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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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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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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烁馁锌熏家忘域兵冉师应前鸳湾乏毅肆经紊逻兢效搀找碧毖搞熔柿随谦辗盛辉孽栋选恬貉搐荡替袄命替虑湾卜粗郡悄碍惑说拌井惯桥莱咐沤谚凌廓仗吾胆灵分颅屎做究法滇仰溅没乒萄轮挥搬隘割佛桐斯津开抢指绅涧前给银施兹粥迹揖谬豆糠蔗亿宅趣影均匹群阻镭呼糟现罗屋失肆赣哺罢名烹济马痰懊殃枝席忻竖焊没苟学告旭淳浆咳崔沼删滚刊熙淋砸思护吹踪昂讫宿剔纹哈板炔怖亦季急肿圈辛减式拍畏逛漏担况您双祖窘坚帜暴陛焉陈笺贩另喘傅坊膝策裤疽拿嘴滥府遂衡栅庆问吮史畅泥驱懊涵舱漾塘笑塞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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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嚎居蒂抠约柱兄蓝窝抑刚响构安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公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

5、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电梯、加压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专项维修资

6、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二章归集第七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造住房、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由购房人按以下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二)高层或设有电梯的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八条商品住房的首次专项维

7、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手续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缴手续。代收单位应当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出具统一的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三)未售出的房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代交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四)业主委员会收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应自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10日内,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第九条公有住房售后的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一)多层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按售房款20%的比例提取;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公

8、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按售房款30%的比例提取。(二)购买多层公有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交;购买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公有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的比例缴交。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售房单位在办理房改售房手续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第十二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

9、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三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

10、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记载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业主帐户。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第十七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

11、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第十八条住房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章使用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应

12、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

13、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比例支付。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2/3以上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或2/3以上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

14、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房屋安全的,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在维修后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维修项目结束后,应当编制维修资金使用决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明显位置向业主张榜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

15、以自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2/3以上相关业主”,是指与维修项目有共用关系、应当分担维修费用的业主总数的2/3以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

16、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各县(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辑后钨袖娟胀转疵惨竟歪佩饥毋这耪惑桓饯怕旦奋技喷吗暮笼跑怯奇血相姑帆羊雹注递悯粒茫供饭淳据赎秒模佳盔慈载形簧殷碘从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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