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K06-012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行细则
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3月1日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公司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规定 5
5.1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
5.2 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7
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7
5.5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 12
6.2 标志 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
8 监督检查 15
9 收费 15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
11 附则 16
附件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7
附件2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20
附件3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33
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4
附件5检查报告 35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照表 39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划分为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和半喂入机动脱粒机两个产品单元,其所包含的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见表1。
表1 机动脱粒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1
全喂入
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玉米脱粒机5TY系列等;
3、大豆脱粒机5TD系列等;
4、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滚筒长度≤700mm
滚筒长度>700mm
半复式及复式
单滚筒
双滚筒
2
半喂入
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非机械夹持
机械夹持
半复式及复式
说明:
1.机动脱粒机涉及以电机、柴油(汽油)发动机或拖拉机动力输出等为动力对稻麦、玉米、豆类及其他农作物进行脱粒作业的各种机动脱粒机产品。
2.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用的产品系列。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机动脱粒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机动脱粒机产品。
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机动脱粒机产品实行细则;跟踪机动脱粒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机动脱粒机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机动脱粒机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31号办公楼B座7层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64883331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邓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名称”栏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和产品系列及规格段的规定内容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使用同一批采购的重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且按照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公司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2所列该类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表2 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NY 642-2023 脱粒机安全技术规定
JB/T 9778-2023全喂入式脱粒机 技术条件
JB/T 10749-2023 玉米脱粒机
GB 10396-2023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9239.1-2023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规定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查
GB/T 5982-2023 脱粒机 实验方法
GB/T 9480-2023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2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NY 642-2023 脱粒机安全技术规定
JB/T 9777-2023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 技术条件
GB 10396-2023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9239.1-2023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规定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查
GB/T 5982-2023 脱粒机 实验方法
GB/T 9480-2023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注:上述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具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3。
表3 公司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设 备 名 称
生产设备(见注1)
车床、刨床、钻床、铣床、磨床、焊机和钣金加工设备
滚筒、幅盘加工及机架、凹板、筛箱焊合用模具及加工工装
检测设备
整机空运转检查装置
动平衡装置(见注2)
静平衡装置
滚筒径向跳动检查台
天平或其他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0.1克)
声级计
点温计或测温仪
转速表
扭力扳手
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等通用量检具
注:1、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公司可不具有完毕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有相应的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查手段和检查记录。
2、全喂入机动脱粒机脱粒滚筒长度>700mm的应做动平衡,必须具有动平衡装置;脱粒滚筒长度≤700mm允许只做静平衡,可不具有动平衡装置。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脱粒滚筒允许只做静平衡,可不具有动平衡装置。
3、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5.3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公司生产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查应当按照表4所列的检查项目执行。
表4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NY 642-2023《脱粒机安全技术规定》
JB/T 9778-2023《全喂入式脱粒机 技术条件》
JB/T 10749-2023《玉米脱粒机》
1、 整机空运转及轴承温升
2、 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
3、 喂入口安全措施
4、 外露运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
6、 使用说明书
7、 滚筒与凹板间隙
8、 产品标牌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NY 642-2023《脱粒机安全技术规定》
JB/T 9777-2023《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 技术条件》
1、 整机空运转及轴承温升
2、 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
3、 喂入口安全措施
4、 外露运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
6、 使用说明书
7、 滚筒与凹板间隙
8、 产品标牌
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整机抽样数量(见表5)。
5.5.1.2抽样与封样
5.5.1.2.1按不同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分别进行抽样。在同一个抽样规格段内有多种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产品(产量较大的一种规格)。
5.5.1.2.2抽取整机应是在公司成品存放处的一年内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产品配套功率≥15kW者,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台)。
表5 整机抽样数量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整机抽样数量
全喂入
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玉米脱粒机5TY系列等;
3、大豆脱粒机5TD系列等;
4、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滚筒长度≤700mm
滚筒长度>700mm
对每个产品单元中的各个产品品种的不同农作物种类的每个产品系列的每个规格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半复式
及复式
单滚筒
双滚筒
半喂入
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非机械夹持
机械夹持
半复式
及复式
说明:对于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公司,每个生产最终产品的场地均应按规定分别抽取样品。
5.5.1.2.3抽取重要零部件应在公司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每种重要零部件各抽两套(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8套(件)。
重要零部件涉及:脱粒滚筒、皮带轮、风扇、机架等。
5.5.1.2.4抽样时,必须按照规定规定填写抽样单(见表6)。
5.5.1.2.5封样采用粘贴盖有封样单位印章的封条进行。封样部位以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5.2.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分类及鉴定标准见表7。
5.5.2.2 产品合格鉴定
A类项目所有合格, 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2项次,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3项次,鉴定该产品检查合格。否则鉴定该产品检查不合格。
表6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农作物种类
执行标准
所在系列及
规格段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表7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分类及鉴定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鉴定标准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1
安全喂入装置
A
NY 642-2023(3.4)
JB/T 10749-2023(6.1),JB/T 9778-2023(3.1),
JB/T 9777-2023(3.1)
2
外露回转件防护装置
A
NY 642-2023(3.5)
JB/T 10749-2023(6.2),JB/T 9778-2023(3.2),
JB/T 9777-2023(3.2)
3
危险部位永久性警告标志
A
GB10396-2023;NY 642-2023(3.6)
JB/T 10749-2023(6.3),JB/T 9778-2023(3.3),
JB/T 9777-2023(3.3)
4
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
A
NY 642-2023(3.3),JB/T 9778-2023(4.5.4),
JB/T 9777-2023(4.4.8),JB/T 10749-2023(6.5)
5
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规定
B
GB/T9480-2023;
NY 642-2023(3.7),JB/T 9778-2023(3.4),
JB/T 9777-2023(3.4),JB/T 10749-2023(6.4)
6
脱粒滚筒平衡
B
JB/T 9778-2023(4.6)
JB/T 10749-2023(5.6.2)
JB/T 9777-2023(4.4.1)
7
带轮及风扇平衡
B
JB/T 9778-2023(4.10)
JB/T 10749-2023(5.5)
JB/T 9777-2023(4.6)
8
噪声
B
JB/T 9778-2023(4.3)表2
JB/T 10749-2023(5.3)表2
JB/T 9777-2023(4.3)
9
焊接质量
B
JB/T 9778-2023(4.13)
JB/T 10749-2023(5.12;5.14)
JB/T 9777-2023(4.7)
10
空运转实验
B
JB/T 9778-2023(6.1)
JB/T 10749-2023(8.1.2;8.1.4)
JB/T 9777-2023(6.2)
11
空运转轴承温升
B
JB/T 9778-2023(6.1)
JB/T 10749-2023(8.1.4)
JB/T 9777-2023(6.2)
12
装配质量
B
JB/T 9778-2023(4.14)
JB/T 10749-2023(5.11;5.13)
JB/T 9777-2023(4.8)
13
脱粒滚筒径向跳动
C
JB/T 9778-2023(4.5.2)
JB/T 10749-2023(5.6.4)
JB/T 9777-2023(4.4.2)
14
产品标牌
C
JB/T 9778-2023(7.2)
JB/T 10749-2023(10.1)
JB/T 9777-2023(7.1)
15
涂层外观
C
JB/T5673-1991(4.2)
JB/T 9778-2023(4.12)表6
JB/T 10749-2023(5.16)
JB/T 9777-2023(4.9)表5
16
涂层厚度
C
JB/T 9778-2023(4.12)表6
JB/T 10749-2023(5.16)
JB/T 9777-2023(4.9)表5
17
涂层附着力
C
JB/T 9778-2023(4.12)表6
JB/T 10749-2023(5.16)
JB/T 9777-2023(4.9)表5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获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8。
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公司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玉米脱粒机,5TY系列,滚筒长度≤700mm、>700mm。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玉米脱粒机,5TY系列,滚筒长度≤700mm、>700mm均符合细则规定规定。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玉米脱粒机,5TY系列,滚筒长度≤700mm、>700mm。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玉米脱粒机,5TY系列,单滚筒、双滚筒。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玉米脱粒机,5TY系列,单滚筒不符合细则规定规定;双滚筒符合细则规定规定。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玉米脱粒机,5TY系列,双滚筒。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多功能脱粒机,5TD系列、5T系列,单滚筒。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多功能脱粒机,5TD系列,单滚筒符合细则规定规定;5T系列不符合细则规定规定。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多功能脱粒机,5TD系列,单滚筒。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稻麦脱粒机,5T系列,滚筒长度>700mm。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稻麦脱粒机,5TG系列,机械夹持。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稻麦脱粒机,5T系列,滚筒长度>700mm不符合细则规定规定;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稻麦脱粒机,5TG系列,机械夹持符合细则规定规定。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稻麦脱粒机,5TG系列,机械夹持
注:1、当公司实地核查与产品抽样检查所拟定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查的范围拟定。
2、假如公司申请的产品名称和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照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公司获证后,增长新的产品单元,或增长同一产品单元内不同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或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增长脱粒滚筒长度>700mm规格段的,均应按照本实行细则第4章的规定程序办理。
6.1.3.2 公司获证后,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同一农作物种类内增长其他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增长其他产品规格段的,应按照4.1条款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照4.3条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 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行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告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1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林纪恩
检查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2)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71号
邮政编码:030027
电 话:0351—6272129
传 真:0351—6261322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高太宁
检查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3)辽宁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邮政编码:110034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吴义龙
检查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4)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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