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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30 S 9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3790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2019-12-24 发布 2020-01-24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运输服务.2 6 人员服务.3 7 票务服务.3 8 信息服务.3 9 服务设施设备.4 10 个性化服务.5 11 环境服务.6 12 安全和应急服务.6 13 服务承诺与质量监督.6 参考文献.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

2、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高军、迟建平、李世伟、吴学锋、刘纪俭、谢鹏程、陈阳、刘彩红、刘林林、能宗鹏、吴沙沙、苏慧、富世慧、赵伟然、王彤、仲爽、宫巧丽、姜钰、刘云、封子成、李钰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基本规定、运输服务、人员服务、票务服务、信息服务、服务设施设备、个性化服务、环境服务、安全和应急服务、服务承诺与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全封闭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486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T 508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GB/T 30012,定义3.2 3.2 列车运行计划 train operations plan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综合计划,包括列车的运行计划、设备设施的运用计划,及其与行车组织有关

4、的工作任务。JT/T 1185,定义3.3 3.3 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l(agent)在服务组织中,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的人员。GB/T 22486,定义3.6 3.4 自动售检票系统 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控制等技术,实现轨道交通售票、检票、计费、收费、统计、清分、管理等全过程的自动化系统。GB/T 50833,定义8.5.1 3.5 连通单位 connected units 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站连通并签署连通协议的单位。4 基本规定 4.1 运营单位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的宗旨,组织乘客文明乘车,保

5、证服务质量。4.2 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设施设备,并保障其状态完好,功能正常。4.3 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修订和完善。4.4 运营单位应建立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根据乘客需求,持续改进运营服务。4.5 运营单位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准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有效乘客投诉率、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各项指标应符合 GB/T 22486 的要求。4.6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并不断修订和完善。5 运输服务 5.1 行车组织 5.1.1 运营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并结合运营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列车

6、运行计划。5.1.2 运营单位按照运营时刻表组织行车,初期运营时间应不少于 15 h。5.1.3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运行区域及不同时段客流特点安排交路,市区线路宜安排单一交路,市郊线路宜安排大小交路。5.1.4 运营单位应综合考虑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候车时间、相关线路匹配度等因素确定行车间隔。5.1.5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特点、客流情况等确定列车停站时间。5.1.6 对于可预见大客流,运营单位应提前调整列车运行计划,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如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采取关闭车站、调整运营时间等措施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5.1.7 运营单位因运营突发事件

7、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暂停事发线路或区段运营时,应向社会公告,并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5.2 客流组织 5.2.1 运营单位应制定客流组织方案,合理利用设施设备,保证乘客通行顺畅。5.2.2 运营单位应实时监控客流,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做好人员调配、物资准备、运力增加等应对准备;重点关注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换乘通道等关键部位的客流疏导,保障乘客安全。5.2.3 运营单位应建立客流分级控制机制,当客流达到相应控制级别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客流控制,必要时可调整列车运行方式;当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可采取限流、关站、越站等措施;客流稳定后,及时恢复,并向社会公告。5.2.4 运营单位应与连通单

8、位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对相关单位提出配合客流疏导等工作的要求。6 人员服务 6.1 一般规定 6.1.1 服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守岗尽责、服从指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6.1.2 服务人员应具备本岗位工作业务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6.1.3 服务人员应着装统一、规范,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穿着整洁、仪表端庄。6.1.4 服务人员应执行首问责任制,有问必答、礼貌热情、耐心细致。6.2 服务用语 6.2.1 服务语言应使用普通话或选择能与乘客有效沟通的语言,问询宜提供英语服务。6.2.2 服务用语应表达规范、准确、清晰、文明、礼貌。6.3 服务行为 6.3.1 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

9、动作规范,坐姿端正,站姿挺拔,为乘客指引时五指并拢。6.3.2 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定期巡查车站管理区域,维持车站运营秩序;对违规行为和不文明现象进行劝阻,组织乘客排队候车,维护候车秩序。6.3.3 列车驾驶员在进行人工驾驶时,应保持列车运行平稳,列车进站时在规定位置停车。6.3.4 维修人员对服务设施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响应,快速修复。6.3.5 对有困难的乘客,现场工作人员应给予帮助。6.3.6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服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置及信息汇报。7 票务服务 7.1 运营单位应当公布和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票价,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要求,执行票价优惠政策,并通过多种渠

10、道公示票价表、票务政策等信息。7.2 运营单位应提供单程票,宜提供多种形式的票种,如日票、次票、互联网电子票等多种票卡介质的服务。7.3 车站应提供自动售票和应急人工售票服务。自动售票设备应有充足的车票、找零钱币,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人工售票应当准确、规范、迅速。7.4 车站应提供小额兑零服务。7.5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发票或凭证。7.6 运营单位应定期清洗回收类票卡。7.7 乘客因超程、超时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应为乘客提供票务处理服务。7.8 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车站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持有效车票的乘客提供退票或免费更新服务。8 信息服务 8.1 运营单

11、位应提供完善的导乘信息服务,制定内部管理规定。8.2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设置本站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票价信息、违禁物品、安检及乘车注意事项等信息。8.3 运营单位应在站厅或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8.4 运营单位应在列车车厢设置线网图、无障碍指引、安全警示等信息,并向乘客提供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门提示等清晰的图文信息。8.5 车站广播应包含列车运行方向、安全提醒等信息,列车广播应包含报站服务、换乘指引、应急引导等信息,宜提供车站周边指引信息。自动广播故障时,应启动人工广播。8.6

12、 乘客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包含行车间隔、列车运行方向、文明乘车指引、安全提醒等信息。8.7 应急情况下,运营单位应通过广播、网络、乘客信息系统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9 服务设施设备 9.1 一般规定 9.1.1 运营单位应制定设施设备检修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巡检、保养。9.1.2 车站基本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a)出入口、通道、楼梯、站厅、站台等场所,应保持畅通,地面平整;在楼梯及坡度的区域设置扶手应保持光滑平整、不间断;对有坡度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b)车站栏杆设置应满足消防、客流组织需求。9.2 自动售检票系统 9.2.1 自动售检票设备布局应符合车站客流组织及乘客需求。9

13、.2.2 自动售检票设备应设置清晰、准确的操作指引。9.2.3 自动检票设备应具备声光区别提示,特殊票种宜设置语音提示。9.2.4 自动检票设备应具备紧急放行等功能。9.2.5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具备城市一卡通衔接功能、互联网售检票功能。9.3 导乘设施 9.3.1 车站及列车应设置导乘设施,导乘设施应统一标准,做到醒目、连续、规范,包含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止等各类标识。禁止标识应包含禁止吸烟、禁止攀爬等。9.3.2 车站、列车广播设施应运转良好,能够实现对站厅、站台等不同区域进行集中和分区广播,能够实现自动及人工广播。9.3.3 车站站厅及站台、列车车厢应合理布置乘客信息系统显示屏,满足

14、日常及应急信息发布需求。9.3.4 车站宜设置自助查询设备,应保证设备性能可靠、操作简单、指示明确、状态完好。9.4 照明、防灾报警设施 9.4.1 车站及列车照明应包含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设置比例和照度应符合 GB 50157 的规定。9.4.2 车站应急照明状态良好,紧急情况下,自动开启。9.4.3 车站应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灾报警等应急设施设备,并设置警示标识及操作指南。9.5 列车 9.5.1 列车车门应具备防夹功能,并设置声光提醒。9.5.2 列车车厢应配备安全锤、报警器、灭火器等应急设施,并设置警示标识及操作指南。9.5.3 列车应配备空调系统,具备正常通风及紧急通风功能。9.5.4

15、列车应设置优先席,通过颜色或标识区别于普通座椅,给予老人、抱婴者、孕妇等乘客人文关怀。9.5.5 列车地板面与站台高度差应符合 GB 50157 的规定。9.6 自动扶梯与电梯 9.6.1 运营单位应在扶梯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乘梯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清晰的紧急停止标识。9.6.2 自动扶梯宜具备语音提示功能及梯级灯,宜设置禁止探身警示标识。9.6.3 运营单位应实时监控设备状态,客流较大时宜设置扶梯引导人员。9.6.4 电梯井道采用玻璃等透明材质的应设置警示腰线。9.7 站台门 9.7.1 站台门与车门间隙应符合 GB 50157 的规定,宜设置防踏空胶条。9.7.2 站台门应设置警示灯、安全警

16、示提醒及安全提醒腰线,半高站台门应设置禁止攀爬、探身标识。9.7.3 站台门应具备防夹功能,宜设置防夹挡板等辅助防夹设施。9.7.4 紧急开门手柄设置形式应保持城市线网一致,便于乘客操作。9.8 无障碍设施 9.8.1 车站应设置电梯、轮椅坡道、盲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无法设置电梯的,宜设置轮椅升降机。9.8.2 电梯应设置残疾人专用控制面板、栏杆、有效的紧急报警装置及语音提示。9.8.3 设置盲道的楼梯栏杆应设置盲文提示,盲文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9.8.4 列车车厢内应设置轮椅固定装置及操作指引。9.9 便民设施及广告 9.9.1 便民设施不得占用乘客出行通道,严禁占用疏散

17、通道。9.9.2 便民设施不得影响乘客购票、进站、乘车等。9.9.3 便民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得影响服务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9.9.4 广告设置应避让运营设施设备、安全标识、导乘标识,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9.10 其他设施 9.10.1 车站及列车车厢应设置监控系统,宜覆盖乘客活动区域。9.10.2 车站及列车车厢应提供通信服务,并覆盖各电信运营商。9.10.3 车站应设置公共卫生间,设置第三卫生间的宜兼顾母婴服务功能。9.10.4 车站站台公共区可设置座椅,设置位置应满足客流组织需求。9.10.5 车站站厅、站台应设置垃圾箱。9.10.6 车站设置的二次供水设

18、备应定期监测水质、清洗生活水箱。10 个性化服务 10.1 车站应关注残障等特殊乘客,宜提供预约站内接送等服务。10.2 发生人员走失或物品丢失时,车站应提供找寻服务、协助报警服务等。10.3 车站宜配备外伤医药箱,发生乘客身体不适时,应协助拨打救助电话。10.4 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车站宜提供便民雨伞等供乘客使用。10.5 运营单位根据城市特点和乘客需求,宜适时增配个性化便民服务项目。11 环境服务 11.1 运营单位应制定车站、列车卫生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及消毒工作,保持车站及列车整洁、卫生。11.2 车站公共区卫生间应定期清洁,保持卫生间清洁及功能正常使用。11.3 根据气候变化

19、情况,对地下车站、列车内温度、湿度、新鲜空气供应量进行调节,地下车站的温度、新鲜空气供应量应符合 GB 50157 的规定,列车内的温度、新鲜空气供应量应符合 GB/T 7928 的规定,保持舒适,无异味。11.4 运营单位应对车站、列车内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车站、车内环境舒适、整洁。12 安全和应急服务 12.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明确落实到人。12.2 运营单位应对进入车站乘客进行安检,并制定安检人员管理制度。12.3 运营单位应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并组织好应急演练。12.4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设施设备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影响正常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及

20、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运营。12.5 发生非正常情况或设施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并视情况采取措施疏散乘客,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应为乘客提供专用通道出站,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退票和解释工作。12.6 车站及列车应设置应急服务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并配有简洁易懂的操作说明。12.7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及列车车厢设置安全宣传片或警示标语,进行乘客安全宣传。13 服务承诺与质量监督 13.1 服务承诺 13.1.1 运营单位应建立服务承诺报备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多种形式向乘客和社会公布,宜在车站和列车车厢设置。13.1.2 服务承诺至少应包括:列车准点率、列

21、车运行图兑现率、乘客有效投诉回复率、客运服务设施可靠度、服务热线等。13.1.3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3.2 服务质量监督 13.2.1 运营单位应建立内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结合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和服务关键指标能力评价内容开展自查,并将服务质量评价情况纳入考核体系。13.2.2 运营单位应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运营服务进行监督。13.2.3 运营单位应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制定优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13.3 投诉管理 13.3.1 运营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应通过服务热线、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接受乘客的咨询、建议和投诉。13.3.2 服务热线应提供专人值守服务或自动化值守服务,提供 24 小时值守服务,人工值守时间宜覆盖运营时间。13.3.3 运营单位受理乘客服务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参 考 文 献 1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2 JT/T 1185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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