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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引黄东路城市道路工程(金穗大道-双洋灰桥工程教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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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招 标 人:河南省第二监狱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六年四月 此文档仅供学习和交流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二、总 则 9 1. 概况 9 2.招标文件 11 3.投标文件 11 4.投标 14 5.开标 15 6.评标 15 7.合同授予 1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6 9.纪律和监督 1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7 11.其他约定 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14 第六章 技术要求及标准 11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0 三、授权委托书 121 四、投标保证金 12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3 六、施工组织设计 124 七、项目管理机构 131 八、资格审查资料 134 九、承诺书 136 十、 投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材料 14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项目,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现委托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的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项目; 2、招标范围: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项目施工(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及自筹,已落实。 4、工程建设地点:新乡市; 5、工期要求:90日历天; 6、质量要求:合格; 7、项目概况: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详见图纸。 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1、潜在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本企业注册具有有效的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承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5、2012年1月以来,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具有类似电力工程业绩(单份合同额不低于300万),以合同原件为准。投标人与项目经理工程业绩可重复。 6、应提供投标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在有效期内;查询内容为:单位名称,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投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凡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有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的企业,均可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30 时至 17:30 时,(节假日除外)在郑州市经七路35号,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楼报名中心报名。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须装订成册。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若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须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承诺书; 5、 近三年审计报告 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8、2012年1月以来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类似电力工程业绩(单份合同额不低于300万)(以合同原件为准); 9、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 元,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6年 月 日~ 月 日,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出售地点:郑州市经七路35号(经七路纬一路北200米路西),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楼报名中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南省第二监狱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 新乡市建设路64号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经七路35号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71-55053535 传 真:0371-63870276 2016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河南省第二监狱 地 址:新乡市建设路64号 联系人:张先生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经七路35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371-55053535 1.1.4 项目名称 省第二监狱更新改造供电设施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新乡市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及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质量保修期:2年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潜在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本企业注册具有有效的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承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5、2012年1月以来,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具有类似电力工程业绩(单份合同额不低于300万),以合同原件为准。投标人与项目经理工程业绩可重复。 6、应提供投标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在有效期内;查询内容为:单位名称,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投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凡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有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的企业,均可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确定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7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图纸、答疑纪要、澄清补充以及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0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捌万元整; 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缴至: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银行转帐或电汇的形式,于 年 月 日16:00之前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汇款单上注明投标人名称以及“此款为 项目投标保证金”内容。 单位全称: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银行账号:7391 9101 8260 0046 752 财务电话:0371-63870276 投标文件中应附有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转账后需持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财务室换取收据。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2年起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2年1月起 3.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6.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在投标文件及电子版包封袋(箱) 的每个开口处密封,并在密封条上盖投标人公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陆份; 包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文档(U盘)一份,与纸质文档内容(除签字盖章外)完全一致。 3.6.5 电子文档要求 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外包封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投标项目名称,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一并递交。 3.6.6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装订。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A4纸、打印(印刷)、清晰、工整、美观,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不按要求装订的,按废标处理。 电子文档(U盘)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一并递交。 4.1.2 最外层封套上写明 (最外层封套指电子版包封和投标文件合包后包封的任一面)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或电子版)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任何异议。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密封情况,宣布密封情况并在投标文件密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先后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社会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3.1 履约担保 形式:现金或转账 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10 %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开标前七日公布 10.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次招标清单范围内所列全部内容的价格,报价中的任何遗漏,将视为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因为遗漏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0.3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 投标人在开评标活动结束后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质疑)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对异议(质疑)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质疑)事项,应当同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0.4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6 招标代理费按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文和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10.7 本工程的进度歀按工程进度拨付,签订合同,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入场,支付合同款的15%作为预付款;工程进行到一半,支付合同款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20日内付合同款的35%,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30日内,根据审计报告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复验合格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10.8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 则 1. 概况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工程规模、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自行踏勘本工程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获知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本项目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 (6)技术要求及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书 (10)投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机械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3.2.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政策、价格和气象等所有风险,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一并计入总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 3.2.4如报价表中的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总价数字表示的数据与文字表示的数据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为准。投标函中投标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总价一致; 3.2.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 3.2.7支付所使用的货币: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需要携带中标通知书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到代理公司办理手续,保证金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需持代理公司收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机加盖公章、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公司财务室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或其他违规行为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文件中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投标文件中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2012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投标文件中需做出承诺。 3.5.6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包装在一起,电子版应单独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公示 在评标结束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布;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其他约定 11.1 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非本单位职工不能参与本工程管理。 11.2该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 11.3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有工程转包现象,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需无条件接受。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等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状况 近三年审计报告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项目负责人 具有有效的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 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书 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投标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在有效期内;查询内容为:单位名称,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投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以上资料在开标时需要提供原件接受核验,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无复印件或无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副本编号不一致者除外)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无在建承诺书及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投标文件中附原件,开标时不用再进行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工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及不可竞争费用和封面签字盖章等相关规定。 2.2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35分 投标报价:50分 企业实力:7分 其他因素:8分 2.2.1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35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满分3分) 内容完整并无明显的文字、数字错误、印刷装订清晰、整洁(1-3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满分4分) 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是否科学先进、计划是否合理可行(2-4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满分4分)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先进、合理(2-4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满分4分) 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且保证安全防护的技术组织措施合理、可行(2-4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满分4分) 确保工程进度的计划与措施合理、先进(2-4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满分4分) 确保环保施工的组织措施先进、合理(2-4分)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满分4分)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先进、合理、可行(2-4分) 资源配备计划 (满分4分) 劳动力配备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计划合理、可行(2-4分) 施工总平面图 (满分4分) 制作合理、可行的施工总平面图(2-4分)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以上项目若有缺项的,则该项为0分。 2.2.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50分) 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评标基准价 注明: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报价(扣除不可竞争性费用)是在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的93%-100%范围之内的投标报价,此范围之外有效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可参与投标报价评分。 以上范围内的有效报价的家数5家(不含5家)以上时,其投标总报价(扣除不可竞争性费用)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的家数少于5家(含5家)时,以各家投标总报价(扣除不可竞争性费用)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注:1、有效报价是指通过形式、资格审查、且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报价。2、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无效报价。 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的综合单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参与商务标评分,专业工程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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