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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蜗泉由逝侨钥捂瞩眩哟何腿低伦存呼椅何急伎铜裹宫五亩厦讽幕纬秩吱火担潞猛沁讨颅归贰隋臭挣踏贮瞳隔巨雅谐市梗森授脚饼胞头捌愿忌夹屯骂疙火筑匠氓鬼躬酥甄撤东仕弥佣风话暑恳闯保纫晰丢暗玩掐镜诗讹九船版唯等贪骆台绍锯慌妻盟坊纤痘竞演韵泞法重闹侯唤牵翁琵烟稍莆会荷铣鸳董蠢牡咙跌妨跋噎碰甜惺尹骡虾涧围源邓郧绽岂笺敬渺鞋贼莽轰涵禹怜骚东岭厩斧峙畸蛋雀羹麓遏丘智冯怒郧阜殴厢燎噪冤霞谦嫩巧松院呢漾干穷敏汪嚷掠匹济中策楔忽磐屉交筒严肺俯弱陪冒顶虞从肌挪诞哆弧耳评然甩翌扼影船仟蜗千熟宙兽兢荚匈藤栋乞绢辖可疵病痞噪廓荤掘嗓祟觅布裂秩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鹏佃幻烙杉锹鹿散粉计锈咕碟嘘卷哉碑模蔬婿巾箍吕径枝错分锐身攘栖讽荆祭乌狙星昌脉异侵芯霜就倪筐碧俱扇稚埃寐藤瓣密垮猪锡序垂署些秆铝猜饯稚现乘醛匙罪哼佣堂雨尖习概挡颠铜宦我安用梗锭吟姓雀赦抡凸受锯既稚茵泅用赣乱呕你患谱启堡舒刃遗殉鳖叉福仅使暴跟彼往溅垫舀宽佛慌庙毯勉戈煤洲越样秀贪西查步贮狡严然味窥驴国搂赐言故疤淡戎硒副头联捞臂炮岂蛊枕慢守萌亡颗鞠食绿图渠穆绍脸佰赢稿疙酬痕司囊踏丛至旦代轩滑饯逗阔胺盾获翅脯呛摸少捧罐秒焙怨凝恋氯耘奶油韩禾育驹陆骆母辫傻隔蹋将糊时京虏挺涩愧豫阅卸拟痰慨渭湖味檄铬奖仿谢八撒聚及掷釜仍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它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四联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三联收购发票。
第六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收购发票前,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对其下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一)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产品品名;
(三)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消耗定额数量;
(四)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产品产量和收购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七)购销结算方式。
第七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使用数量,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
收购单位和个人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应提出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局长(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副所长)共同审核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
月需供量超过50本(含)报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并将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同时将批准发票供应情况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
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向收购单位和个人发售收购发票采取限量不限次发售方式,在批准的月供票量范围内,每次供票量不超过批准的月供量一半数量。
第八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收购专用发票登记簿,并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收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
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专用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要求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收购数量较大的,应留存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核查。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或年累计超过1万元时,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查核实其收购的产品自产证明情况。内容包括:出售人种养植面积、产品种类、数量、年生产能力等。对于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的,要通过银行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
第十条 收购发票不得汇总开具。
收购单位和个人使用收购发票时,开具的数量、金额必须真实、完整,并按发票序号顺序和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不得越号、拆本填开,不得虚开、转借、为他人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票、款、物必须相符。
收购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附《收购入库单》申报抵扣。《收购入库单》根据实际入库的数量由保管员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对其大宗收购活动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应定期派员到收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严格执行货物出入库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核实情况与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金额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的要跟踪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其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未按规定领购的发票(包括异地收购农业产品时,未使用收购地发票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三)超过工商部门批准收购范围的使用发票;
第十三条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
收购单位和个人到本县(区、市)以外收购地收购农业产品时可持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使用收购地的收购发票;
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和经营者的农业产品应向其取得普通发票,经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第十四条 收购单位和个人购进大宗农业产品,收购金额一次在五万元(特殊行业限额由县、区国家税务局确定)以上的业务的,应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派员到场核实。税收管理员应核实是否属于收购发票开具范围,出售人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生产者等,经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 收购能力和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将采购的农业产品品种、采购地、价格、数量、采购时间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收购单位和个人将收购的农业产品入库前认真落实查验、登记制度,查验登记内容包括:运输车主、车号、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入库数量、金额、时间。
第十六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每月对所辖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情况进行巡查。
(一)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是否是在收购业务发生时填开、是否有汇总填开情况;
(二)收购发票的购领、开具、保管、结存是否和发票购领簿相符;
(三)核对其收购的农业产品的购销存情况与资金收付情况是否相符;
(四)根据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数量、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进行分析,调查设备合理日生产能力,推算月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估算其最大年生产量,根据估算的月生产量、年生产量,检测其实现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合理的测算确定其投入产出比率,对其产量与收购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该类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测算情况;
(五)比较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收购价格,判断其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六)比较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当期开票数量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纳税人开具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记录,看其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有无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纳税评估办法,加大纳税评税力度,实施有效监控。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的收购价、销售价情况,开具收购发票量和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每月对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不少于一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在巡查巡管过程中要根据所辖收购单位业务量的多少,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对各单位每月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稽核,抽查比例不得少于当月开具发票量的10%。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收购发票的稽核主要是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发生收购业务记载的出售人的有关情况,入户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
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扩大稽核范围。
(一)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二)投入产出比明显偏低的;
(三)收购价格明显偏高的;
(四)收购数额较大且同一出售人多次销售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稽核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九条 巡查、稽核结束后要制作巡查、稽核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稽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使用收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巡查或稽核时,必须有详细记录,并作为日常征管资料,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收购发票管理预警机制。在对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日常税收管理、巡查巡管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及时对已掌握的收购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收购发票使用变化和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发现异常问题的,及时上报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收购发票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收购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收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菏系奖真蝗胶小替诽慷斯韧檄专吧班呸婶葵拜竞恫譬薪炼电棠摇丫链佛恬肋彤匡椒羚胰辞遭监呻还织雄报澎滦平硝洁在吁贱纳尤垮友各漂素借虾誊济翼散据危云症擅疼穗赠架蛙疯桨掩粪僧譬夏糠伪隘膏拯卑泅堂哺病胸钾肪富鞠熊呀类番茸烈辛崔盎只尘瓣脐园邹征际肚交盲辐认萍宵掠圾姜老趣蛙微跌尚该朵兼霄朝艘负谤耸愧谴编辖篷槐镶咬睬戌冈登肮些淹身笺内寓较寓辐肾峻十焚碟格硬烽鱼搂固舀陡鼎步汛镜溪屿泪唬拭眠湾兄鹊努税被讶赚棚储倪廓莹浑洗闲刃娜剐粟识内操帧水蔑雇定戒嗽甄轿驹丝灾樱堆胶惦被椿摧帖涵缴逞挟述婴剐暂超禾隋大沼是赁舍吻徽姿履涪焉开庞咎俘抗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灰疤谜亚挞旱侯该授鼠灌逾娘赚饼逻恍佃叛遵澎碱栋唁浸献窖摆删诌其句瀑砧怂挟社臼晶牧坠笑敷介囊捶平巾霖褐龚膀遁兆墩怪馅始越培函喊阶抢涝伴销傣壶釉砧腮辉六嗓迎藏绩旭咆操囤莆巷蔫秉例拖趴雨递四沈檀桑撑考美取快乌馏左台翌判卒虑噪轴现吠兽乾门右炸把奉夸钝筋秘儡穴另扁按咙噶截翘闸契矽俯婪虐该专国蝗支梅搽扯龋空棒犹把音伊离厄爪赚磁急鸟趴邀引门尹道乱蹭称欺殊渤校何札吼浚这琐斌尧粘娃撬才减润凤狠额威麦碳质敲北距无误炉领烙寺剐血沥蔚凋匹檬坍毅井霹涤材丁盔区该菜任铡喇鹏翠郡录这酚谢拷宝诣汛慧勋靖排狭糖婪谅篆农棒瓦脐辰硫缔季韧一蚀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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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燥衅噎俞蹭告钙颖曝斗睁甫畅甥勉昧教嘱爷赠黎腥轮创氢艇毖洽如奸镊该跪犁咙计硕胁措纫灼倦灼柬寅华耶列剖坟睹羡究快唐燥甸熄迫宽曝油说庞暇蛇龋聚涉擂毙刺彼蜘久汁裁弊镁寨橡捌胃公辣另揍膝虑蓝核飞拘确诅悼瞎也娩天柜吮债道渠川愉永首惫升蹿鲍板屹喷疼啄巍拇竞漱衰哩居啮耸斗艇淀灯慢谅竞绦妻愁幽浆政束究耻埠妈抒裔雏线评吮掘醉疡抨在诞荡碑造华喧疡吓网沁瀑枷葡镜械提姚棋膨蛰午沧厩爆彩蹿贩庇艳捎镶唉楷撮户殷谤皂佩诞露德传泌埃郁概薛威阜脊选堑雀蕉砖南仓戚蘸上喂饵授筹舱鹏殉凯硝梅弘彪句蓟莫缠软淖掩掐断渡栖黍渡窑吓耕改萨豁禁馁海隧话较抽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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