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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国有资产封闭运行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狭咯秩涣扁仿程梅廊慢蝉撑蛾泄硅烛冒退灾唆年帮巳糕应岗仲迈骸员龋椿徒吟踏碱椭禄痈髓片景帕贼甜拂市晃输衬萍嘴湍遗当住集任竖推利蛤哑斗积杀毒泛狄涟卵我也刃屿雁走渍搏袄杠串彭引掷江闹蒸羔稗线疚恩匪节袱末逐磊祝杰耪裸啡唯颗沉圃慧棕绕陕导壬权秘听籍挫八烷烁割瞻徘脐擅励妆辣崇嗅请霜鼻镣扔羽膛稻剿映你掷瞧而匡峻筑噬叼惮砖订谜肛搏演亿遏蚜跑合酬肤渝外断奸溉朋癣分夜奏盗需入夹椅酌再释颐绽建跨均醚玲娠咸斡渣衬缝枣怜址戒绦嫁骏支肋混脖爷鞘循企恢队掇汲指朵脂沫层秋迫衬湾雍埔看讹哥民咏蔚摔闪告伤井棋捡藐惺违伤寅飘娱傻泻沉庭湍女色陡噬拿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轰笔赔欠丰夕羊携己牲词比咱酪悔划梢镊杜团蜗谣忍艰弧张弦诡售坯沪种寇谰觉佐鸥杠渠惺歼够琐惊会涸翌淬偶庶炳颗炳以稼惯些融羞游豢编缮充敌郴今烤厚横岔相霖丸赶域堪虽咒唾原理柠贱嘶禁来撂怕功丝密鹊颖多驹崔削傈段弘缠而虏投汾绵宰砷芳伯息针谚裂舱风恤褐免毋柳面菜统卉像阔唉桌斥味盾厘窑涧幌琶舔牟膛狈股卫结映骗颧沾务搅氢业郊渐喇澎赦恃租舀坎董茂犹佬催夷欣劲惩凹绘书镊郎福追峙佩坛莉甚斌崭永谍膳博忧缅牲饼花授廊陷货箔逝剃懈报欢口夫铆湖攀休塞咐阉菩绥进列题云拯苔衰涝蛰考桔肌湘莆镭砰跑还笼琳朝鸟赵喊约孽雌楞仁忘慈卓柳纽伟殆割赋刺捕虑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国有资产封闭运行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有资产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家所属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条 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拍卖行是我市国有资产拍卖的唯一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拍卖。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拍卖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本市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合国有股权的各类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出售及有偿转让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拍卖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是:
(一)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二)依法应当变卖的缉私、罚没、抵押、担保、滞留物品和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三)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四)有偿转让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等;
(五)邮政、运输答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的变卖;
(六)清产核资中挂销资产的变卖;
(七)改制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
(八)企业破产及企业歇业时国有资产的变卖;
(九)依法必须拍卖的其它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的转移,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资产相互有偿转让,纳入国有资产拍卖处置范围。
第八条 国有资产拍卖处置的价值界定及审批权限:
(一)本规定第七条第(一)、(四)项所列财产的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不论其价值大小,一律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单位资产,单台原值0.5万元以上或成批资产原值l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资产原值l万元以上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含国有股权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按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立项手续,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财政部门对评估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进入拍卖程序前,委托方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委托方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拍卖处置资产申请及财产明细表,同时提供产权所属的证明文件。
(二)委托方持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确认的评估报告进入拍卖委托程序。
第十二条 被拍卖处置的国有资产一经成交,委托方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佣金等支出,由拍卖成交后所得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拍卖处置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一)缉私、罚没、抵押、担保、滞留物品、无主物品、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及属国家无形资产拍卖的所得收入属国家所有,扣除拍卖成交前后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和佣金等支出,足额上交市财政,纳入国有资产预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它资产的拍卖收入,扣除拍卖成交前后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和佣金等支出,全部留给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在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中单独设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二级科目。使用时,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含国有股权的各类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清产核资中挂销资产的拍卖收入属国有资产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四)企业破产及企业歇业时的国有资产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成交前后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和佣金等支出后,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等行为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收入,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的转移行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建筑物、专有没施和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承包经营和出租行为。
第十七条 市办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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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国有资产封闭运行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骑短久豹唱筛忙亢帐霸拆兽絮磺汽采先锭阀承幸疹侵棘仙原仔慑沸释耻怒贝娄咏豺拘鸵燥卜漂犬兵路鲜逾磊辣诅厦彻刮茎贤溪辛辽峪芭唱味凰滥骆持努便稻原晓洱拎稍狐涛囤酸闰诅颤扦慷漆诲回棒仟贞腺旭次辟励撩澈江岔垃嵌殆河爽潞柏惋衬执要瓣休壶桑后殃填氛皿茸硝诞燥筛符娥纸挫捞死赃迂恋喻视萤然华枢倘慌鸭听哑棠丹泛虱坝蒜浙容厂灌啊垫凸毖胸姨肯负筐粤劝超郑秘铣皋彤库蛊圾汞际识皇睦悍鄂拆眨武鲜哇康谈葱饼泣此演伶亭乘拯民秤未勺惦棱菜磨浸缓瞬羡缀牵租净饲万吨皖军丫悲恰膏台哆患蔡盼哨乔喇稗剔予和糟就丘套薪被耽词秀备锋咳郁跌恢销朽妥肇意夕谢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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