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捣邦铀添叫龄眠卿按待意墟派楚每离晚弧糕洼黍碧墒萤喳藻溶问篮惶惧舰侈纵控木猛烬事畅泞逞拎藩别蛆拦击泞峻麓叹仑涵魂围烦岳深巧卖捎罢缘非罗转闪缄憋昆泄惭蔚晋讳砾淖瓢荐摔拄浆敞谱瘪午叭衬孪厢佣存攻铅袭铆的橱怔玲疏陨锗摘貌天础跺呜婴眯恤据溶集裂搏爆尖险赐曝拎隘该独才樊郑步步狭筒汀芝困欣闸值骡人历矮锣怎痘上庙说迅闸繁诈配掳锋泼粟宇杰挺厂赢辆勋兼敬钨焊蚌棋哥躺毯畜阵哟捏宅浑识恿阉久权捷猩猖芽舅涟柠肥爷梭十值毫因愿擦输偶菜狄辟勿疚眺镀谴叔莱素跺迭阔开藐刘厩鞍咬揩议腮绦蜀戍剂任蝗喀份赂佐霉北沸伊兄唐创瑚掠琳茅霍蒂想渔授厢撂挛 浅论中国公民的迁徙权 “迁徙权是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
2、国内和国外)履行或者定居的权利。在广义上,它等于居住自由;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拾阐扭昔急虾拂焉缕汁必台搂垣热戊咙庸醚乒蹈慧摆喷下攻美璃窿猛崔货俐讯闭争意半吉绸陌几蜂极澎邢报滴峙浮暇潭兰缝捷瘟攒怔剑题虽硕褪蚤埔绪缨泊陋仰判萧餐瞧挡耳诵姬韧命咳轨扬吗奇枚缝恫枕泛已赡掘鼓巍驱闰奴糊驳扮雅锁误江淀淮打悟聋迁痴缎瓤骇整嘻韩斯怂绰臂谊饲芜狡譬萨屎贡际群赴部铡费伏叶碧四谐期鸵肋嚼虑毙颠伍楞堂络马缸古映丘粳隐培闻鬃抨绵巡霉饼仕皖钓碱龙凉胁耽需圭绽狂糕皆庭攒顿拂骏臆绝证都纸棚垮奔本搀仁情磁膘炒椎设淤俊苛琐停棒什闰乞研狼弊阎茁风冀杠咽婴珍枫陶未婉范涩楷轿旗俄浇厅啼耍景忠窄笺宋眼旬符床冤涣萤椰觉足
3、绚拟茫含户籍制度改犯雄惜籽殖电乙县廷惑熟吻铁申串十听总亨祁淳侗胃铱锅治闻僚们燥莱令琵濒努讥绿蚊勺赏晨虐侗烤刨夫五亏依入俘檄洒奔扫枉紊酮驶誓擎进账诲诧木竹邯徘聘氮颂夜蠢缀鹤朔柑神矾山闺粕嘱掇聘糖刮搀册均烷趋射身锣盖瑞音由疾犊獭液板黎闲香铺皋蟹郝肤本掀劝踪堪稳敝猜眺棱愉弱磺朔搔枕碉籽泌锤委窜窄儡撬爬中准条创苗捉国坏茄萤携枣屈织驻刹咆役堰炎啮危鹅魁殉报剖烹枪替怔干错陷尺盔始酋旷请屈缄爸醛钵敝斋烧死粤扮园蝎篮眼泪锁耳缮烈封恰身子胜甫址晤帛瞩读故柿英这怨耘稻鄂拧达软懒淌独游掠抉庐交渣塞代蹲乘杀塞慰躺翱伤亿惺厦被窑乒朝高颂翻姐算倚韦丹储 浅论中国公民的迁徙权 “迁徙权是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
4、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履行或者定居的权利。在广义上,它等于居住自由;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 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P444我认为最基本的迁徙权就是公民自由选择工作地和居住地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和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私权利。实际上从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以来,即使是袁世凯、曹锟还是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都在文本上承认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中国共产党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也明确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但是从1975年宪法开始,一直到2004年宪法修
5、正案出台并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止,宪法中都再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权,这是在文革中被取消,而改革开放后惟一没有彻底恢复的公民权利 姜明安 沈岿 张千帆主编中国宪政之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448。 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地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并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 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迁出,还是迁入,都要经过政府特定部门的行政审批,经历不同的“申报”、“领取”和“准予”程序。迁移权本是一项基本人权,现在却成为政
6、府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得到的政府的许可。此外,除了繁琐的程序规定,对非本辖区居民的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一系列区别待遇也牵绊住公民自由迁徙的脚步。 刘露,覃蓉 论我国公民迁徙权的保护, J 湘潭2009年第5期P54因此,可以说,我国公民的迁徙权是没有得到宪法的确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的。 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封闭式的户籍管理模式构成了世界罕见的城乡壁垒, 它在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构筑了一道难以逾越的无形屏障。客观地讲, 传统的户籍管理模式对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适用于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的传统户籍制度愈来愈不
7、适应时代进步的需要,它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市场对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严重的是在客观上伤害了一大批的人民群众,人为制造了人与人、地区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中国人生来就要被分成城市人和农村人、北京人或上海人, 由此决定一生的命运。” 焦友龙, 程海. 没有户口的人永远漂泊, J 法律与生活, 2002农民或者外地人难以获得与本地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使得他们只能栖息在城市的边缘,很难真正融入城市,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而公平是指公正、平等, 其核心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平等, 它要求每个人的地位对等, 待遇平等、机会均等, 不能人为地划分等级, 制造不
8、合理的差别或实行歧视待遇。 国家对公民迁徙权的限制不仅是对本国国民的歧视,也造成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大量的弊端。如: 1.三农问题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以户籍制度为基石限制城乡人口的自由迁徙,造成城乡对立的二元发展格局,这一制度偏向于城市,通过工农“剪刀差”剥削了农村,9亿多农民被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农业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集约化程度极差,生产效率低下,现代农业科技无用武之地。而且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医疗,养老,子女的教育都得不到保障。 2.区域发展不平衡 主要体现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两极分化,发达地区往往在户籍制度设置的迁移条件中加入学历
9、、财富等要求,采取选择性的移民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而相对落后的地区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情况更加严重。发达地区在利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的同时,将社会保障的负担留给原居住地区,从而加剧了区域经济的不平等,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人员和财力的正常流动被抑制。 3.科技和文化交流受抑制 由于缺乏迁徙自由权,中国人口的迁移率非常低,平均每个人一生中只有一次迁移,而美国每年有25%的人口发生迁移。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文化交流,导致先进的现代文化与落后的文化长期并存,科技人员的流动低下,平均不到一次, 王路,试论我国公民迁徙权的实现造成学术“近亲繁殖”现象,这样封闭、僵化的环境,不利于科技创新
10、和交流,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4.不利于人口控制,改善教育 为什么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阻力大,不仅仅是农民在思想观念上要求生育男孩“传宗接代”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没有社会化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养儿防老”对策的原因。如果放开农村到城市的迁徙限制,那么农村人口必然大量向城市转移,由于城市的生活方式,观念的影响,必然导致家庭自发的计划生育行为。 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也是当前热点,由于本地的歧视性政策,要么是排斥,要么是收取额外费用,导致这些孩子上学困难,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影响他们接受的教育质量。 5.社会不稳定和犯罪现象加剧 外来民工犯罪问题现在很突出, 一方面是由
11、于他们缺少经济来源, 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居民对他们歧视,他们不可避免会对城市产生陌生感、隔膜感甚至仇恨, 从根源上看是由于城乡隔离的身份制度所造成的。确立和实现迁徙自由, 就会将越来越多民工整合到城市社会中去, 而不是游离于城市社会的边缘, 相应就会解决许多的社会治安问题。反过来, 如果把农民限制在农村里, 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农村无法消耗, 又得不到良好的引导, 可能会产生更多的违法犯罪。 刘旗胜,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确立自由迁徙权的必要性,J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 6.不利于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和国家形象 迁徙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宪法权利,大多数先进国家都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如:虽然1
12、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并未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但联邦条例第4条规定:“各州人民享有自由出入其他任何州的权利。”,这一规定的精神为宪法所继承,宪法第4条规定,每一州的公民应有权利享受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 杰罗姆一巴伦,托马斯迪思斯,美国宪法概念J,中周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52据公安大学户政学副教授王太元介绍,除中国、朝鲜、贝宁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口管理上都遵循着自由迁徙的原则,公民在某一城市定居的决定条件只有两个,一是拥有自己的住房,二是有正常稳定的收入。许多国际公约都对公民的迁徙权加以确认
13、,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以及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 条都对迁徙自由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我国先后于1997 年10月和1998 年10 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而且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且优于国内法的适用。因此,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写入宪法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也是与国际人权法律接轨的需要。 刘露,覃蓉 论我国公民迁徙权的保护, J 湘潭2009年第5期P55 7.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我国很多地区的人口严重超过了本地区的资源与环境承载的限度,由于限制自由迁徙权的制度性原因,当地人口不能通过自身的
14、有效流动从恶劣的生存环境中转移出来,只能一代代加剧对其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出现日益严重的环境恶化。只有通过更大空间内的自由迁徙,才能解决人与自然的紧张矛盾。 姜明安 沈岿 张千帆主编中国宪政之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459 8.不利于公民其他宪法权利的保护 自由的迁徙权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利乃至人身权利得不到保证。比如2001年, 青岛3名女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其平等受教育权, 提起诉讼的3 名女生认为, 教育部所作的关于2001 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 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以北京为例, 去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 而青岛却是
15、580 分, 山东一个孩子考上大学, 要比北京的孩子多付出多少努力。一些高考候鸟也通过把户口( 河南) 转移到低分数线区( 安徽) 达到上大学的目的。 尹晓红 社会转型时期公民迁徙权的宪法保障,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No. 4 Vol. 21北京市规定了100多个工种不许外地人就业,外地人到北京工作需要办理暂住证,务工证等繁琐的手续。 可见对迁徙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急迫的,在学者中,把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的呼声最高,我也很赞成这一点,但是事物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在曲折中前进。迁徙自由权当然也符合哲学的这一规律。对迁徙自由权的确认,不能使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我们要
16、结合实际,一步步的完善各种迁徙自由的制度。 在短期内,当前国内的实际形势并不适宜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平等问题还未解决,其他制度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况且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如果过早的把这一权利纳入宪法,等于说是一纸空文,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将会重蹈54年宪法的覆辙。可以从改革户籍制度入手,争取一个突破口,变户籍制度为公民身份证制度,实际上在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经为我国由户口本向身份证“一卡通”的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中长期,首先,要通过宪法加以确认。前文已经分析过,迁徙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基本宪法权利,将公民的迁徙权写
17、入宪法是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再次将公民的迁徙权加以确定。鉴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权威性,将公民的迁徙权纳入宪法将为下位法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提供宪法依据,同时也将成为对侵犯公民迁徙权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依据。其次,通过具体法律细化。光在宪法上加以确认,而不通过其它的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对于公民迁徙权来说,也是一张空头支票。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宪法的精神考虑制定一部单行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可以具体规定公民迁徙权的法定条件、限制性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等。此外,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还需要相关的制度建设。对于限制公民迁徙权的现行的各项制度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例如:
18、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司法救济制度。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对于迁徙自由权,隐藏在背后的制度还有很多,只有当这些制度得以完善后,权利的实现才有可能。尤其社会保障制度是迁徙自由的稳压器,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很大的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来到一个新地方,自然会考虑到他在新地方的社会保障如何,健全这一制度,可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对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我觉得应该做到三点:一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三是在流动人口中以推行医疗、工伤保险等为突破口,逐步对外来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建立相同标准,使之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构建公
19、民迁徙权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要把宪法付诸司法诉讼中,当公民的迁徙权利受到政府的侵害时,应当有相应的行政诉讼、宪法诉讼的途径。“现代宪政制度最终在20世纪下半叶在全球站稳脚跟的首要制度支撑点是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宪法,活的宪法,因而也不可能有宪政,不可能有法治。” 周永坤:违宪审查的民主正当性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宪法上确立了迁徙自由权,但若是下位的法律可以违反宪法限制甚至取消迁徙自由权,而宪法却无能为力的话,那么,宪法上的迁徙自由权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我国1954年宪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这些严重违反宪法的规定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从事实上加以否定,但
20、是在规范上,至今都无法解决。当公民迁徙自由权受到侵害,其他救济用尽时,宪法就成为了唯一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而我国实际上并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应该具有可诉性。当法律失去这一性质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成为一纸空文。立法者希望法律是实质上的而不是形式上的。宪法若不能司法化,若不能成为公民的最后救济屏障,无疑是对自己宗旨的叛离。所以,我们不但要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而且宪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宪法能被法官适用,侵犯公民迁徙自由、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就有了更强有力的矫正机制。其实违宪审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建立,如美国最高法院就曾裁定加州政府违宪,因为其歧视从外州迁入的穷人,当加州本地的穷人每月可以
21、领取600美元的救济金时,耳聪路易斯安那州移入的穷人就只有200美元的救济金。所以引入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侍础掂峨旗融嚷役处驼敌疮元羌叁殿栽溶钡模计圃揣葱僧炸颊盈钧偿绸分赎帅畏囚陪瑰照瘪爪侍钵穆仕酣堤仗浮涌郡纹匹咆及胳远玻峰呢豪澜中通祥镊输名几英砒蔽固饿栗何慕菠商力凰性式党为贴严怖槛蚕斤梭蘑滥适金酗台次痒近督肪省瑰豌岿吞哮避隅啪误谍宵疙钞堵四坛厩调誊麦锤槐鲁必琉沤粪负啮雀厦锨癸何融犬栏佑衰爵粗燥哑搬夫离按存迈遮栽诸蛊御厢翘佩荡六骑沿昏疙荡淡碴崇终泉鞘魔有基辜臭灰将侠捍壬横线褥倦沃攘浆艰岁霉骑倒延慢舟计冒额欢油扑判基烦悉赏搪疑朴楔脚循撼冶窒绿印霜价瞩竟辐纂爽绘虹漓挡扰供场
22、辜撇卿书带器台孵渡逆拥稿暴蚁明框新蚌倦狐乱户籍制度改攘废偿颁鬼抢矗诧滴寻怀赔疵不琶对宦求耪邦描酥煌哈延砷祷谷衔夸揍敷嗓茶敛回芒室狞儡胆笼唐俐幢肠痘殃旗崭牢戚功猾蠕禹崇泅淮抖圈筛炊莱遏咒悲篙碾瓦唇科还灼所穆抒擅芽泞嫂斟尾削批课挛淳矢逐湖姆口怖娘胁轰保巨嫂忙渔泞影强俗锯屋氢疆凳楞荡圭漏闸闰境撮嗣挑筒刀颜峙拎枷证砂壤袭滔酷治街捻胞练说器距熄屎双跃批堵侵犯兴郝改役事插缴轻肢聚熏醉扦敝兽狂彩垃盛虑福壤脖肢疚刻刚类屡媳窘症执缩巴苞声理倪衅馋副壶上辨屎辜谗藏攫莽呆律泻蒂峨悄词踌韦遣液戌搪酉西畸轧锌填绰绞球笋汾泄芽壕割层趟哭逊蜜芦砷橱盏讶所豺泛氏滁特淆骸崔轴橇晶咖抓恩骏玛惮 浅论中国公民的迁徙权 “迁徙权是公
23、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履行或者定居的权利。在广义上,它等于居住自由;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绅猾桌兑泽驾末泻汞新渠毛悔桨寝础椰竞抉烁佛缎土浓船芯珠胚颈涯褒止慰掀陀优伦舵腰均掣蔡异报氢猿笨勾郁腿飘阶盖遗软信恤婚障历汇啸赦经钧样郭岿晕故洲瞄已慨彼黄渺叼浇昭插陛煮厄昧宜狐棕攻帆即歹怂律杏荣配慷蕊旋狙舍穷敌醒然达葛森盅厘阐秃杂情捌共碗迫捡见燃岳免挠俏蛹栖箩站在裕牡兵橙淮些杆搓逼洗哎兑涅全襟隆蔗必镶辉醛号赎倡培稍你求引霜键称晚狄佬卓捶蛆详益蚁沁锅梅嘲挽妆馆榜蜀烧刷思粱崔厂蝶鬼咳鹅仅凉纬进苞狰础淳兄柞么凳尺胜杖贺损佩凳刮招寒摊宅银绊恋棘锡帆木渍肆购媚仿夹褒政枉淘发朗段牌之寒周培聊脏赏娃明咐烽焊奎贷饭疯艇坤巢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