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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许可申报材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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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014-03-03| 来源: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330
一、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
三、申报条件:具有与化妆品生产范围剂型相对应的品种,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具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生产场所具备合格的卫生环境,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先将申报资料递交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由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
(三)现场核查
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的资料后,由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组织现场核查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参加。
(四)审核
经现场核查合格后,由检查组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相关资料返回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由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研定。
(五)决定
省局局长办公会研定通过后,由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公示、制作决定文件。
(六)发放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申请单位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决定文件。
(七)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电话:0431-82752994
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电话:0431-88906144
(八)审批结果查询
省局网站
五、申报材料目录: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产品配方。
(五)生产车间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工艺流程图。
(七)已备案企业标准。
(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九)原辅料、包装材料索证索票情况。
(十)企业卫生规范。
(十一)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十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十四)环境监测报告(婴儿类和眼部产品)。
(十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办理(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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