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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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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 民用建筑能耗记录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2023年 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记录调核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记录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记录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记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九条规定: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总说明 1 第一部分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 4 一、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说明 5 二、报表目录 6 三、调查表式 8 (一)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基层表 8 (二)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基层表 9 (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记录基层表 10 (四)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基层表 11 (五)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12 (六)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13 (七)城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15 (八)城乡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16 (九)城乡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18 (十)城乡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20 (十一)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综合表 21 四、重要指标解释 22 五、记录调查实行方案 25 第二部分 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 30 一、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说明 31 二、报表目录 32 三、调查表式 33 (一)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基层表 33 (二)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34 四、记录调查实行方案 35 总说明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原《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记录报表制度》(建科〔2023〕14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记录调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工作的基本规定。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内容,组织实行,准时报送。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记录资料应通过地方记录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记录调查相反复。 三、记录内容:包含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两部分内容。 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涉及基本信息、能耗信息和集中供热信息(仅北方采暖地区)三方面内容。 四、记录范围 针对本制度中不同记录内容,分别在全国不同范围内组织实行。 1、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为全国城乡范围; (2)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为全国28个省市和4计划单列市(详见本制度P275页)。。 (3)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详见本制度P27页)。 (4)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详见本制度P26页)。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 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同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记录的城市范围)内乡村区域。 注:城乡涉及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城乡以外的区域。 五、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采用全面记录和抽样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1、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 记录方式采用全面记录和抽样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采用全面记录调查方式;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采用抽样记录调查方式。 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采用全面记录和抽样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规模以上锅炉房(热电厂)采用全面记录调查方式,规模以下的锅炉房(热力站)采用抽样记录调查方式。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记录采用抽样记录方式。 六、记录报表 1、报表类型 第一部分“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涉及四类报表: 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登记表、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登记表、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登记表。 第二部分“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仅具有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登记表。 2、报表填报 记录报表设立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由本制度所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基层表有两类指标,一类为必填指标(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部分),另一类为选填指标(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部分)。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选填指标不规定统一填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 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七、报送规定 本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各报表的报送规定和报送方式按制度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增长或补充所需指标,但不得打乱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也不得改变统一的编码。 九、本制度自2023年年报开始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 一、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报表说明 (一)记录目的 本部分反映城乡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应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二)报表内容 反映城乡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等化石能源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耗。 (三)记录范围 本制度针对不同记录内容,分别在全国不同范围内组织实行。其中: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为全国城乡范围; 2、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为全国28个省市和4计划单列市。 3、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 4、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采用全面记录和抽样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采用全面记录调查方式;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采用抽样记录调查方式。 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采用全面记录和抽样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规模以上锅炉房(热电厂)采用全面记录调查方式,规模以下的锅炉房(热力站)采用抽样记录调查方式。 (五)报表填报 本制度设立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由本部分“记录调查实行方案”中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六)报送规定 本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和报送时间的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综合表及基层数据库。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城乡能耗 基1表 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基层表 年报 全国城乡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取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城乡能耗 基2表 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基层表 年报 全国城乡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取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城乡能耗基3表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记录基层表 年报 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青岛、深圳、宁波、厦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城乡能耗 基4表 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基层表 年报 北方采暖地区城乡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且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下的锅炉房(热力站)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城乡能耗 综1表 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年报 全国城乡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取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城乡能耗 综2 表 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同上 全国城乡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取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城乡能耗 综3 表 城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同上 全国城乡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同上 同上 城乡能耗 综4 表 城乡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同上 全国城乡范围内所有大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城乡能耗 综5 表 城乡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取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城乡能耗 综6表 城乡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取的居住建筑 同上 同上 城乡能耗 综7 表 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综合表 同上 北方采暖地区城乡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且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下的锅炉房(热力站) 三、调查表式 (一)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基层表 表 号:城乡能耗基 1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_ _ _省(自治区、直辖市)__ _地(区、市) __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 年报 建筑具体名称 建筑具体地址 竣工时间 建筑类型 建筑功能 建筑层数(层) A B C D E 1 续表 建筑面积(平方米) 供热方式 供冷方式 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是否实行节能改造 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 记录时间 2 F G H I J K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所属县(市、区)行政区代码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4、建筑类型D: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或4, 1表达居住建筑,2表达中小型公共建筑, 3表达大型公共建筑,4表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5、建筑功能E:其中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不填写;中小型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填写1~6的数字代码, 1表达写字楼建筑,2表达商场建筑,3表达宾馆饭店建筑,4表达医疗卫生建筑,5表达文化教育建筑,6表达其他建筑; 6、供热方式F:应填写数字代码1、2、3, 1表达集中供热, 2表达分户采暖,3表达无; 7、供冷方式G:应填写数字代码1、2、3, 1表达集中供冷, 2表达分户供冷,3表达无; 8、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H: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没有执行节能标准填0,执行节能50%标准填1,执行节能65%标准填2,执行节能75%及以上标准的填3; 9、是否实行节能改造:应填写数字1、2,1是,2否; 10、表中1、2栏数据取整数。 (二)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基层表 表 号:城乡能耗基 2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 2023 年 月 建筑代码: 建筑具体名称: 填报单位: 20 年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A B C 1 电力 千瓦时 104 煤炭 公斤 105 天然气 立方米 106 液化石油气 公斤 107 人工煤气 立方米 108 其他能源()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千焦耳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千焦耳 111 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千焦耳 115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建筑代码、建筑具体名称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4、表中1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相相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5、表中104~115项数据取整数。 (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记录基层表 表 号:城乡能耗基 3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建筑代码: 建筑具体名称: 填报单位: 建筑逐月能耗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A B C 1 2 3 4 5 6 电力 千瓦时 104 水耗 吨 105 天然气 立方米 106 煤气 立方米 107 集中供热耗热量 千焦耳 108 集中供冷耗冷量 千焦耳 109 其他能源()   110 续表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数据来源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8 9 10 11 12 D E F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已批准的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建设试点省市填报; 2、纳入本表记录的公共建筑填写本表前,应填写“基本信息基层表” (基1表)和“能耗信息基层表” (基2表); 3、建筑代码、建筑具体名称和所属县(市、区)行政区代码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4、表中110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和相应的计量单位; 5、表中104~110项数据保存整数。 (四)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基层表 表 号:城乡能耗基4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 2023 年 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___ _省(自治区、直辖市)__ _地(区、市) _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 年报 锅炉房(热电厂)具体名称 热源情况 供热 面积 (平方米) 燃料情况 按热计量 收费的面积 (平方米) 类型 供热能力 (兆瓦) 种类 燃料 热值 (千卡) A B 1 2 3 C 4 续表 燃料消耗量 总耗电量(千瓦时) 总供热量(吉焦) 计量单位 合计 其中 购热量 D 5 6 7 8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供热公司、热电厂或自有锅炉房产权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热源类型应填写1~6数字代码,其中1表达燃煤锅炉, 2表达燃油锅炉, 3表达燃气锅炉, 4表达电锅炉, 5表达热泵系统, 6表达热电联产; 4、能源种类C(计量单位D)应填写煤(公斤)、天然气(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公斤)、人工煤气(立方米)、汽油(公斤)、煤油(公斤)或柴油(公斤),其中相应热源类型4、5、6不需填写此栏目中的内容; 5、总耗电量是指用于锅炉房动力设备的电力消耗量,其中相应热源类型“4”、“5”的能源消耗总量也在此栏目中填写,对于热源类型“6”不需填写此栏目内容; 6、相应热源类型“6”在总供热量(7栏)内只填写直供量; 7、购热量(8栏)是指供热单位从其他热力生产公司或销售公司购入的热量; 8、本表逻辑审核关系:2栏≥3栏,7栏≥8栏; 9、表中1~8项数据取整数。 (五)城乡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表 号:城乡能耗综1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 2023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报 所属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合计 写字楼 建筑 商场 建筑 宾馆饭店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A B C D 1 2 3 4 5 6 按地区排列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续表 中小型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文化教育建筑 其他 建筑 合计 写字楼 建筑 商场建筑 宾馆饭店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文化教育建筑 其他 建筑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乡能耗基1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 5、表中101项为整数,102项保存2位小数。 (六)城乡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表 号:城乡能耗综 2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年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A B C D 1 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全年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可再生能源 建筑规模化 应用 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万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5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6 其中:电力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7 续表 大型公共建筑 中小型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2 3 4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乡能耗综1表和基2表计算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5、表中101为整数,102项~115项保存两位小数,116~117项保存1位小数。 表 号:城乡能耗综 3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年 月 (七)城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记录综合表 综合机关名称: □1.不节能2.50%节能标准3.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合计 A B C D 1 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全年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可再生能源 建筑规模化 应用 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万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5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6 其中:电力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7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进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乡能耗综1表和基2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项~115项保存两位小数,116~117项保存1位小数。 (八)城乡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表 号:城乡能耗综 4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1.不节能2.50%节能标准3.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写字楼建筑 A B C D 1 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全年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可再生能源 建筑规模化 应用 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万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5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6 其中:电力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7 续表 商场建筑 宾馆饭店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文化教育建筑 其他建筑 2 3 4 5 6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进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乡能耗综1表和基2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项~115项保存两位小数,116~117项保存1位小数。 (九)城乡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表 号:城乡能耗综 5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1.不节能2.50%节能标准3.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年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写字楼建筑 A B C D 1 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全年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可再生能源 建筑规模化 应用 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万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5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6 其中:电力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7 续表 商场建筑 宾馆饭店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文化教育建筑 其他建筑 2 3 4 5 6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进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乡能耗综1表和基2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项~115项保存两位小数,116~117项保存1位小数。 (十)城乡居住建筑能耗信息记录分类综合表 表 号:城乡能耗综 6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1.不节能2.50%节能标准3.65%节能标准4. 7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年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和高层建筑 A B C D 1 2 3 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全年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万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运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5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6 其中:电力 公斤标煤/ 平方米 117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进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75%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乡能耗综1表和基2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6项=103项/102项, 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项~115项保存两位小数,116~117项保存1位小数。 (十一)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综合表 表 号:城乡能耗综 7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 有效期至:2023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年报 记录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合计 燃煤锅炉房 燃油锅炉房 燃气锅炉房 电锅炉房 热泵系统机房 热电厂 A B C 1 2 3 4 5 6 7 数量 个 201 供热面积 万平方米 202 供热能力 万兆瓦 203 燃料消耗量 万吨标煤 204 总耗电量 万千瓦时 205 总供热量 万吉焦 206 其中:购热量 万吉焦 207 单位建筑面积集中供热能耗量 公斤标煤/平方米 208 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乡能耗基4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 (2)208项=(204项+205)/202项; 5、表中201为整数,202项~207项保存两位小数,208项保存1位小数。 四、重要指标解释 1、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记录指标:为民用建筑的类型、功能、层数、建筑面积等建筑的基本情况。 2、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记录指标:为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全年的电力、煤碳、天然气等各类能源的消耗量,以及太阳能光热运用系统、太阳能光电运用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情况。其中建筑能源消耗是指在建筑使用过程中,为满足民用建筑内人员活动的能源消耗,涉及维持建筑环境(如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灯)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炊事等)的能源消耗。 3、能耗在线监测平台:通过对建筑物能耗信息实行数据汇总、在线监测、动态分析、用能管理等功能的平台。 4、北方采暖地区城乡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记录指标:为城乡民用建筑供集中供热的锅炉房、热电厂供热总面积和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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