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检测等防雷减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防雷减灾的规定;
(二)汇总分析全市防(避)雷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为政府防雷减灾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依法实施防(避)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监督管理、检测验收等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经贸、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重要仓库、堆场、易燃易爆物品、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场所;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御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报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批文、工程简要说明;
(二)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重新报核。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按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凡按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束后,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部门应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各类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公正准确。对检测合格的单位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统一的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的检测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各类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不得拒绝检测。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协助调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击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成因鉴定及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各类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向社会提供防雷工程设计、安装、检测、验收等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雷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
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二)防雷装置: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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