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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_朱羿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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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3.0926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朱羿锟,周代顺(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摘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而中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一定程度的法律体系冲突。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企业利用公司框架和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目的,需要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文意进行目的解释。公司法修改亦应走出公司是仅以营利为目的,且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2、的路径依赖。通过提升现有公司法规的包容性,制定专章或专条,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公司法,建构相应的社会目的实现机制,为社会目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关键词:公司型社会企业;体系冲突;社会目的实现机制;公司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06911 当今世界,企业的角色正在发生转变,将社会使命置于运行核心的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结合利润以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正在挑战传统上营利与非营利二分化的组织构成模式12。社会企业是融合了社会福祉与营利双重目的的企业,以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中国对于社会企业的关注度有待加强,针对社会企业的规

3、范仅有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发布的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行业性规范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内容较为粗浅且适用范围过小。在实践中,中国已有不少公司型社会企业,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等。有别于传统商事公司,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在性质、管理以及组织框架等方面均已跳出现有法规的规范

4、范围。欧美国家早已大范围针对社会企业中的公司形式需求进行立法,修正公司法上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使公司并非只是附带性地承担社会责任,而能够积极地将社会使命融入公司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公司法发展至今,传统限制以营利为目的的框架设计,已无法满足社会创新的新经济发展和社会大众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之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法人体系建构时,采用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已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未对致力于社会目的的新型公司组织留有空间。一、社会企业公司化的法律障碍长期存在于中国实践中的公司型社会企业一直以来并未得到立法者的注意,其原因在于民法总则未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将

5、法人分类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社会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并不会使得法律体系产生冲突。直到 2017 年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二分法法人分类,公司型社会企业兼具非营利性质与公司是营利性企业法人这一表述,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体系冲突。收稿日期:2022-08-31基金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2019K20205);司法部 2019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9SFB1007)作者简介:朱羿锟(1967),男,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周代顺(1995),男,博士研究生,E-mail: 第 2

6、5 卷第 2 期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Vol.25 No.22023 年 3 月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2023(一)法人体系构造排斥社会企业公司化民法典采用“功能主义的分类模式”2,在第三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并分别于第 76 条、87 条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进行了明确的具体界定。暂且不表此种法人分类及界定方法之优劣,民法典于第 76 条第 2 款明确列举: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显然,这

7、是完全继承了民法总则并吸收了中国仅 20 多年来的公司立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 2 条和第 3 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法律设置逻辑可知,在中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公司是营利法人的典型代表。然而,此种二分法法人分类体系的设计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其未充分注意到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的差异性,遗漏了“营利非营利”法人之间,还会产生营利法人从事非营利活动以及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中间法人”3,其组织表现形式即为社会企业。以社会企业为代表的混合价值企业组织已然兴起,中国企业法人当中就存在着一种社会企业,它们并非像非营利性法人那样由民政部

8、门登记管理或由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而是参照营利性法人,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对应的政府部门监管,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其设立目的在于承担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并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中国结算、北交所、中债登、上清所、投保基金公司就是如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公司”)亦然。它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随时查询证实。公司本来是营利法人,中国结算等却一直宣称不以营利为目。关键是,民法典对公司等营利法人有着明确的界定,中国结算等仍宣

9、称不以营利为目的,游离在民商事法人制度规范体系之外。如是,营利法人、公司法规的规范体系冲突就暴露无遗。在民法典构造的法人制度体系下,公司的性质限定在了营利法人。民法典通过第 76 条界定了营利概念二要素,并以此作为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标准4120-143。营利概念二要素具体表述为:一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二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二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将不能达到营利法人的标准,进而排除以公司组织形式存在,只能以非营利性组织替代。如是,公司必须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若某公司设立时表明不以营利为目的,或将公司财产全部用于环保、社区服务、扶贫等公益事业,则该公司无法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

10、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在私法意义上应为“非法组织”。这样,法人性质就与法人组织形式进行了深度捆绑,但是却忽略了营利法人从事非营利活动以及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社会企业。民法典如此限制公司性质的法人体系构造,显然与鼓励公益事业的政策取向并不吻合,不利于以公司形式承担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事实上,学者们注意到市场已演化出的两种介于营利和非营利的社会企业,包括以公司形式运作的“营利性慈善机构”5和以非营利组织分配所获收益的主体6。中国立法机关也明确否定公司归入非营利性法人的可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编写的民法总则释义中已将公司定性为营利法人7231。在民商合一的立

11、法体制下,公司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自然需与民法典保持体系协调。(二)现行公司法并无社会企业容身之处依据中国现有公司法框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法体系的目标首先在于确保股东利益的实现,无法容纳以社会目的为核心的社会企业。虽然公司法规允许管理人员在商业判断规则之下为实现股东长期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亦有权在作出决策过程中考虑利害关系人利益,但这并不代表已经能够容纳社会企业。不可否认,股东优先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念,仍在公司目的的讨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大多公司法学著作一直以来秉持公司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观点8-12,就是明证。在企业管理层与社会大众的观念中,股东利

12、益才是公司唯一真正关心的目标。而公司法有关董事义务条款的设计也要求董事应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其他目标不得优先于股东利益。纵然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仅为预设性规范,但实际上已经压制了公司法的弹性,成为了强有力的信仰规范,并映射在社会的经济逻辑和法院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尽管这些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70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最直接动力就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创造利润,然后分配给出资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法

13、律规定的最典型的营利法人类型。”CSR)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中国公司法也已于 2005 年修改时新增第 5 条,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需遵循法规与道德伦理,并承担社会责任。但 CSR 并未改变公司营利的本质,并且属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附带考量。其发展仅限于大型企业,未真正融入公司运营,难以起到扭转大众普遍认为公司的价值在于只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公司型社会企业追求的远比 CSR 更多,相比于将营利目的置于公司首位,而将社会责任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置后的 CSR,公司型社会企业的重点在于对社会目的和更为广泛价值的追求,并将这些目的与价值实现在每一个决策、行为之中,和公司运营交融在一起而密不可

14、分。因此,公司型社会企业与传统营利公司的 CSR 截然不同,公司本质需由营利迈向共益,也即公司目标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迈向谋取社会目的的制度革新。这样的变革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保障,去鼓励投资人、消费者和公司员工参与一家不仅是追求股东利益的企业。但是,目前以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法架构,并不能为社会企业提供这样的制度环境。二、社会企业公司化的趋势(一)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关社会企业的立法,以欧洲最为鼎盛,欧盟 27 个会员国,截至目前已有 16 个通过了关于社会企业的法律,其他 11 个国家则制定了明确的政策或战略来促进其发展。而在欧盟之外,英国、美国、加拿 大、韩 国亦 有 相 关 立 法。通

15、过 分 析 这 些 已 有 规 范 社 会 企 业 之 法 律,可 将 世 界 范 围 内 对于社会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合作社形式,即社会企业作为具有社会目标为特征的合作组织,采用的主要国家有意大利、法国等。二是公司形式,原型为营利公司,兼具社会目的最终性和有限的分配限制,采用的主要国家有意大利、英国、美国等。三是无特定法律形式的认证型,采用的主要国家包括意大利、法国、韩国等(如表 1 所示)177134-28。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不一定只会将社会企业限定在一种组织类型,同一法系同一国家也会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多种组织形态选项。采用合作社及公司形式的国家一般会制定专门的法律

16、,也即社会企业的组织法。而采取无特定法律形式认证的国家,则由该国特定或所有的法律组织,在符合一定法律标准后,赋予其法律标签,创设其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14。表 1 世界各国社会企业组织形态分布 合作社型公司型法律认证型国家/地区名称国家/地区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意大利社会合作社意大利共益公司(Societ Benefit)意大利Law on social enterprises(155/2006)捷克社会合作社英国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Interest Company)丹麦Law No.711 of 25/06/2014 onRegistered Social Enterprises波兰

17、社会合作社比利时社会目的公司(SocialPurpose Company)法国French law n.2014-856 on the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匈牙利社会合作社卢森堡社会影响力公司(SocietalImpact Company)芬兰Act on Social Enterprise of 30December 2003,N.1351法国集体利益合作社美国共益公司(BenefitCorporation)斯洛文尼亚Act on Social Entrepreneurship(20/2011)西班牙社会倡议合作社社会目的公司(SocialPurpose

18、Corporation)立陶宛Social Enterprises(Law X-2 251)希腊有限责任合作社低获利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Companies)斯洛伐克SLOVAKIA Act No.5/2004 onEmployment Services克罗地亚Social Enterprises underCooperatives Act(OG 34/11 125/13)加拿大社区贡献公司(CommunityContribution Company)韩国社会企业促进法(SocialEnterprise Promotion Act)社区利益公司(

19、CommunityInterest Company)2023 年第 2 期朱羿锟等: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71 Available at https:/www.oecd.org/cfe/leed/social-economy/legal-frameworks.htm,20220711。因翻译有失真可能,部分社会企业组织形态和立法名称将原文归纳至表 1 中。(二)公司型社会企业的优势设立社会企业的目的在于为营利组织从事社会目的和非营利组织利用商业活动实现目标提供组织途径,以补充解决传统上主要由政府、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负责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负担

20、已过于繁重,政府机构的冗余并不能对此有所裨益4120-143,而将其寄望于依靠非营利组织立法改革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更多地是需要“运用商业行为,来实现社会目的”,借此减轻政府部分社会公共服务的负担。传统上的非营利组织,一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设立标准和行政管制,大量有志于公益事业的民间力量缺乏合法的参与途径,被拒之于公益事业的大门之外。另一方面受到盈余不得分配和财产只可用于非营利目的的严格限制和管理运营僵化,难以通过市场化募集资金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服务效能。社会企业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盖因其可以协助非营利组织克服上述困难。但是,社会企业的传统定义通常包含了资产锁定和至多 50%的盈余分配限

21、制,这对于社会投资人来说,意味着能够确保企业长期以实现社会目的为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投资上的回报。而对专注于商业性投资人来说,这样的限制条件过于苛刻,以至于无法通过投资社会企业获得理想的收益,因而极少有意愿对社会企业进行投资,极不利于社会企业的成长和社会影响力的扩张。而公司组织的社会化则可以弥补社会企业上述的不足。公司成立简易、容易获得投资、所受管制较少、灵活度高而最能适应企业的功能变化,因此越来越多具有社会使命的企业以此形态经营1525。而与非营利组织相比,公司组织形式有其相对自由性,在资本聚集与管理中有明显的制度优势16,更能容易得到商业性投资。很大部分社会企业家和企业,并未有意愿采用具

22、有严格资产锁定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公司型社会企业承诺长期致力于社会目的,并可分配盈余。这将对希望创造社会影响力的同时,期待得到资本回馈的企业家产生巨大吸引力,亦会吸引有意向确立自我价值并明确定位社会使命的商业性公司的目光。但是,公司组织若具备社会目的,而没有社会目的实现机制的约束,短期内虽然可能达到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目的,但长期来说,可能会因为经营权或控制权变更而使命漂移17。因此,对公司设定社会目的,使之成为社会企业,对管理层设定特殊义务,要求定时提交社会影响力报告等社会目的实现机制,就十分必要。社会目的作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核心承诺,需赋予管理层特殊义务以确保执行,再以社会影响力报告使之保持

23、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上的相对透明。只要设置合理恰当,且不加以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全可以鼓励更多的公司致力于创造社会影响力,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模式非营利组织存在设立困难、行政干涉过多,以及其自身社会服务能力、社会支持能力和专业化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依靠自身能力持续生存和发展。境外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较为发达,公司型社会企业同样追求投资回报率,管理方法与技术不亚于商事公司,试图借此摆脱非营利组织“施舍性济贫院方式”,以投资来解决根本问题18102-108。各国公司立法纷纷响应,为社会企业量身定制公司组织形态,提供容身之处19。归结起来,主要有法律地位认证和

24、新创公司种类两种模式,新型公司又有英国社会目的取向和美国市场取向两种建构模式。(一)法律地位认证模式欧洲国家为了填补福利国家退出的社会服务空缺而探索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建设,这些国家强调公司型社会企业治理机制的确保和收益分配的限制,属于社会部门内部的自我改革。其目的在于让公司得以合法地追求公共利益以及解决特定社会问题。在比利时,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采用法律地位认证模式,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得到法律认证。比利时于 1996 年引入社会目的公司(Social Purpose Company,SPC)的法律架构,与一般欧洲模式不同,此法律架构置于公司法之内,并未创设新的公司类型。现有的所有商事公司都可以

25、取得 SPC 标签,只要它们不仅仅追求成员的福利并有利他目标,就可获得认证20。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公司型社会企业提供能够比非营利组织从事更多活动的模式21。此种 SPC 认证的标准 72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 Mission Alignment Working Group,Social Impact Investment Taskforce established under the UKs Presidency of the G8.Profit-with-PurposeBusinesses.September 2014,at 9。Availa

26、ble at https:/gsgii.org/reports/profit-with-purpose-businesses/,20220611。包括:(1)章程中详细说明社会目的;(2)章程中说明公司成员寻求有限利润或不寻求利润;(3)收益分配不得超过投资者本金的 6%的年回报率;(4)员工有权持有股份,但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0%;(5)公司解散时,在偿还债务和返还投资者资本后剩余的任何资产,必须再投资于促进社会目的的公司或慈善机构;(6)必须编制年度报告,说明其如何实现公司的社会目标2225。然而,SPC 的实施成效并不理想,在 1996 年法律实施后的 10 年里,只有不到 400

27、 家公司采用这一法律地位16。其中缘由在于,SPC 实际上仍旧以商事公司模式运作,但增添了许多对非营利组织才有的严格要求。除了具有公司型社会企业认证的品牌效应,在其他方面缺乏明显优势,许多投资者要么直接设立非营利组织,要么干脆组建商事公司而没有分配限制。比利时已在考虑制定专门的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在 SPC 的成员报酬、成员参与公司治理、司法监管和提交社会报告等方面均已有学者提出立法建议23。法律地位认证模式下的 SPC 吸引力不大,盖因其定位不明确。SPC 虽属混合型组织,但其终究偏向于社会部门。严格的规范体制下,政府应配套政策支持。SPC 在商事公司中采取了社会部门最为严格的规范模式,但未

28、有相应的政策扶持,不大可能会取得市场的青睐。(二)社区利益公司:英国社会目的取向模式英国于2004 年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Enterprise)Act 2004)第 2 部分,首次提出创制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CIC)。在此基础上,2006 年公司法在第 6 条明确引入 CIC 概念。CIC 是英国为那些希望追求公共利益目的,但又不属慈善行为的人专门提供的一种公司形式2225。CIC 介于慈善组织和纯商事公司之间,本质为公司型社会企业,可分别采取股份

29、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两种不同形式。所谓担保有限公司,是指成立时不设股份,成员仅在公司清算时按其承诺承担责任,在公司正常运营期间,成员无需承担责任。担保有限公司一般从事非营利活动,如学校、俱乐部、社区项目、协会等非营利组织24。CIC 具有有限公司的独特优势,可以通过接受资助、捐赠、贷款和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资金。非公众公司的 CIC 名称必须以“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或“c.i.c.”结尾。作为公众公司的 CIC 名称必须以“community interest publiclimited company”或“community interest p.l.c.”

30、结尾。成立 CIC 必须通过由英国国务大臣独立任命的专门监管机构的社区利益测试。包括注册 CIC 的申请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公司追求的社会目标;并附有由公司所有董事签署的社区利益声明,证明公司的成立是为了服务社区而不是私人利润动机;必须描述 CIC 打算从事的活动,以进一步推动这种社区利益动机。在将现有公司转换为 CIC 方面,现有公司可以通过必要的决议和提交社区利益声明,并获得 CIC 监管机构的批准来将自己转换为 CIC。如果转换为 CIC 的公司是慈善机构,则需要获得慈善委员会的许可。针对 CIC,英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模式。一是资产锁定及股息上限规则。资产锁定规则要求CIC 资产和利润必

31、须永久保留在 CIC 内,并仅用于社区利益(即使被清算),或转移到本身具有资产锁定的其他组织,例如慈善机构或其他 CIC。股息分配上限可在广义上认定为资产锁定。设立时选择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CIC,其股票上可能支付的股息受股息上限的约束。目前的上限限制为公司收益的 35%,每股的回报率不得超过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的 5%,且剩余红利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二是双重监管机制。以传统公司组织框架的监督制衡,辅之以主管机关监督问责机制。英国政府专门在商业、能源和共业战略部之下,设置社区利益公司监管人作为 CIC 的主管机关。其职责包括受理 CIC 设立申请、确保CIC 遵守法定义务、监督执行 CIC

32、 设定的社会目标以及对 CIC 提供协助和指导。法律赋予主管机关广泛的监督事项及权力以便于其介入 CIC 的运营,但必须在维护公众对 CIC 信赖的前提下才能使用。三是须2023 年第 2 期朱羿锟等: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73 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 2004 33。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 2004 35。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

33、nterprise)Act 2004 37,38。Department for Business,Energy&Industrial Strategy,Office of the 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Information and guidancenotes,Chapter 6:The Asset Lock.May 2016,at 4.Available at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

34、ata/file/605418/14-1089-community-interest-companies-chapter-6-the-asset-lock.pdf,20220611。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 2004 27。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 2004 41,42,43,44,46,50。提交社区利益报告确保社会目的实现。CIC 每年需向主管机关提交社区利益报告,用以让公众获取 CIC进行活动的信息,并

35、确保 CIC 持续满足社区利益测试的要求。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通过报告,主管机关可判断是否需要介入公司运营,进而实现 CIC 设立之社会目标。英国社区利益公司就是于公司之中嵌入一种确保资产用于社会目的,突破营利部门受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拘束及非营利部门难以用商业行为实现社会目标的立法障碍。由此,CIC 的立法规范是在公司法内仿照英国对非营利组织规范模式而订立。为抵消制度上带来的劣势,协助公司型社会企业筹集资金,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公司组织形式之优势。英国制定了针对投资人的税收优惠,2014 年财政法案引进社会投资税收减免制度。另外,英国于 2012 年通过公共

36、服务(社会价值)法案PublicServices(Social Value)Act,要求政府机关选择采购时,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还必须考察采购对象在所在地区创造的社会价值。从实际效果来看,CIC 立法规范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截至 2022 年 3 月底,已有超过 2.6 万家机构在英国注册为 CIC,而且还在以每月新注册 500 家左右的速度增加,其中 83.7%为担保有限公司,16.3%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公司条例也借鉴了英国 CIC 的相关规定,将担保有限公司用于对协会的承认,这些协会的成员要求以公司的特征来实现协会的目标,但协会并不一定致力于获得收益25。例如香港律师会、香港和解会

37、等。(三)共益公司等:美国市场取向模式美国则是将公司关于非营利目的部分立法置于市场经济下思考,倾向于民间自主发展。于公司法之下创设新公司类型,着重于运用商业投资和市场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美国各州公司立法已经出现了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弹性目的公司(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以及社会目的公司(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等多种形态26。共益公司最为普遍,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简易。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 37 个州和

38、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共益公司立法,此外正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还有 4 个州。虽然目前各州共益公司立法内容不尽相同,但多数州的立法都是以示范共益公司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范本进行制定的27。示范法要求在设立共益公司时,将一般公共利益和选择一个或多个特定公共利益写入公司章程,并作为经营目标作出明确说明。当然,社会目的的设立和变更都是由股东自行决定,只不过在表决要求上需要绝对多数股东同意。这样高比例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社会目的的稳定性。商事公司可经股东会满足最低投票比例,修改公司章程与公司目的条款或与共益公司合并,转换为共益公司。反之,亦可终止共益公司,转换为普通商事公司。为了促使共益公司管理层

39、致力于实现公司的社会目的,示范法制定了董事行为准则。共益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及董事个体在其职位上为确保公司的最大利益时,做出决策的考虑因素分为必须考虑和可以考虑两部分。“必须考虑”包括:(1)共益公司的股东;(2)共益公司、其子公司及其供应商的工作人员;(3)作为共益公司一般公共利益或特定公共利益目的受益人的利益;(4)社区和社会因素,包括共益公司、其子公司或其供应商的办事处或设施所在的社区;(5)地方和全球环境;(6)共益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利益;(7)共益公司实现其一般公益目的及任何特定公共利益目的的能力。“可以考虑”包括:(1)商事公司法的利害关系人条款所列举但未在必须考虑因素范围之内

40、;(2)其他董事认 74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 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 2004 34。Finance Act 2014 57。Available a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ocial-value-act-information-and-resources/social-value-act-information-and-resources,20220612。Available at

41、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mmunity-interest-companies-regulator-annual-report-2021-to-2022,20220923。Available at http:/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201。要求得到每一类别已发行在外股份三分之二以上持有人(不管是否享有表决权)的批准。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104。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105。Mode

42、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301(a)(1)。为适当的任何群体利益。为避免管理层无端遭受违反义务指控,除章程有所规定外,共益公司董事高管在履行示范法规定的职责的过程中,个人对其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共益公司未能追求或创造一般或特定公共利益时,不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示范法要求共益公司设置公益董事与公益高管。公益董事系公司社会目的的监督者,对共益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是否符合一般或特定社会目的,以及董事高管是否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供意见;指出共益公司或其董事高管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公益经理与公益董事的不同之处在于,公益董事不负责落实公司的一般公共利益,而由公

43、益经理负责。为确保共益公司社会目的得到执行,示范法设计了公益执行诉讼。公益执行诉讼起诉资格有严格限制,除了共益公司本身、共益公司董事、持有公司已发行同类别、同系列股份 2%以上者以及持有 5%以上该共益公司的母公司股份权益者,其余主体不得提起诉讼。在信息披露方面,因财务报表无法体现社会目的绩效,示范法要求共益公司必须定期披露公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共益公司追求公益目的的方式及达成情况,影响共益公司达成公益目的的情形,以及选择或更改用于编制公益报告的第三方标准的程序和理由;(2)根据第三方标准对共益公司的整体社会和环境绩效进行评估;(3)公益董事、公益经理人的姓名及联络地址;(4)过去一年

44、支付董事的薪酬;(5)公益董事对年度报告的意见;(6)共益公司、其董事、经理与持股 5%以上者与建立第三方标准的组织、董事高管或持股 5%以上者之间的关系,包括可能实质性影响使用第三方标准可信度的财务或治理关系。第三方标准,也即非营利组织 B-Lab 建立的 B 公司认证制度来评估公司报告中的公益绩效。这套评估体系经过严谨的社会责任、社区、环境、企业透明度等指标以衡量共益公司的整体影响力,通过相关环节认证后的公司被赋予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B 公司标志的权限,获得 B-Lab 的支持和服务,但也需接受 B-Lab 的管理和监督28。如此,认证为 B 公司之后能否维持对社会、环境的贡献,很大程度上取

45、决于 B 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和 B-Lab 的监管能力。美国共益公司立法,打破了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法律上赋予公司管理层将公司社会目的优先于股东利益的权利。通过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公司,相较于传统公司法,共益公司必须具备社会目的,要求管理层决策时需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提供的公益执行诉讼程序和定期需提交以第三方标准编制的年度报告等措施,确保了公司社会目的的实现。如是,共益公司就在传统商事公司之外形成了市场效应,得以更为轻松地吸引致力于社会目的的投资者、消费者、员工等。相比于欧洲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倾向于严格管制,美国的共益公司立法更具有弹性。(四)主要启示欧美国家致力于创设公司

46、型社会企业,是基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政府并不能包揽民众的公共需求及非商业性组织市场化问题。而传统公司过度强调股东财富的价值理念,是导致自然环境恶化、国际金融危机和企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经济丑闻的根源所在1525。人们早已将其目光着眼于对公共服务、环保、就业、消除贫困等社会问题。有美国学者在 2011 年对共益公司提出立法建议时,其中的理由之一便是在美国至少有 5 000 家公司宣称其建立目的在于公共利益,而非仅仅股东财富29。这些足以说明有关国家在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探索和实践值得中国借鉴和参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并非如许多学者所主张的,是否定中国公司型社会企业存在的依据,而是正确区分商事公司与

47、非商事公司及其他组织的标准30。欧洲国家通常注重公民福利,具有较为强大的社会经济部门组织来补充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自然倾向于社会部门。与采取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的欧洲不同,美国受新古典经济主义影响,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次要地位31。欧洲立法兼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以严格的规范来确保社会目的的实现,搭配许多政策优惠取得成功。美国的做法实质上属于改变商事公司的目的,通过公司法改革,将社会目的的实现嵌入商事公司,依靠管理层行为、公益执行2023 年第 2 期朱羿锟等: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75 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48、Legislation 301(a)(2)。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301(c)。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302。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305。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401。诉讼以及外部的公益报告。在欧洲福利国家社会经济脉络下,公司型社会企业被定义为公益或慈善的另一种模式,注重社会内涵的严格规范。中国公司型社会企业更多的是承担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不像美国那样交由民间自主发展,其形式是

49、在保留传统公司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新增社会目的。就公司型社会企业规范路径而言,应参考英美立法的经验,通过公司法改革为社会企业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四、中国公司法嵌入社会企业的修法建议(一)路径选择民法既已成典,修改或调整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二分法法人分类体系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公司型社会企业虽是新型公司,仍可适用现有公司法的大多数一般条款。通过逻辑推演民法典相关条款,完全可以启动公司法的非商事法功能。根据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特征,在公司法框架下嵌入公司型社会企业的规范,乃是务实之举。1.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目的解释民法典第 76 条第 2 款、第 87 条第 2 款之“等”字,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法

50、人制度体系留下一定的解释空间。一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组织形式尚未完成列举殆尽,现实社会中如若存在符合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特征的其他法人组织,可分别纳入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7231。二是逻辑推演民法典第 76 条第 2 款与第 87 条第 2 款。“营利法人(甲)包括等,非营利法人(乙)包括等”,逻辑上,甲包括丙,并不排除乙也包括丙,只要丙满足甲和乙的所有特征即可。例如,营利法人包括有限公司,但不排除非营利法人也包括有限公司,正如德国的有限公司既可能是营利法人,也可能是非营利法人32。如是,营利法人亦可兼容公司型社会企业。2.公司法可助力社会目的中国公司法从未要求公司仅以营利为目的,亦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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