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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法规与管理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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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国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 ,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局(EP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其中, FDA的食物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 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各部门的管理范围由转基因产品的最终用途而定。部门的管辖范围及相应的法规部门管理范围法规指南农业部植物有害生物、植物、牲畜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7CFR340GMO及其产品的申请内容与过程的简化GMO及其产品:受控生物体的报告程序及解除控制的申请环保局微生物、植物农药,农药的新

2、用途,新微生物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杀啮齿动物药物法毒物控制法微生物杀虫剂:试验许可与报告生物技术微生物产品:毒品控制法下的最后法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食品、饲料、食品添加剂、兽药、医药及医疗设备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政策声明:从新植物品种而来的食品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美国对生物安全和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健全,而且各部门相对独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相互协调统一,且运作效率高。由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美国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非常快,在世界上处于垄断地位。但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法律方面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即对转基因食品不进行标识。这不仅违

3、背了美国广大人民的意愿,是不尊重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一种表现,而且同WHO/ FAO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的规定相背离。1973年第一例重组DNA实验在美国获得成功,1975年美国有分子生物学家指出,重组 DNA 技术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巨大危险,建议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关于重组 DNA 技术使用的指南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此后,美国于 1976 年 7 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生物安全管理法规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1986 年6月里根政府颁布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是美国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美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部门协调机制,对需要审查和管理的基因工程生物进行较

4、严格的考察。管理协调大纲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农业部、环保署、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五个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政府管理。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环境保护署及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三个机构根据产品最终的用途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形成了特有的“三驾马车”的模式。在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实际工作过程中,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过程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上述三个机构中一个或多个进行审查,只是审查过程中,三个部门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如,转基因抗虫特性和抗除草剂特性的食品作物必须由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环境保护署及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同时审查;转基因油料作物必须经由动植物卫生检验检

5、疫局及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审查;转基因园艺作物由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单独审查。在标识问题上,美国认为对转基因食品和常规食品应适用同样的标签要求。由于现行法律并不要求在食品标签上说明食品的制造方法,转基因食品也无需贴特殊标签。只有当转基因技术实质性地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发生改变时,或以转基因材料生产的该食品的原有名称已无法描述该食品的新特性,可能影响食品的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在同一份指南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提出,禁止刻意标注“非转基因食品”,原因是这样的标识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有区别,

6、而标注“非转基因食品”的厂家会因此不平等获利。加拿大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了食品和药品法;1993年,制定了对生物技术产业的管理政策,规定政府要利用食品和药品法和管理机构对转基因农产品进行管理,具体的管理机构为卫生部产品安全局、农业部食品检验局、环境部;1994年,发布新食品安全性评估标准;1995年,食品和药品法中又增加了新型食品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监管方式与美国有很多相似性:凡经卫生部门审查批准进入市场销售后,该转基因产品就被认定为实质上等同于传统食品,一般不强制要求添加特殊标志。在加拿大,负责法规和标签的权利机构是卫生部,其所属的健康保护局在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领导下进

7、行管理。该局根据1995年制定,1998年修订的新食品管理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新食品安全评价准则的规定,对生物技术食品进行管理。加拿大的新食品法规以 “实质等同性”原则为基础,并要求生产商在新食品销售和发布广告前的45天内向健康保护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新食品的普通名称、研制和生产的过程及发生的任何主要变化;有关新食品的使用还应包括制作指导及食用量的估计;在加拿大以外的使用情况以及标签上的所有内容。按加拿大食品管理局授权,该国的食品标签由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制订。准则要求其标签内容必须真实且容易理解,并且不能造成误导。那些对于健康和安全可能有影响的食品,如可能引起过敏、或可造

8、成毒性、成分及营养的改变,则实行强制性标签。要求生产商在标签上标识是否含有某种成分,但这种标识是真实的并且不造成误导。标识必须真实,通俗易懂而又不误导消费者,不能够对食品的特征、价值、组成、优点或安全产生错误的印象。任何肯定的(包含)或者否定的(不包含)的标识都是允许的,只要该标识符合事实,并且没有欺骗和误导。原则上,安全且有营养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该和非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一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产品中含有针对性的基因修改,必须通过特殊的标识来告知消费产品的变化。日本日本对转基因单独立法,法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如日本卡塔赫纳法、食品卫生法、饲料安全法、农产品标准化法和标识法等。在2003年

9、加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后,日本制定了日本卡塔赫纳法,涉及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管理。二是管理条例,例如,根据日本卡塔赫纳法,按转基因生物利用模式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与美国不同,日本采取了基于生产过程的管理措施。1979年8月 27 日,日本政府首相颁布了重组DNA生物实验指南,并随后多次进行修订。由开发者先进行安全性评价,然后再由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认其安全性。只有确认了安全性的才能实现商品化到日本消费者的手中,任何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如果没有经过安全评估,禁止进口或在日本销售。日本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要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4

10、个部门组成。文部科学省负责审批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工作,并负责审批试验阶段的重组DNA研究;经济产业省负责推动生物技术在化学药品、化学产品和化肥生产方面的应用;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审批重组生物向环境中的释放;厚生劳动省又称健康与福利部,负责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四个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安全性评价程序为:开发者先行评价,然后政府组织专家再进行审查。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日本把贴标签的转基因食品分为三类,且三类产品的标识规定不同:(1)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成的食品在组分、营养、使用等方面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比如高油酸大豆、

11、豆油及其产品。(2)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且外源基因或其编码的蛋白质在加工成后依然存在的食品。(3)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后不存在外源基因或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对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不区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进行强制标识,分别表示为“转基因”、“转基因不区分”。非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进行自愿标识,可表示为“非转基因”。同时,规定国内不存在转基因生物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转基因生物加工后,不再含有重组DNA或蛋白质的产品采取自愿标识(在营养成分及用途上与常规食品有显著改变的进行强制标识)。 到目前为止,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已经通过日本转基因安全性认证

12、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农产品及以这些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分析和监管体系 安全性审查制度:申请者向食品保健部监视安全科提出申请,再由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根据安全性审查准则及最新科学知识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由官方报纸公布于众。某些转基因食品即便通过了安全性审查,如果日后与科学上的新观点相悖时,要及时复审,若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予以公布。申请者要保证申请资料的可靠性。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有新的认识、观点时,申请者有责任向厚生省呈报相关资料、报告等。安全性审查的对象大致包括两类,即

13、用转基因大豆、玉米生产加工的食品和转基因非病原微生物所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实质等同”的标准,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审查。在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审查时,首先要明确待审查的转基因食品与同一种类非转基因食品有无可比性,如果两者有可比性,则逐项进行比较,若无可比性,则不能作为食品销售。 上市审批制度:日本政府规定,转基因农作物的开发首先要在封闭环境中展开,其次,实验室开发出来的转基因作物必须在田间种植和上市流通之前,对其环境安全性、食品安全性和饲料安全性进行认证,方可进行田间种植和制成食品,任何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如果没有经过安全评估,禁止进口或在日本销售,从而保证了只有

14、确认了安全性的转基因食品才能实现商品化,到日本消费者的手中。 生产流通管理制度:生产流通管理制度(也称IP管理或个性保存),是一种农产品或原材料管理体系,该体系允许分批处理农产品或将一种农产品与其它农产品进行分离。日本明确规定必须对非转基因原料的生产及流通进行分离管理。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当事人需要向下一个人提供标记产品名称、产地、收获年份等信息及有关管理内容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接受人向下一人出售从前一人处收到的非转基因农产品时,需要提供同样的证明书,并附上从前一人处收到的证明书的复印件。证明书基于根据流通各个阶段中管理主体的管理内容而编制,并由确认主

15、体递交给下一主体。欧盟采用的是 “预防原则”,即认为科学认识有局限性,转基因食品应用于生产和消费的时间尚短,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需经过长期考察,一旦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平衡造成破坏, 恢复起来将非常困难, 因此, 有必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欧盟转基因产品立法见诸于欧盟的相关指令及其法规条例,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立法规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之前。这一时期,欧盟对于转基因产品的规制逐渐由探索走向成熟,对转基因产品的规制也日趋完善和严格。这一阶段性立法主要有欧洲理事会关于封闭使用基因修饰微生物的指令219/1990/EC和关于向环境有意释放基因饰变生物的指令220/1990/EC

16、,欧洲理事会法规新食品法258/1997/EEC等。 第二阶段是自1998年至2001年。这期间由于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仍然持怀疑态度,并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自1998年起便暂停批准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农产品,到1999年欧盟又进一步停止了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宣布禁止转基因农产品进入欧盟。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希腊和卢森堡7个欧盟国家甚至对转基因产品实施了为期4年的禁令。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这种做法引起了转基因产品生产国的强烈不满;这一阶段立法主要有外源性污染物标识条例49/2000/EC,关于向环境谨慎释放转基因生物指令18/2001/EC等。 第三阶段是自2003年

17、至今。迫于其他成员方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压力,欧盟颁布法律,允许转基因产品在保证可追踪性的前提下在欧盟市场出售,对转基因产品从“事实上的暂停”过渡到了象征性的开放。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有两个: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管理条例1829/2003/EC和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管理条例1830/2003/EC。主要法律:关于封闭使用基因修饰微生物的指令219/1990/EC和关于向环境有意释放基因饰变生物的指令220/1990/EC;1997年欧盟出台了新食品法;外源性污染物标识条例49/2000/EC;关于向环境谨慎释放转基因生物指令18/2001/E

18、C;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管理条例1829/2003/EC和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管理条例1830/2003/EC欧盟规定食品标签是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是生产商的自我声明,也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第一依据,正确的标签有助于消费者做出信息充足的选择。根据法规1830/2003/EC 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含有2 种以上成分, 并包括基因改良成分的食品,“基因改良”或者“源自转基因(成分的名称)”应在成分列表中,并在相关成分的后面用括号表示; (2) 如果成分指明了类别的名称,“含有基因改良(生物

19、体的名称)”或者“含有源自基因改良成分(生物体的名称)”的字样应出现在成分的列表中; (3) 如果没有成分列表,“基因改良”或者“源自基因改良(生物体的名称)”的字样应清晰的标注在标签中; (4) 如果没有成分列表,可以在标签中采用其他的形式标注; (5) 如果用于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是非预包装食品,或者包装的面积不足10 cm2,这里要求的信息应在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或者附带的展示版面,或者在包装材料上展示,展示信息应清晰可读。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是强制性的,作为豁免情况,根据法规1829/2003/EC 的规定,如果含有或者包括的转基因成分低于0.9%的食品则不需要标识。另外如果混入食

20、品中的转基因成分来源于尚未被欧盟批准上市销售的转基因品种,尽管其已经被欧洲食品安全局认为不具有风险,其转基因限量(阈值)也只有低于0.5时才能免除标识。对于豁免进行标识的情况,生产者应向管理局提供充足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已经在每个适当的步骤中采取了措施以避免转基因的污染。由于欧盟是若干国家通过宪法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国家联盟,因此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从体制上而言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欧盟层面,主要有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欧洲委员会,负责评估所所有新推出的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已决定是否允许该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第二,欧盟各成员国层面,主要是各国卫生部或农业部所属的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机构,欧盟允许各成员国

21、制定自己的法律,以避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发生飘逸。中国中国目前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因工程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转基因药品安全和转基因微生物安全等五个方面。中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监管涉及农业、检疫、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归纳起来有4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由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商务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部等个部门联合组成的部际联席会; 第二个层面是设在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三个层面是该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第四个层面是县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到监管过程又可细分为: 1)

22、农业部负责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标识申报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负责出具检测报告; 4)环保部负责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估涉及到的环境污染的评估和管理; 5)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6)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7)卫生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科技部负责转基因产品的技术研发; 9)商务部则有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主要管理制度:1,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

23、究、试验、生产和进出口活动, 都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评价。安全评价按照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三个类别,根据安全等级 (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尚不存在危害)、(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低度危险)、 (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中度危险)、(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高度危险)的不同,以及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5个不同的阶段进行报告和审批。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只有经过批准后

24、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2,生产许可证制度 所有研发单位在开展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应用时, 只有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获得了相应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证书,并申请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3,经营许可证制度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过安全性评价获得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证书后,所有从事这类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才能从事相应的转基因生物经营活动。 4,标识制度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实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

25、口或销售。 5,进出口管理制度 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研究试验、生产、加工三种类型实施安全管理, 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定。例如,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首先由境外研发商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检测, 并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采取一定安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方可以出口到中国。安全分析和监管体系:1,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体系 中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体系由检测机构和检测标准两方面组成。其中检测机构是按照动物、植物、微生物三种生物类别,以及转基因产品成分检测、环境安全

26、检测和食用安全性三类任务的要求进行设置,并考虑综合性、区域性和专业性三个层次进行相应了的布局和建设。目前,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农业部审核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食用安全技术检测机构2个、环境安全技术检测机构15个、产品成分检测机构18个。其中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天津卫生防病中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中心)等一批高水平的专业科研机构,均为获得了农业部批准成为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单位。另外,在转基因生物检测标准方面,目前中国制定并实施的转基因产品检测标准共有17项,其中国家标准(GB)6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SN)11项(见表2)。上述标准各有不

27、同,而且有些标准专门针对食品中的某些转基因成分检测而制订的。 2,转基因植物食用安全评价体系 2002 年以后,在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关转基因食品评价指南,并总结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实践基础上,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试行)、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性评价导则及相关食用安全检测标准,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评价要点、步骤及具体试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制度 早在2001年,中国就建立了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制度。当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 2002 年的两部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对这一

28、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适用标识制度。 2) 管理机构。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3) 标识主体。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29、4) 标注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还对标注方法、标注方式、标注使用的文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 申请程序。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出口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标识,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6) 重新申请程序

30、。如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已满,或者标识式样变更,或者有其他原因需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则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手续。 7) 注销手续。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认可批准机关应当注销标识审查认可批件:已被撤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认可未经批准;按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

31、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

32、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

33、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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