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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知识点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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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知识点 精品文档 1.环境(概念) ▶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分类: a. 根据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b. 根据自然要素: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c. 根据范围: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法学定义: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一般是指围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环境法上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2.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3.环境问题的分类: ▶根据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不同: 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界自身的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破坏) 第二环境问题: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污染) ▶根据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 环境污染: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自然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4.环境保护 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5.环境法的观念基础 环境公平(权利公平、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发展(概念、内涵、特征、核心观念) ▶权利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原则:自卫原则;均衡原则;最小失误原则;重构公平性原则) ▶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环境质量) ▶代内公平: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的利益主体,在环境问题上要公平分配资源和环境,合力承担责任和义务。(污染者vs受害者;地区之间;经济公平vs环境公平;发展权vs环境权) ▶可持续发展: 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 内涵:公平性内涵、持续性内(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内涵(全球发展的总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 特征:强调发展,消除贫困;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益;要求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核心观念:核心是以人为本;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根本原则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强调发展的生态环境约束,以自然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为基础。 6.环境法(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的: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特点:规范构成的科技性、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7.环境法立法体系: 宪法/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污染控制立法(污染物/环境安全控制)生态保护立法(资源/区域保护) 相关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刑法民法诉讼法 国际条约:原则-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8.环境保护基本法:指一个国家制定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 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 主要内容:政府权力,公民权利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评价: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效力层次不足 规则落后,下位法突破/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不明确 1.环境法主体: →公民:环境权(1)自然人的地位(2)环境权,自然的权利,自然享有权(3)内容:使用,知情,参与,请求(4)环境义务:容忍,保护,付费 →企业:环境责任(1)环境资源使用权:附加的义务(2)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1)政府的地位,权力,责任(2)环境管理权:事前,事中,时候监管权(3)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2.环境管理 特点:环境风险的行政规制-预防,控制风险,应急制度 3.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含义: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体系 →分类:根据实施的时间不同 源头控制制度(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之前) 过程控制制度(开发或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 4.源头控制的基本制度 环境统计制度/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过控:环境监测制度/联合防治协调制度/激励机制/环境监察制度 5.环境统计制度 含义: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内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 类型:普查与专项调查,定期与不定期调查 6.环境规划制度 →含义: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在调查了解环境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环境污染、破坏控制指标和基本对策和措施,并对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整体部部署,使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轨道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规划范围:广义:包括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规划等规划。 狭义:环境资源保护规划。 →规划分类:长期(10y)/中期(5y)/短期(年度) →规划内容: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其他 7.环境监测制度 →含义:指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监测标准、监测任务和监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标:进行环境质量方面的监测/进行环境污染监督方面的监测/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监测 →机构: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2【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的四级环境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以及县级的环境监测站。(3)【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机构】包括环境卫生监测机构、劳动环境监测机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水利环境监测机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等。(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监测站。 种类:城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污染源 监测 机构管理:(1)对监测质量的保证管理(2)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3)监测对象的管理。 8.环境标准制度:关于环境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的各种法律规定的总和 标准分类:(1)性质、内容和作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样品标准 (2)制定主体: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 (3)强制性:强制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和有利环境要素的最低要求所作的规定。(重要性:一个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指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环境标准制度的法律效力:强制性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标,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9.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含义: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力、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 →特征:指标量化/手段明确/奖惩分明 1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防性制度) →含义:指对拟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决策行为所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原则:(1)客观、公开、公平:严格按照评价的规范对客观的各种环境因素机型评价,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有关情况和稳健的摘要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将环境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与以综合考虑,而不是单纯评价规划和项目对某一个生态要素的影响。 (3)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程序: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任务书下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当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1.环境影响评价 →含义: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特点:预测性/综合性 11.激励机制: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一种措施,指国家根据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价格、成本、利润、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及环境责任制等经济方法,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的一种非强迫性的、具有灵活选择性的手段,以限制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激励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经济活动。 内容:1.激励环保产业发展2.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3.支持市场主体转产、搬迁、关闭 主要措施:1.财政方法(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2.税收手段3.价格工具4.政府采购 12.过程控制的基本制度:三同时”/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志制度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许可证: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前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 环境标志: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申请者颁发表明起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主体、程序、种类) 1.环境法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法(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法(水、大气,土壤)/资源保护法(森林)/区域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管制法) 2.环境法基本原则 含义: 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内容: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功能:(1)是环境法理念的提炼与汇集,具有强烈的价值宣示功能(2)是环境法制度的指导,具有明显的制度协调功能 (3)是环境法实施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 (4)是环境司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 3.风险预防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法律适用: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前提:理性有限,资源有限)/合理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环境标准控制/环境影响评价/谨慎对待科学不确定问题 4.环境公平原则 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 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污染者负担制度/开发者养护制度 受益者补偿制度/主管者负责制度 5.协调发展原则: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有机结合、共同进行,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地进行 重要性: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法律规制的一项总原则 是解决环境问题、建立人类——环境和谐关系的惟一途径 6.环境民主(公众参与)原则: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公共财产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 →确立公民环境权/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扩大和保障环境诉讼机制/发展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7.环境责任原则: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责任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污染者负担,原因者负担,损害担责 →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和责任 8.环境损害: →含义: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生态系统功能损坏的不良影响或不利改变。 →特征: (1)损害结果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局限性 (2)加害主体的多元性-被害主体的不确定性 (3)侵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追究民事责任的主管过失性 (4)侵害行为的单一性-侵害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救济:(1)侵权的思路(2)无过失责任(3)举证责任倒置 9.环境侵权的构成: →环境损害:个人的/公共的/人身(显见,隐性)/财产(直接损失,减值损失)/生态(生态服务损失,恢复成本) →加害行为:行政合法与违法性/行政合法作为免责条件/排放污染,开发资源,引进新物种 →因果关系:(1)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原因与结果的客观联系(2)相当因果关系说,当同一条件可能发生同种结果的,其条件与其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4)初步证据(5)盖然性关系,疫学证明 →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违法-故意/过失-预见的可能性,注意义务 (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都承担同样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通常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 10.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性质: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环境侵权责任: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具有强制性 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11.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存在 3.因果关系 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12.共同侵权 →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13.免责条件 →第三人过错-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 →受害人责任 14.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 →环境责任保险-污染责任 →公害健康被害补偿制度-日本,迅速公正地保护公害健康受害人,排污者缴纳税费,通过行政程序对受害人实施必要的福利事业 →国家对环境损害的共同责任和兜底责任-清除危害、救助受害人 Q1:寻找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如何解决环境问题) A: 权利义务框架(政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立法论与解释论(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 Q2:论公民环境权(吕忠梅) 所谓的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公民作为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可以单独概念,也可以是法人等集合概念。 这使得公民环境权有如下特征:1.新型人权。人不可或缺,与生俱来,天赋的自然权利;2.是一个权利束,集合性的权利3.是个人属性与集体属性的统一4.是代内权利和代际权利的统一。 内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机关的管理活动;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组成环境保护团体;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环境侵害请求权 Q3: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实现 (国内法)一般:1.环境行政立法2.环境行政执法(行政收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3.环境行政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调解) 特殊:1.环境行政合同(招标;邀请发家;直接磋商)2.环境行政指导 (国家法)维护本国环境安全1.始终捍卫本国的环境主权2.避免污染物转移 捍卫本国环境利益1.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2.坚持发展中国家悠闲啊发展的原则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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