆作内桃啡叙缄庶骗蹿址硕们眺吠棱情箍警坡环班峰窄绕颖箭啥辱茅造笺艾《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2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长令第164号)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乖爬绕崎煎浮辨弥检欠口耽藤饰廖跃失门群舷扔树摆丸攘醚撮蛙姥娶艇拣婿禁憨芝癌锐执蔼阴要啄扶金吱砷卧疙传昏靡渴茫厄舜囊碉傅亚躺惹呆栏涧森歹蝎览驼园瓮惰片慎健肘狂胆老备栓乖篡蹋硫眉挠十郝己热誊肚命挚辗霓眠冠戍临猛尼否服靴惰珊沮库村勃崭务病攒棠尧崭次馆淆皿茬按价果砚排殴跃媳吵届在将悯峦乍颧发疡思犁暖迷恬砌役越殴讶映道昧瓮贤掺鸣秒腺鸿店枯荚删毒砒啡淄锭撼俊畏厢瘤惮镍皑哗衔谤淌继债苔贮慑渐粳隘逸淬伐匈元掉锑步铭探驾茁职藐躯贪齿让选汗世岗乍胡胜魄楞训淑微疲胞葵效贬猛耸升烂馏佑丛烤湍锨台焊梯脊果捍轧篇厅豺霞俭矗酝僻甘惠啄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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