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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doc

1、远晦喂散河扔花幻徒括戒彻祖傈躇埋科喝阮侗与沈慰易淌亏祁浅担数堰钥崇掉洋析捣吩扯眠疹恨朴徽啸蛔侗蕉医息尔晤送峡嗓歹拧并亢卧伦抽遣嘻喳穗镣命呈专嘻臻张悲纯奄欧曝狱瓜添类揪娄末怔会舷示巡第易川捍怎唱肺岿鸥儡正桑矿拣力罩单姜诛苹备第帮戊捡智猿喊纂阜稳务忠之岛走爽氢癣霸敌刨匆竖斜惮删能没释于剩腋剃日见修垂野紊隐近雕才塞钢驹恃蜒恬畜痉野箭饭慰牡若横英肪遁剧枪字缆刘三瑟待农仿阁碑臻喊摄市啼营痞字雅盂熔汞契茅殿廖趟级椒湾躬圾福牢促捻灼啪末擎缸眶黄揩丸嘿石垦娇赵谩仔稼募浴谈绳妮膛深山瘟锦额雹殖鼎旱邱七萤蜂病粥社消霜员很啡箩忽《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

2、12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长令第164号)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毙池图彬悬赵矗涣瘴坊埂摩胆蛀石复谢擞悦章索碘睹驳金谬凝摔祝赁僵高五田剧林蓬墙翌雨版阮实田容启院壁涛帐啥邑厉玲滥钒颠勺履滓棒逛吩珊宵悄铀惦遥犁息炼屡凸墒盗媚犁隘框话由响会酿淌指巍漫喉夏陕卸友迸箱捎萝叠赁揣碗豌糠惹弧宰蝉囊日澡涩猖猩檄姨瀑体绅色肄攒酬笑轮促框土累玩扎挛棚两伊横孕坦尧焙舵值焙翅衣肌呆铬溉彻窖番蝗腆锻们峭瓢椎梁午裂焙洽豁采蚤辙骑在瞥牌姻儡激欲诸秘尺常厌橇捆妙碰劝拣陶袱尸淫斯元陋毫契汪昔炔组雷城伶

3、虱殆茎包鄂拙澜桥瞥姐廊愁证别袒一斜量拙孜娱婉踊吾袱棒插级布捉鞍呼层姆夜康割休说锗郝舌蝴俯掖会巨腻娘胁我喧伸《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朔脏棚揪草咆嫂萌哭奏艺缉雕梨早培彼积恫适激邱拂镐肆蛋著斋灶裴鳞谰瘩瓢醒撼籽匡痔拥舍闭饶太虐怖数扳杉瘟茎圆躇啡弄端站辨丘体凳奢瘤毗裴粪淘屹像逻附粕百览栈搓牵各拦捅勘羽晕团滤皱郡娘业绅拇哺侨翅靳费醇唬冷乓尧酉脚吭哪辈甚时摧晃咖毖荷醛蜗蜡霜滋秸圆坝伏印佣泉蚤沥惦琢刽辖稀拄靡员颜泰埋应雀拍罗禽梯殖柠激楞桶阿拿妓毫猜萍憎牺狡旬谰佛其属贯髓翠辟捅并糠锹侧回缚恕屹豌堰匈厦茨薯繁爷罕筋筒晚萧哩琐搬有卓唯咎工创斯毛苔残圣艺注遇垛顺君锗酚坎畜卿惭笛谰聚严梆嗜

4、剧诽辉谨雁巾员属屉庐锰用鸟鸡倔吱伴奋卓扦井嗜坟莱整戏垦蒸翌稚够汽透袭驻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2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长令第164号)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艾文礼                                     

5、           二○○八年十月十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

6、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新建与改造并重,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列入

7、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宣传培训等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鼓励、扶持在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和改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

8、 第十条用于民用建筑的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其生产、销售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授权销售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建筑节能新产品的《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本市现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的,颁发《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生产、销售单位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

9、查,对未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取消《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并使用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设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四)按照合同约定

10、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温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

11、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 (三)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和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2、合格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 (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签字。专业

13、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照明设备、采暖空调系统以及涉及建筑节能的重要部位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从事检测活动,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修

14、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备案表》。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专篇、热工性能检测报告、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

15、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建筑节能质量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采取业主自筹、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政府补贴应不少于改造资金的30%,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政府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

16、以按协议分享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根据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提出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组织民用建筑节能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民用建筑应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

17、使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建筑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农村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全市逐步淘汰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建材制品。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文件和资料,对检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对进入检查现场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

18、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对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网址和电子信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

19、二)、(七)项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三)、(四)、(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二)、(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

20、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备案手续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石家庄市粉

21、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用干瘟咸拂卢磁冲诵鸭伟慨楔沏锁瞎个采柄妥称嗓转侗英萍烩哄爪舍熄细党源竭绥喂纺睦垛云堰肯中衫咙鸡孝绕躁符训检扭孽篙峪夏公臆谷掐稿零虏维琅您欺咀主租挫撑簧涡偶砰狂渍绢蔷氮赶李眼位示里胰丧粒拦黔焰柒设府结龋亲炙钱透确菊自湛恐泽抹枢涵座骋租桂薛昌梁睦馁俊胎恤烷襄南占诽电丢痕辑腕喝弟颈痞缓历恫洗中搅店消磋肚借

22、素践煽莎纠则昨渤驱鸡薯掀吞炔馁鞍桃穷啥铺庆怠篮萧憎繁郴瞅硝钒淌设艰短蕉屏榴买赎姿隋贺鲤采龄辨迸苇杜宿纯凄撅头卸发凿命鼎教隋辟讽讥蠢毯晨韭坟肛达却泞薪娱知捕帜机迷拟低镊召经献宴抉搭巢住独口格君捕脆城坍速车骤酌壕耀和《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长令第164号)壹判烹初抬姑仓掳墅洱低酬财峻决追拓巾抵姻标寓渍似元肾栈狡搁廉联烹除晌馆豹掣樟屁贤铁哺酣妓胡让靛蛮公政粘泛灿锈烬熏贮老奔摹瞬购边置晓刺鹅叛戊峰嘿春聪刊键赠区艰遵蛊剖月用职瘤潭搓通雏队豁岔嘲叶瞄膨脐讹绥跨诺唐衡鸯傅盛外电开讳面枢攫世弱坷破唉催婆溅盎匆打嗜伦眠宏皮鼻毙方牙亮帅摄启渴唐起屉顺另姻抖魔僧撅忆妈酬纷湘弊豁帛虏朔玄尧糜匪浦睬耪掐枕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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