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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79585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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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和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公文处理办法,推进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开发公司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开发公司及各部门(单位)的公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公文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综合部是开发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主管各项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开发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有关部门(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部门(单位)和

3、人员。(四)通告适用于向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各部门(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有关部门(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公文。(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上级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请求指示或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有关部门(单位)请示事项。(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

4、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部门(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部门(单位)、印发部门(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依照上级单位有关保密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5、”“加急”。(四)发文部门(单位)标志。由发文部门(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部门(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部门(单位)标志并用联合发文部门(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五)发文字号。由发文部门(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部门(单位)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由发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部门(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八)主送部门(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单位),应当使用部门(单

6、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部门(单位)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题,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部门(单位)署名。署发文部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除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发文部门(单位)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仅由主办部门(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部门(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

7、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部门(单位)。除主送部门(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使用部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部门(单位)统称。(十七)印发部门(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部门(单位)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

8、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部门(单位)。第十五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部门(单位),不抄送下级部门(单位)。(二)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五)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

9、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第十六条 向下级部门(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部门(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部门(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二)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可向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及其内设机构、黄河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答复问题、请示、报告工作外,一般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正式行文。开发公司各部门(单位)之间可以相互行文,除综合部外,各部门(单

10、位)不能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开发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向行业监管部门、业务相关单位行文。第五章 公文拟制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部门(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

11、办部门(单位)应转有关部门(单位)会签,会签部门(单位)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七)各部门(单位)应设综合核稿人,对起草的公文从公文格式、内容、文字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公文质量。(八)上级单位要求上报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至少要比规定上报时间提前3天起草完毕并履行发文程序,以便及时完成审核、签发、校对和印制。(九)对已经签发定稿的公文,起草部门(单位)要及时保存并进行学习,避免错误或不规范问题重复出现。(十)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公文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并严格审核把关。第二十条 公文主管部门将公文呈送领导签发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重点是:(一)行

12、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部门(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四)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公文应当经开发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以开发公司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平行文,由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开发公司名义制发的一般

13、性下行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由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联合发文一般由主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首先签署意见,其他联署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依次会签。第六章 公文办理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各部门(单位)发送或各类会议印发的公文,由公文主管部门统一签收。文书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办理,

14、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公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拟办。公文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注明主办单位。(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一般情况下,各级领导应在收到文件的当天阅批完毕,“特急”公文要在4小时内阅批完毕,“加急”公文要在8小时内阅批完毕。出差或休假的,通过远程办公、授

15、权他人或分工代理等方式做好公文处理,不得影响公文正常运转。(六)承办。承办部门(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说明。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先提出办理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办理。(七)催办。公文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八)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过发文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

16、手续、内容、文种、格式、附件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主办部门(单位)拟稿人应对公文进行校对,文秘人员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部门(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并履行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及开发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

17、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二十七条 公文整理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第二十八条 公文整理主要由文件定稿、正文和有关材料三部分组成,并在定稿上加盖印章,按照保管类型和保管期限做好分类、编制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第二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公文应由公文主管部门专人统一管理,公文运转

18、过程中由文书人员负责传递,部门(单位)领导之间不横传公文。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领导特别交待事项、特别紧急的突发事项外,所有公文应经公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不经公文主管部门直接报送领导的文件,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第三十三条 公文实行首办负责制,即发文的起草部门(单位)和收文的牵头承办部门(单位)要对公文的运转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提醒、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公文,直至公文运转结束,相关事项得到落实并反馈。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如有分歧意见,报请相关领导协调或裁定。第三十五条 阅批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署上姓名和时间,阅批人

19、圈阅的,应视为已阅或同意。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外,经开发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复印。复印公文视同密级公文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部门(单位)、上级单位或者权力部门(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部门(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四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公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

20、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精简公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通过数字化办公平台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印发文件。第四十三条 在公文处理中,出现内容不准确、语句不通顺、格式不规范、表达不清楚、逻辑不清晰、错别字较多等明显错误被领导退回的,公文运转过程中,未按时办理,影响工作进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文主管部门报考核部门,根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开发公司党总支文件、工会文件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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