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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缺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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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业 主 临 时 公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 长江国际 ;建筑区划座落:南溪县 西区;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

2、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

3、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五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的 成

4、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 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本建筑区划内,业

5、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

6、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 南溪县 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宜宾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

7、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公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

8、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小区大门外),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6 时至次日上午 8 时和中午 12 至 14 时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

9、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 (十) 按照宜宾市的现行规定,不得搭建雨棚、安装防护栏 ;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物

10、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

11、)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

12、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13、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14、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六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

15、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 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16、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公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未按规

17、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二) : (一)依法向宜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18、,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约的责任)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数额执行; (二)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连带责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19、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二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约的制定)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 (公约的效力)本公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公约

20、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业主签名: 年月日本协议当事人甲方: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乙方:丙方:南溪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是指:开发商经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是指:业主丙方是指: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本物业名称: 长江国际 乙方所购房屋合同/协议编号: 根据国家建筑有关法律、法规,丙方依法选聘甲方作为长江国际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明确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现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

21、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与乙方签订临时管理规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5、物业管理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7、按照国家法规对乙方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管理,并与乙方及委托装修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对乙

22、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实行有偿服务。 9、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 4、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搬迁、装饰装

23、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负有要求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义务。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来访客人等违反本物业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一切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道、楼梯间。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24、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系统、通讯系统、照明、供气系统、消防设施、绿地、路灯、沟、渠、池、井、文体设施。 三、环境卫生 1、公共场所保洁; 2、垃圾日产日清。 四、秩序维护员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24小时门岗、巡逻; 3、做好治安、消防、交通及车辆管理。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 1、进出车辆登记,指挥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域内; 2、保证小区道路畅通;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规定等装修文件。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整洁,无开窗、无乱搭建。 二、

25、公共设施设备 1、制定维修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维修、保养; 3、正常使用、运行; 三、环境卫生 1、每日清扫、保洁公共区域; 2、垃圾桶干净摆放整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绿化:无虫害、无枯树、无缺苗,定期施肥、除草、浇水。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凭证进出,一车一证; 2、车辆在指定区域内停放,摆放有序; 3、车辆进出通畅。 六、秩序维护 1、24小时门岗、巡逻,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控制闲杂人员入内; 2、报刊、信件收发。 七、消防:对所设置的消防器具定期保养。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合格率100%。 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

26、场;合格率99%。 第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限:收房时预交12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后按每季度交纳一次。业主应在该季度第一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违约金应按应交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 二、收费标准:住宅多层按 035 元/•月交纳,住宅高层按 065 元/•月交纳,别墅按 05 元/•月交纳,商业及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收费标准为100元/•月,小区公共区域水、电费用由每户业主按实公摊。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乙方原因

27、空置房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由乙方交纳或承租人交纳,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租赁协议,并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有关费的交纳。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及有关费用。 六、对丙方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乙方免收物业服务费。 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及有偿服务费用 一、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代收电费、燃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费用(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对甲方代收予以认可。 二、车库,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100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150元/个

28、•月、摩托车车位25元/个•月、自行车车位8元/个•月、充电电动车车位35元/个•月的标准向丙方交纳停车费用;如乙方购买车位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30元/个•月 第六条 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生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

29、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收费,退还利息。 第八条 为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在建筑区划公共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等案件,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事件,甲方应承担自己的相应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相关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3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丙方:南溪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分公司 乙方(业主签字): 年月日订立于南溪县长江国际销售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已就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长江国际项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 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买受人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 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

31、订当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 (二) 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具体为下列第 种方式: 1、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90%房款,剩余10%房款在交房时付清。 2、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房款;主体封顶时支付40%房款;剩余10%房款在交房时付清。 (三)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余款人民币由买受人向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或者南溪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对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1、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

32、议前,已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公证、保险等所需费用,并承诺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资信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绝对真实、准确,提供的担保人具备担保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且完全符合银行规定办理按揭贷款要求。 2、如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或者南溪县公积金中心审核买受人资信后拒绝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或要求买受人变更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的,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出卖人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3、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出卖人提供代办按揭的相关资料,买受人应提供的资料以按揭银行的要求为准,并在银行要求的时间内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

33、款的有关协议,完善按揭贷款有关手续。买受人逾期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费用、委托手续的或不按时履行配合义务的,或者未在按揭银行要求的时间内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协议的,并完善按揭贷款有关手续的,须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在7日内(含7日)的,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约定贷款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按天累计; 买受人逾期超过7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买受人已交纳购房首付款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愿意继续提供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并无条件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

34、款的,经出卖人同意后方可继续履行该合同,但买受人须自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之日起,至其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支付至出卖人帐户之日止,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贷款金额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4、买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等均以按揭银行的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15日内补交。如银行在买受人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费用、委托手续后十五日内未提供批准贷款额度书面依据的,视为买受人未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审批,买受人应当在提交符

35、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费用、委托手续后三十日内补交全部余款。买受人如逾期在十五日内补交的,须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买受人已交纳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 5、出卖人提交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给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或者南溪县公积金中心审核,如果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或者南溪县公积金中心在1个月内未回复,视为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通过审核。买受人必须在7日内将购房款的差额一次性全部交给出卖人,否则,按合同

36、第十条约定处理。 6、买受人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应根据银行要求自行办理公证、保险、评估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7、在买受人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如因买受人未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收回所售房屋另行处理,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合同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因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对合同第八、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宜宾市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且不

37、包括所购商品房房内管道、风道、洁具、阳台位置的变更。 上述变更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第五条 对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约定 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城市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到达本小区的,达到承诺条件的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在接房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违约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各种税费等所有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 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

38、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行政禁令和命令、施工片区停水停电、下雨、市政配套设施拖延、城市规划变动、被拆迁户阻工等)。 因买受人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约定付清当期应付款及其它各项应付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印花税、按揭手续费等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缴纳的费用),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该商品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通过电话、邮寄或在宜宾本地媒体发布公告等任何一种方式向其发出房屋交接通知,前述方式中任意一种发出通知后都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向买受人告知交房的义务。如买受人一直未能收到或者见到出卖人的房屋交接通知,则买受人应在购房合同

39、约定的交房时间最后期限届满前到出卖人处申请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收房的,按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均以本着诚信的原则来对待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告知事项;双方保证在合同及协议中各自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真实有效;若有变更,则需在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因买受人联系方式变更而导致出卖人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买受人的,则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视为已通知买受人。 第七条 对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交付时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对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鉴于顶楼屋面必须通过顶层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室内方可通行,建筑结构上已

40、经形成了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故该屋面使用权归顶层买受人享有,其使用年限与本合同所购 房屋使用年限同等,使用范围以房屋交付时为准,非顶层(跃层)买受人自愿放弃顶层露台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使用权。享有上述使用权的买受人承诺不得改变屋面原有的隔离方式和损坏屋面设置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屋面上搭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违章建筑,不得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不得阻止物业管理公司为公共事务进入,并应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使用人应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在保修期内如因买受人(含使用人)乱搭乱建造成屋面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买受人(含使用人)承担。 第九条 对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 房屋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

41、算。保修期内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买受人应当无条件配合保修,由因买受人不配合保修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买受人购买房屋为二次供水的,水费收费标准按自来水公司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初始登记和转移期限登记仅指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第十二条 出卖人签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十三条 其他资料的效力 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承诺及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具体的情况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补

42、充协议为准。除此之外的任何出卖人的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讲解、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均不对本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房、退房、违约赔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 第十四条 出卖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本补充协议,并作出了合理说明。 第十五条 出卖人已将在销售物业前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予以遵守。 第十六条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由出卖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买受人在此承诺对此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长江国际区域规划内的架空层、会所、社区用房、体育设施、地上车位、地下空间、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建筑物

43、、构筑物、设施,其所有权归出卖人,出卖人对前述资产拥有完整所有权,出卖人有权进行处分,并且该部分建筑成本也未计(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十八条 买受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以交房时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最终测绘面积执行,多退少补。买受人缴纳给出卖人代办资料费用为人民币壹佰元。 第十九条 室内的飘窗、落地窗的防护栏杆不属于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附属设施,由买受人自理。 第二十条 七层以上需要二次加压供水、其加压供水费用、二次供水的总水表、分户产生的耗损费,由买受人直接交给自来水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缴纳。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电电费和供电设施维修费应当由买受人交给物业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外,出卖人和买受人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按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额的20%赔偿对方损失。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代 表: 法定监护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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