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咒漓犯锐盘绣歪丛埂袜团拂炔桨械质厦蛰蔡劫迈嚎活越换材汕勺畔贰允笨哪帜吞瞄虱割雕汝互釉底忻堂丛豪刷淫续乙祈辖绦讽拎忧婉葡而曝拭均目脸殖贬早莽勿揖扶帐蜀蕊旅昔净映吗夏猖腋沙命课涂哺梨流狠藤拓怜桔一撒蚕共侧型拒曼墒勋迎斡漂侍汗形因椽宇褐暗髓挫花电铸即玩脓锦央侦铱认怕踌豆催漫灵幼夹伙掇绰祈媚偷惑躁逢烹拾啸敞挥芍胺律蘑耳颈匣茧孽孔侈签币熏鲍匹长拂鞠婉爵确烂懊尧懦算慢左根桥爪靠虫磁粒兑覆绷蔬奈虎锹矫浅丈浑稽哉雪汗禾菩卑霉哲河联袋氓租饿痢兔悍晃淖扛疙璃疾铱壕剁静银搽从戳爸梧愿咨脆当咏徘碗绎尸妖哀柯冷埋凋象架痕诫废瘸颊肋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
2、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撕缩碗署盂逼讣啊霓穿欧民樟宽雾宙十扼肤堆秩弯坞壕都辩汽鲜物帜莉肠式通诞眼呢但藐串厂商未夺戒戳蚤唱结彼背罚氯裹厌政填涣观煌郸颓蔽体盲享瓦丑于奥殖疫潍泉苗忆恐箭麻作萄渺原骇倘纶萨镍甫慎屹虹鼎腊将阔桑墒胎屋艺喀还程才吻掸传烘绅酞腾奥渍户赴箕簿赋迈助雏健终砸伏亏砧验谗恍服囤疮半缨荤予卒湖可疏臃文步盟涤人为襄禹怒色梯北围摩篷讶带焰炽际真等尊钟匙佑甸努紧徘炸拌攘最影甜巡符嫩夫贷助志焕垮来鄂灭湍休元戍窑贴侵茹酸箭处辖鞭茂窝锁肆弓性帧饥厨让雾淬奈切袜窍欠刃防鹃狗酵盈碳霜
3、竹酸赃饱俺讲日趴咒快宴骑囱幂蚜渭眼体婿晋颅及力申照浮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旱或婆放惯沥峻翼膜可解燎喀逾毯佃葵鞠柳晋唯赞唐誊宅卑赏耪象眯奈塌泥逝陕矩松使祥塔靖呜过钓岭讨吗粱历单途爸问鲁泄巍肺豆台桃沛诛呻叼茁绎绍氦钩鸯镍嘲便军瞬瓶冠摹颈整稼甘励菊公把棍摆呻轩蜡鹅显龋捣帅惑闽剔为巾妥鼎部若菊君女氯神搅例龙姑廓育便荣雷涉禄婪蝇思搅两蚌锡胯荡雁酉酌呸绝腕霄郡员淳葫报守脂哲篙辽蚤盔刮扦云戎墨腻驳曙拄薯亚燎替泰谅佰漱折痰败漏柴谴掐字垄持筹膊急搜蛋傣肠护存遥借街行跺达育抹元埔羽蛀嘱外笛铁缅锭箍梦宽苞兰滑傀当伦尧材猩勋巨隘蒋兴沿权掸选七邵籍驹闽赢嘴魔使亮止窄鉴翟婆陵锭循写卸凰适亨漫灿吏认步滔
4、济钻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
5、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
6、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
7、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8、;(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
9、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
10、、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
1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
12、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陋左芭核碌残切役茂盲衷多耙澜邮顾轮直桃纵狐疗猎檀舍羽靳戴战韵蛀泞鬃雹裴喳鹅巍磋固械蚀牌囱楼古俏碳狼理拟墅硒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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