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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精品资料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
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SDJ 2—88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 2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2
第四章 电 气 部 分 6
第五章 同步调相机 12
第六章 远动和通信 13
第七章 建 构 筑 物 14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26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
第2.0.1条 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第2.0.2条 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2.0.3条 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2.0.4条 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2.0.5条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2.0.6条 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2.0.7条 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
第2.0.8条 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2.0.9条 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2.0.10条 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2.0.11条 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度、7~8度、8~9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500kV变电所,9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330kV变电所。
第2.0.12条 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1节 所 区 规 划
第3.1.1条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3.1.2条 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
第3.1.3条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第3.1.4条 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第3.1.5条 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表3.1.5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 号
建 构 筑 物 名 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1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1)
控制楼(室)
戊1)
二
(2)
通信楼
戊
二
(3)
配电装置楼(室)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
丙
二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
丁
二
(4)
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
二
(5)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
(6)
电容器(可燃性介质)室
丙
二
(7)
调相机房
丁
二
(8)
冷却塔
钢筋混凝土
戊
三
玻璃钢(无阻燃剂)
丙
四
玻璃钢(有阻燃剂)
戊
三
(9)
水处理室
戊
二
(10)
水泵房
戊
二
辅助生产建构筑物
2
(1)
空气压缩机室
戊
三
(2)
制氢站
甲
二
(3)
贮氢罐
甲
二
(4)
检修间
丁
二
(5)
总事故贮油池
二
(6)
油处理室
丙
二
(7)
生活、消防泵房
戊
二
(8)
天 桥
仅供人通行
戊
二
其下敷设有电缆层
丙
二
3
附属建构筑物
(1)
办公室
三
(2)
警卫传达室
三
(3)
汽车库
丁
二
(4)
材料库、工具间
丙
三
材料库、工具间(仅贮藏非燃烧器材)
戊
三
(5)
锅炉房
丁
二
(6)
生活水塔、水池
戊
二
1) 序号1之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第3.1.6条 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
第2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第3.2.1条 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第3.2.2条 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第3.2.3条 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
第3.2.4条 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最短。
第3.2.5条 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缘地段,并宜置于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频下风侧。
第3.2.6条 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冷却塔与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冷 却 塔
建 构 筑 物
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
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
位于冬季盛行
风向上风侧
位于冬季盛行
风向下风侧
点滴开放式冷却塔
20
30
15
自然通风横流塔
20
25
15
自然通风逆流塔
15
20
12
玻璃钢冷却塔
15
20
15
注:①在污秽地区,冷却设施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应比表中数值适当加大。
②对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以架构计算。
③玻璃钢冷却塔成组布置时,塔与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m。
第3.2.7条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
表3.2.7 建构筑物最小间距 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制氢站
贮氢罐
总事故贮油池
所内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每组断路
器油量
(t)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1
≥1
一、二级
三级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10
12
5
10
12
三级
12
14
14
15
12
14
屋外配电
装置
每组断路器油量
(t)
<1
—
25
30
5
10
12
≥1
10
15
20
屋外主
变压器
油量(t)
5~10
10
10
20
25
10~50
25
30
>50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
15
20
制氢站
12
14
25
—
12
25
贮氢罐
15
30
15
总事故贮油池
5
5
12
15
—
10
12
注:①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④屋外配电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算起;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壁算起。
⑤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第3.2.8条 竖向布置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填挖方平衡,并考虑扩建时平衡的可能性。
第3.2.9条 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3.2.10条 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0.5%~2%,不应小于0.3%,局部也不宜大于6%。屋外配电装置顺母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
第3.2.11条 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m。
第3节 管 沟 布 置
第3.3.1条 管线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他管线。
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
三、应减少埋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遭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
第3.3.2条 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3.3.3条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3.3.4条 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
第3.3.5条 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节 道 路
第3.4.1条 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3.4.2条 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
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
纵坡:不宜大于6%。
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节 其 他
第3.5.1条 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3.5.2条 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3.5.3条 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3.5.4条 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 气 部 分
第1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4.1.1条 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4.1.2条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
第4.1.3条 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
第4.1.4条 220~330kV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
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第4.1.5条 330~500kV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
第4.1.6条 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的有关规定。当500kV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节 电气主接线
第4.2.1条 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
第4.2.2条 330~500kV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的接线。
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
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
第4.2.3条 330~500kV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
第4.2.4条 220kV变电所中的110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220kV配电装置出线在4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或其他接线。
500kV变电所中的220kV配电装置,可采用双母线,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当采用双母线,且出线和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10~14回时,可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15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
采用双母线或单母线的110~220kV配电装置,当断路器为少油(或压缩空气)型时,除断路器有条件停电检修外,应设置旁路母线。当110kV出线回路数为6回及以上,220kV出线为4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旁路断路器。
第4.2.5条 35~63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为4~7回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8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除断路器允许停电检修外,可设置旁路隔离开关或旁路母线。当出线为8回及以上时,也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 器 。
第4.2.6条 凡设有旁路母线的63~500kV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回路中的断路器均宜接入旁路母线。
第4.2.7条 110~220kV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330~500kV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安装在出线上的耦合电容器、电压互感器以及接在变压器引出线或中性点上的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中,前两串的线路和变压器出口处应装设隔离开关。
第4.2.8条 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初期回路数较少时,应采用断路器数量较少的简化接线,但在布置上应考虑过渡到最终接线方便。
第4.2.9条 330~500kV并联电抗器回路不宜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如需装设,应根据其用途及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4.2.10条 当330~500kV变电所低压侧无功补偿设备为并联电容器、电抗器时,可采用单母线,各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之间不作连接。
第3节 所 用 电
第4.3.1条 变电所宜从主变压器低压侧,分别引接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工作变压器。每台工作变压器的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只有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中一台所用变压器宜从所外电源引接。
第4.3.2条 330~500kV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两台(组)及以上时。所用工作变压器的台数不宜少于两台,并应装设一台专用的所用备用变压器,其容量与工作变压器相同,电源宜从所外可靠电源引接。
第4.3.3条 所用电母线采用按工作变压器划分的单母线接线,各所用变压器之间不考虑并列运行要求,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个回路应分接在不同的母线上。
正常运行方式下,所用电母线电压波动在允许范围内时,所用变压器可不采用有载调压方式。
第4.3.4条 配电装置内应设有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4.3.5条 当远动及所内自动化需要时,变电所应装设一套不停电电源系统(UPS)作为远动和所内微机监测的可靠备用电源。
第4节 电气设备用的空气压缩装置
第4.4.1条 空气断路器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宜根据断路器和贮气罐安装地点的环境温度和最大日温差等条件,使断路器内的压缩空气不出现凝露的要求确定。
第4.4.2条 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总容量应大于全部压缩空气系统在正常情况下总漏损量和通风量的2.5倍,并应校核当有断路器检修连续试操作时,应具有维持系统正常气压的补气能力。此外,还应增加一台备用空气压缩机。
第4.4.3条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应有滤尘器。空气压缩机应能自动开停。
第4.4.4条 高压贮气罐的总容积,应保证当高压贮气罐的压力降到空气压缩机起动的整定压力值时,配电装置发生最大事故操作,并向工作压力系统补足耗气量后,高压贮气罐的剩余压力不小于减压阀高压侧最低允许压力值。
第4.4.5条 高压贮气罐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能串接。高压贮气罐宜装在屋外,但应避免阳光直射,贮气罐的放水阀应有防冻措施。在寒冷地区根据设备技术条件要求,高压贮气罐也可装在屋内。
第4.4.6条 压缩空气系统的减压阀、阀门和管道的通流能力,应保证在最大事故操作后3min内,使断路器贮气筒的压力恢复到大于最低允许工作压力值。
空气压缩机室应靠近装有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布置。如距离较远或空气断路器布置比较分散,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装设具有工作压力的贮气罐。
第4.4.7条 采用电磁式减压阀的压缩空气系统时,宜在减压阀出口附近装设低压贮气罐。由减压阀到该贮气罐的主气管道,应能承受减压以前的压力。该贮气罐上装设的安全阀,应满足减压阀故障时的通流量要求。减压阀的压力检测点应该在该贮气罐上。
第4.4.8条 压缩空气系统宜采用双母管配气方式。如配电装置的断路器采用双列布置时,也可采用单母管环形网络配气。
第4.4.9条 配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从断路器控制柜到空气断路器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第4.4.10条 配气管道宜敷设在电缆隧道、电缆沟道内或沿墙敷设。管道应多点接地,并应向放水阀方向有0.3%~0.5%的倾斜度敷设。
第5节 主 控 制 楼 (室)
第4.5.1条 主控制楼(室)的位置选择,应综合考虑:便于巡视观察屋外主要设备、节省控制电缆、噪音干扰小和有较好的朝向等。
第4.5.2条 主控制楼(室)应按规划设计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主控制室中的控制屏和继电器屏宜分室布置。
第4.5.3条 主控制楼与110~220kV屋外高型配电装置或屋内配电装置距离较近时,宜设置天桥。
第4.5.4条 控制屏(台)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6节 直 流 系 统
第4.6.1条 为保证对直流系统负荷可靠供电,500kV变电所宜装设两组110V或220V蓄电池组。当采用弱电控制、弱电信号时,还宜装设两组48V蓄电池组。以上蓄电池组均不设端电池。220~330kV变电所应装设一组110V或220V蓄电池组。
第4.6.2条 110V或220V的蓄电池组,其容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对控制、信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经常性负荷,每组按全所全部负荷的100%考虑;
二、对事故照明,每组按全所全部负荷的100%考虑;
当用逆变器作为事故照明电源时,每组蓄电池也可按事故照明用逆变器实际连接的台数和容量考虑;
三、对通信、远动的事故负荷和直流油泵等事故负荷,按两组蓄电池平均负担考虑。
48V蓄电池组,每组的容量可按全部负荷的100%考虑,以便于两组蓄电池组互为备用。
在计算蓄电池组容量时,全所事故所用电停电时间按1h计算。
第4.6.3条 蓄电池容量的计算应按以下条件并选择较大者:
一、满足全所事故停电时的放电容量;
二、满足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的容量;
三、按最严重的事故放电方式校验蓄电池的容量,仍能满足直流母线电压最低允许值的要求。
第4.6.4条 每组蓄电池的蓄电池个数,应按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保证直流母线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05%选择,并校验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直流母线电压,均不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
第4.6.5条 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设备选用晶闸管整流装置时,其套数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有两组110V或220V蓄电池的变电所,除每组蓄电池各装一套浮充电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外,全所再装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作为备用;
二、变电所只有一组蓄电池时,宜装设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和一套浮充电的晶闸管整流装置。
三、48V蓄电池,每组各装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
第4.6.6条 变电所的110V、220V和48V直流系统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的接 线。
第7节 二 次 接 线
第4.7.1条 下列元件应在主控制室内集中控制:主变压器、线路并联电抗器、母线联络断路器、分段断路器、旁路断路器、35kV及以上的线路。
无功补偿设备,如同步调相机、电力电容器、电抗器、静止补偿装置等宜在主控制室内控制。如调相机房距主控制室较远需另行单独值班时,则调相机也可在专用的调相机控制室内控制。
第4.7.2条 220~500kV变电所宜采用一对一控制。
第4.7.3条 330~500kV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应能远方及就地操作,检修用的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宜就地操作。220kV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宜就地操作。在变电所中,当330~500kV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为远方操作时,该所220kV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也可采用远方及就地操作。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之间应装设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闭锁回路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分开。
第4.7.4条 各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电能表和适当的事件记录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地方。
当35kV及以上配电装置距主控制室较远且经济上合理时,其母线和线路等的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表,可装设在屋内配电装置室或屋外配电装置的断电器室内。该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继电保护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采用弱电控制的变电所中,各种强弱转换环节(出口元件、变送器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表的安装地点,应根据配电装置距控制室的远近和其间的联系要求,变送器同远动合用等条件统筹考虑,可装设在控制室内,也可装设在配电装置室内或屋外配电装置的继电器室内。
第4.7.5条 电力系统内需要经常解列、并列的变电所或调相机采用同步并列的变电所,应装设同步装置。
第4.7.6条 同步调相机远方测温装置的装设地点,应根据同步调相机的值班方式来确定。变压器的远方测温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控制屏上。
第4.7.7条 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
当变电所内有就地控制的元件时,就地控制元件的事故和预告信号应能集中传送至主控制室。
变压器调压分接头的切换开关,应设置自动的位置指示信号。检修用的就地操作隔离开关,在主控制室不设位置指示器。
第4.7.8条 500kV变电所可设微机监测装置。该装置采用单机方式。微机监测装置的功能宜包括:事件顺序记录、制表打印、数据采集等。
第4.7.9条 500kV变电所微机监测宜和远动装置综合考虑。
第8节 电 气 照 明
第4.8.1条 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的要求。
第4.8.2条 在主控制楼、调相机房、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及主要通道、楼梯间等处,均应装设必要的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宜采用白炽灯兼作正常照明用。事故时其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第4.8.3条 在控制室主要监盘位置和盘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第4.8.4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可采用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宜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照明方式。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500kV屋外配电装置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效光源和宽光束投光灯照明。
第4.8.5条 屋内、外照明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照明器与带电导体(设备)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屋外高处的照明器,可装设固定爬梯或与构架原有的爬梯合用。
如照明器装在独立避雷针构架上或其他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架上,其电源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的有关要求。
第4.8.6条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宜采用36V。
第4.8.7条 蓄电池室内的电气照明,宜采用防爆型照明器。断路器、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
第9节 辅 助 设 施
第4.9.1条 变电所不设专用的变压器检修间。变压器就地检修时可采用汽车起重机或其他起吊设施。在变压器周围应预留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运输道路。
第4.9.2条 变电所可设电气设备检修间,其规模和设备根据变电所电压等级、设备数量、检修特点、地区协作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4.9.3条 变电所不设油再生设施、油分析用仪器、固定油罐和固定输油管道。
变电所油务宜由地区统一管理,所需活动油罐的单罐容量和数量可根据该变电所需要的周转油量、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10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4.10.1条 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的要求。
第11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4.11.1条 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的要求。
第12节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第4.12.1条 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SDJ6的要求。
第13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4.13.1条 220kV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25的要求。
第14节 电缆选择与敷设
第4.14.1条 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技术规程》SDJ26的要求。
第15节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第4.15.1条 变电所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的要求。
第五章 同步调相机
第1节 接线和起动方式
第5.1.1条 同步调相机的接线,应根据调相机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来确定,并应满足运行灵活、操作方便等要求。
与同步调相机连接的变压器的电压变比及分接头的选择,应使同步调相机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值±5%以内。当同步调相机的运行电压低于额定值时,应校验其转子电流不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值时的出力。
第5.1.2条 同步调相机的起动方式,应根据电力系统、机组型式等条件确定。
当两台及以上同步调相机共用一组起动设备时,除应满足运行灵活及操作方便等要求外,还应在起动接线、设备布置及二次回路等方面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节 布置方式和油水系统
第5.2.1条 同步调相机的布置应根据设备的特点、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高位、低位或半低位方式。如设备和地下水位等条件许可,宜采用运转层在机房零米的低位布置,或在零米以上1.5~2.0m的半低位布置。
当采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冻、防雨等措施,以确保运行安全和检修方便。
第5.2.2条 调相机房应设有安装检修场,其大小和位置应根据安装机组的容量、台数和检修的要求而定,可以为一个柱距。
第5.2.3条 调相机房应装设起重设备,其型式与起重量应根据设备特点及安装检修的要求而定。
低位或半低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可装设轻型起重设备。
高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当采用桥式起重设备时,起重能力可按转子重量确定。当采用轻型起重设备时,运转层的设置应满足抽转子或拖定子专用工具工作所需的场地。
第5.2.4条 同步调相机的油系统应装设一台交流工作油泵、一台交流备用油泵和一台直流事故备用油泵。备用油泵应与工作油泵联锁,并能自动投入。
当装设直流油泵有困难时,可装设高位油箱,其容量和压力应能满足惰走期间的需要,且箱内的油应经常保持流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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