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阳至南宁高速铁路环江段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及回建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贵阳至南宁高速铁路环江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护铁路沿线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贵阳至南宁高速铁路环江段建设项目及服务于该项目的回建安置区等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
二、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区域划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17〕10号)规定,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划分为五个类区。
一类区:思恩镇;
二类区:川山镇、洛阳镇、东兴镇;
三类区:大才乡、水源镇、下南乡、大安乡、明伦镇;
四类区:龙岩乡;
五类区:长美乡、驯乐乡。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思恩镇:
(一)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54000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46800元/亩;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40000元/亩;
(三)集体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18700元/亩。
川山镇、水源镇、下南乡:
(一)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52000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45000元/亩;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32000元/亩;
(三)集体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15000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桑树(嫁接桑)
3000
桑树(杂交桑)
2000
甘蔗(水田)
1500
甘蔗(旱地、开荒地)
1200
水稻
1200
玉米(水田)
800
玉米(旱地)
600
花生
800
黄豆
1000
红薯
1000
棉花
1500
青菜
2500
牧草
3000
鱼塘
3000
芋头
1000
(二)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连片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树种
龄组
林龄
单位
补偿费用
用材林
杉木
成熟林
16-25
元/亩
1500
近熟林
11-15
元/亩
1800
中龄林
6-10
元/亩
2200
幼龄林
4-5
元/亩
1000
马尾松
成熟林
16-25
元/亩
1200
近熟林
11-15
元/亩
1500
中龄林
6-10
元/亩
1800
幼龄林
4-5
元/亩
800
桉树
成熟林
4-5
元/亩
1000
近熟林
3
元/亩
1200
中龄林
2
元/亩
1800
幼龄林
1
元/亩
1000
其它阔叶树
成熟林
31-50
元/亩
1100
近熟林
21-30
元/亩
900
中龄林
11-20
元/亩
700
幼龄林
≤10
元/亩
500
未成林造林地
杉木
≤3
元/亩
700
马尾松
≤3
元/亩
600
其它阔叶林
≤3
元/亩
600
经济林
油茶
衰产期
26以上
元/亩
2000
盛产期
6-25
元/亩
4000
初产期
4-5
元/亩
3000
产前期
≤3
元/亩
1500
灌木林
元/亩
700
防护林
元/亩
2000
苗圃育苗
不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元/株
按出圃苗木市场价格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杉苗、松苗、桉苗
元/株
按苗木市场价格
绿化树苗
元/株
按苗木市场价格
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树种
胸径(CM)
补偿标准(元/亩)
竹类
甜竹
10
楠竹
10
刺竹
8
杂竹
2
用材林
杉木
胸径<3厘米
5
胸径3-5厘米
12
胸径6-10厘米
18
胸径11-15厘米
25
胸径16厘米
30
胸径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8
马尾松
胸径<3厘米
5
胸径3-5厘米
10
胸径6-10厘米
15
胸径11-15厘米
20
胸径16厘米
25
胸径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8
桉树
胸径<3厘米
5
胸径3-5厘米
10
胸径6-10厘米
15
胸径11-15厘米
20
胸径16厘米
25
胸径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8
其它阔叶树
胸径<3厘米
2
胸径3-5厘米
8
胸径6-10厘米
12
胸径11-15厘米
18
胸径16厘米
20
胸径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8
经济林
油茶
产前期
30
初产期
50
盛产期
80
衰产期
50
油桐
产前期
20
初产期
30
盛产期
60
衰产期
30
3.沼气池补偿标准:
玻璃钢结构1500元/座;混凝土结构2500元/座。
4. 珍贵树种及绿化树补偿标准
树种
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黄花梨
≤3
80
4-5
120
6-10
200
11-15
280
16
350
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60
罗汉松
≤3
100
4-5
150
6-10
220
11-15
300
16
380
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70
红豆杉
≤3
100
4-5
150
6-10
220
11-15
300
16
380
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70
桂花
≤3
60
4-5
100
6-10
180
11-15
250
16
300
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50
香樟
≤3
60
4-5
100
6-10
180
11-15
250
16
300
大于16厘米每增加2厘米
50
5.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幼树
试果树
盛果树
(5至12年龄)
老龄树
(13年龄以上)
1年龄
2年龄
3至4年龄
柑
30
80
150
300
100
橙
30
80
150
300
100
柚
30
80
150
300
100
龙眼、荔枝
30
80
150
300
100
梨、桃、枣
30
80
150
300
100
柿
30
80
150
300
100
李类
30
80
150
300
100
枇杷
本地枇杷
30
80
150
300
100
大果枇杷
30
80
150
300
100
黄皮果
30
80
150
300
100
番桃、番石榴
30
80
150
300
100
板粟
30
80
150
300
100
葡萄
成片
20
40
70
150
100
零星
35
45
80
230
100
蕉类
20
40
70
70
60
芒果
25
45
80
230
100
扁桃
25
45
80
230
100
柠檬
25
45
80
230
100
核桃
25
45
80
230
100
鸡果、木瓜
25
45
80
230
100
其他水果
36
72
120
240
120
五、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结构
类别
类别特征
结构
类型
补偿标准(元/ 平方米)
划地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
1
混合(砖)
结构
承重墙为砖墙,楼面和屋面为砼
内外墙清水墙,水泥楼地面
650
800
2
砖(石)瓦结构
承重墙为砖墙,屋面盖瓦
简易
装修
400
600
3
泥瓦
结构
承重墙为泥,屋面盖瓦
简易
装修
300
500
4
其他结构
活动板房
200
5
厨房、柴房、简易
房
简易装修
300
凡在房屋周边建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马赛克、水磨石
平方米
60
2
地砖、踢脚(普通)
平方米
80
3
地砖、踢脚(中档)
平方米
90
4
地砖、踢脚(高档)
平方米
120
5
花岗岩、大理石(普通)
平方米
120
6
花岗岩、大理石(中档)
平方米
150
7
花岗岩、大理石(高档)
平方米
180
8
瓷砖、面砖(普通)
平方米
60
9
瓷砖、面砖(中档)
平方米
80
10
瓷砖、面砖(高档)
平方米
100
11
复合木地板
平方米
200
12
实木地板
平方米
400
13
造型吊顶
平方米
1000
14
无造型普通吊顶、塑料扣板
平方米
120
15
门窗套
平方米
30
16
铝合金、塑钢门窗(普通)
平方米
150
17
铝合金、塑钢门窗(中档)
平方米
180
18
铝合金、塑钢门窗(高档)
平方米
210
19
铝合金弹簧门
平方米
150
20
铁制钢防盗窗
平方米
40
21
不锈钢防盗窗
平方米
120
22
铝合金防盗网
平方米
60
23
普通钢板防盗门(普通)
扇
300
24
普通钢板防盗门(中档)
扇
500
25
普通钢板防盗门(高档)
扇
800
26
水表、电表补偿
按部门规定
27
单层板实门
扇
300
28
生态木门
扇
600
29
实木门
扇
800
30
全实木门
扇
1500
31
实木门套
扇
400
32
铝合金卷闸门(1.2mm,两骨)
平方米
180
33
铝合金卷闸门(1.2mm,三骨)
平方米
220
34
铝合金卷闸门(1.2mm,四骨)
平方米
250
35
铝合金卷闸门(1.2mm,五骨)
平方米
280
36
钢质卷闸门(0.42mm)
平方米
100
37
转印钢质室内门(0.4*0.8,门扇双层)
樘
600
带气窗加100元
38
转印钢质室内门(0.5*1.0,门扇双层)
樘
700
带气窗加100元
39
防晒钢质室内门(0.5*1.0,门扇双层)
樘
800
带气窗加100元
40
普通钢质防盗门(门扇双层)
樘
500
41
普通丁级钢质防盗门(门扇双层)
樘
800
42
国标丁级钢质防盗门(门扇双层)
樘
1000
43
普通甲级钢质防盗门(门扇双层)
樘
1500
44
国标甲级钢质防盗门(门扇双层)
樘
2000
45
普通钢质.铝合金非标门(门扇双层)
平方米
700
46
普通不锈钢非标门(门扇双层)
平方米
800
47
普通彩色不锈钢非标门(门扇双层)
平方米
900
48
普通水龙头
个
15
49
卫浴花洒
套
200
50
卫浴蹲便器
个
200
51
卫浴马桶
个
800
52
卫浴室抽气扇
个
60
53
水电安装(铜芯线,暗敷)
平方米
70
按建筑平方米统算
54
水电安装(铝芯线,暗敷)
平方米
50
按建筑平方米统算
55
水电安装(铜芯线,明敷)
平方米
50
按建筑平方米统算
56
水电安装(铝芯线,明敷)
平方米
30
按建筑平方米统算
57
壁衣柜
米
2000
58
大理石厨柜
米
500
59
普通砖砌(砼)厨柜
米
250
60
冷热水两用水龙头
个
200
61
吊顶各种灯饰
个
300
62
浴霸双灯
套
600
63
浴霸四灯
套
800
64
水泥砂浆批荡
平方米
25
65
抹双灰粉
平方米
20
66
刷乳胶漆
平方米
20
67
不锈钢楼梯扶手
米
85
68
木楼梯扶手
米
130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 别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座机电话(含分机)
元/户
240
移装
宽带移户费
元/户
200
移装
有线电视
元/户
360
电视接收器可自行搬移、安装
空调(挂机)
元/台
200
移装
供水
元/m
20
电(明装)
元/m
1.5
按m计算
电(暗装)
元/m
3.5
按m计算
灶台
元/灶孔
360
电热水器
元/台
200
移装
抽油烟机
元/台
200
移装
太阳能
元/套
500
移装
4.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类别
种类
单位
拆迁补助
费(元)
备注
1
坟墓
土坟
座
3500
墓碑指凿石墓碑
有墓碑
无石条
座
5500
有墓碑
有石条
座
8000
2
水井
砌筑井
个
2200
简易井
口
500
3
化粪池、
水柜、水池
200立方米以下
立方米
500
4
晒坪
水泥面
平方米
50
5
围墙
砖浆墙120
平方米
40
砖浆墙180
平方米
60
砖浆墙240
平方米
80
6
挡墙护坡
石浆砌
立方米
350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生产用房(指养殖场、蚕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计费次数货币补偿按一次,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按两次。累计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
2.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7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临时安置期限为18个月(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或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期限为18个月(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或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计算。
经营用房:一级地段每月18元/平方米;其它地段每月8元/平方米。水源街上有门面部分方可按一级地段计。
生产用房:每月10元/平方米;
办公用房:每月8元/平方米;
六、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一)房屋拆迁的基本情况
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主要分布在思恩镇西南村、水源镇水源社区、下南乡下南社区。拆迁回建安置设有思恩镇西南村下额屯集中安置小区、思恩镇西南村下官屯集中安置小区、水源镇水源社区集中安置小区、水源镇水源社区纳累屯集中安置小区和下南乡下南社区集中安置小区等共5个安置小区。由政府统一规划,负责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由被征收人自建安置房。
(二)征收的实施主体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贵阳至南宁高速铁路环江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对被征收人的宣传动员工作,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物进行丈量、清点和登记。
(三)被征收物合法性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类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树木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确权工作组现场认定为准。
2.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项目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执行货币补偿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和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12号)有关规定,原则上以片区同类商品房市场评估单价和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为计价基数,适当扣减被征收房屋折旧进行补偿。
选择集中安置的,集中安置地由政府统一规划,负责“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由被征收人自建房屋。原则上以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同等面积进行安置,原住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少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按安置区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原住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多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出部分由第三方评估土地价格后予以货币补偿。建房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被征收人建房时间不得超过8个月。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执行货币补偿、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三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补偿标准执行。
(2)选择分散安置的,安置地选址应按就近原则,并应符合规划,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征收人自建房屋。房屋征收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补偿外,还给予以下补助:①住宅正房基础建设补助3万元;②自行找地补助2万元;③附属用房建设补助0.6万元。
(3)选择集中安置的,集中安置地由政府统一规划,负责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由被征收人自建房屋。
(4)选择分散安置或集中安置的,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的安置方式,对经合法认定的住宅正房方可选用,其它附属用房和附属设施只能选用货币补偿方式。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或买卖房屋的,不予安置,经合法认定的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征收实施单位应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以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它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搬迁。
1.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注销原产权证后,结清补偿款。
2.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制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征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九、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农、林、牧、渔场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河滩)等国有土地,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0%进行补偿安置,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1.涉及电力、电信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主具体确定补偿事宜。
2.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等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回建。
3.施工放炮打桩等施工原因造成村庄房屋受损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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