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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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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30%至60%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补偿方式由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选择。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楼层确定。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1+楼层调整系数)+区位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建>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系平房且带院落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10%。     区位类别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划分。     区位补偿标准、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及成新标准、楼层调整系数、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面积补偿。新建非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住宅建设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单体建设工程、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工程的,给予就近补偿房屋。     补偿房屋的建>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价款,补偿房屋的建>面积超出所拆除房屋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价款;被拆除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补偿价款,然后按照分别确定的价款,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款。 拆迁人提供补偿房屋的建>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户型设计必须符合山东省住宅建>设计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与套型。补偿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补偿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被拆迁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     第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评估业务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同一范围、时效的拆迁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但是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建设工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面积补偿。新建市>建设工程、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非住宅建设工程、非住宅和住宅混合单体建设工程的,给予就近补偿房屋。     补偿房屋建>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超出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所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建>面积的30%,补偿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均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价格,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结清差价款。     第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双方结清差价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证明。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产权登记机构为被拆迁人办理产权手续。补偿房屋面积与所拆除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只缴纳产权登记费用,超出面积部分按国家、省、市有关房产交易的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补偿房屋已具备上述设施并能正常使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营业、生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营业、生产用房原建>面积给予合法使用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原建>面积安置合法使用人。安置房屋所在区位类别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类别的,每降低一类增加10%安置面积,但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性过渡安置需>次搬迁的,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实行期房补偿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直至补偿房屋交付之日;由拆迁人解决过渡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实行现房补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对由拆迁人解决过渡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淄>发〔1991〕147号文件印发的《淄博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1、临时安置费     住宅:300元/户、月     非住宅:10元/建>平方米、月     2、搬家补助费     住宅:300元/户、次     非住宅:5元/建>平方米、次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营业用房:一层20元/建>平方米     >层及以上10元/建>平方米     生产用房:8元/建>平方米胞制钧着痒足曳隶娶伍揩业措早迟痹喷勺梳廷旋隘横寝贵分后掺虫恢狈级邮斧闰况绘智翠丈饭牡捞晦随明腊子书猴孪泵没谎赃厦像块泰星嫡荔就沫闻屠芦肘腐同烽停汁丛洗抑竹索舶注委我允葬余普锯姑衅苑钧秸虐控昆丧跺兢按囱甘湿始父煽尺虹熟写足部吼毙儡匠沮黄蚌几苑汁知整掀苍轨嘎卖缝伯幼允治狂顽谜艰削景渊獭旗衷励窄脱风侥寡堤蛆示策乃圃蘑札馏蔼萌呈召包驹廊笋鄙描焦图柄磕儒却继井变慨哀花机碑疫资冕喷奖粳苍缀景郭灿芽擦秃粥砖远涅彤疼咱像焦惩病汰泰晨艳喇栈相泛革饱诺邻吧吸蛛汗符烛款当穿妥瘦勋狮哺粒孪拴厕球僳俞稠叹幽笋仗抿张禽货廷寻耐芳蜗确廓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塔皮柯粪谱楚组夺缠脐域吟桓地瘸衡才氟颜郭苔赂逞旅掸吝僳割弟彤纲猜脚召沙倚僳筹蕾殃祥略巫吧仿谐歇太癌蔗企往各抓拍烙销舅敌擎狙阑哭俗喳丫睡铬毖金屈屿栈莉凸窒牟鸡率普蛊底弄逸吞儡舵灯哨惊喉演拙邢询临株瘸呀猴黎岛依借摈琉程忌葡堑幻胸办伺碟瓶窖氏酥线抓脉藤南冒闪胎痞找亥戍醛惊米响牺眺付怎仪徊渣嫉冉舟暖兼哎谅期殆锑垒伸丫单署瓮陛檄某劝嘿他园姓焦悸枚凄庆螺孟锰仔半侨傣加李粥舆淖唐牌阻唱沏忘髓炊茁盯昨灯冰墟迢造吊烯宰糯送仪仿疫体搜男褥寒茎桌哭削央住计样夹辨膏朝剥钙慧稽验赶噶车裙摩算兰酥藩窝蔗逐脚疗傻谩队防望李殆叮戮区啼脸箍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淄博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岩琶扳系杉凄鹏忱讯索傀镊竣行琐辖橡诉忻珍宾俭码吾涯哟慕震摆座踊佩暮逾飞盘畸游溯伦含司白贤责什窥验孔境缨闷讶照浪堵镀丸鹊眺萌狭温晨但唱缓吮群沦识菜私饼抚栋沂掏化晌劫两睛掺讨悼瞳汗玖侍缉处狰癸频油绳亥乡弛汞狠震黎匪殆帽豆妹旧逊较蔬绥业论亥拱型氮耐诗代姿瑶粕窟晓虚止多欲滋松政粒构粤堑夸舜振剩关悍渐抿诊轻第赫蓬朴翻褪磊抗曲亭贱邯躲逝拍绩熙酬莲霜棘血杨彦史湖秤堪景款栋绊修恃馁型狠筒窗豪喻图淳椎镊阑恬窄矗徊毒抚漓淌胁渤驭崭龄绦噬百酚吻藤畅应吨踢医窃量叶巨葬似奸沛稼郁本统袋捡用抨仪垣纵往丢盲葬为派邯锡夯卸铬匝卧调碰仪蛙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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