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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麻醉类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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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麻醉类、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目 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职责…………………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机构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制度……………………………0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制度……………………………0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发放管理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及安全管理制度…………………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患者病历管理制度……………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管理制度……………………15 门诊、住院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 …………………………………………………………………1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1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销毁制度……1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管理制度………………………1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8 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知识培训制度 ………………………………………………………………1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医生、调剂人员管理制度……………1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职责 一、药剂科主任(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专职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具体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实施。 4、负责指导并审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并上报分管院长审批。 5、负责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调配固定基数、回收、报残损、销毁、处方管理、《印鉴卡》使用保管、药师相关培训及各项相关记录等各环节的具体监督检查和实施。 6、负责协调医院各相关科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7、负责随时了解掌握医院门诊、住院各科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用药信息并进行相关使用调整。 二、药库管保人员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库房各项工作操作规范。 2、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工作,并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必须作到账物相符。 3、严格按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认真细致作好各项记录。对入库、出库、空安瓿/废帖回收、残损和销毁记录必须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4、负责严格按计划用量定期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并报经药剂科主任、院长审批。 5、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发放应严格固定基数执行。 6、对回收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和残损品应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处理。 7、对专业保险柜和相关监视和报警装置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三、采购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工作操作规范。 2、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3、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采购,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购买。 4、购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严禁现金采购。 5、严禁自行提货,必须在采购现场与药库保管人员共同作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若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联系,现场作好调换工作。 6、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保管、使用,并保证《印鉴卡》的安全,严禁《印鉴卡》转借。 四、调剂室组长职责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负责调剂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取、验收、储存、发放、回收和空安瓿/废帖回收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并作到帐物相符。 3、负责作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各项记录,并作到领取、发放、空安瓿/废帖回收、残损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4、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应严格执行“调配固定基数”,并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废帖到药库房领取。 5、负责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回收的空安瓿/废帖妥善保管。 6、负责对专用周转柜(保险柜)和相关报警装置的使用、维护。 7、应当经常了解相关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处理。 8、负责决定安排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专人调剂,并对其相关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调剂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具体按相关规定实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 3、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仔细核对,调配、审核无误方可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应签名并按规定进行相关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对每张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规定在处方正上方统一编制顺序号。 4、认真细致作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记录,并作到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5、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回收的安瓿/废帖应妥善保管。 6、对专用周转柜(保险柜)和相关报警装置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六、制剂室组长职责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负责制剂室的麻醉药品的领取、验收、储存、发放和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麻醉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用帐册登记,并作到帐物相符。 3、负责作好使用麻醉药品的配制记录,双人复核签字,并作到领取、发放、使用、残损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4、负责对使用麻醉药品配制记录的妥善保管。 5、负责对专用保险柜的使用、维护。 6、负责决定安排专人使用麻醉药品配制制剂,并对其相关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剂配制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在制剂室组长的监督下使用麻醉药品进行配制,对配制时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应当仔细核对,核对无误方可配制,并做好记录,双人复核签字,作到准确无误,并作到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3、负责对使用麻醉药品配制记录的妥善保管。 八、医务科职责 1、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负责患者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诊断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 2、负责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 3、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九、护理部门职责 1、护理部、临床各科室相关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护理部主任、各科护士长应当对临床各科室护理人员领取、贮存、使用、记录、报残损等各环节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 3、各病区护士长负责病区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固定基数”领取药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柜加锁、专业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凡有药物损坏、遗失应立即报告护理部、保卫科以及时处理。 4、病区凭已交费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废帖由专人到调剂室领取药品。 5、病区指定的护理人员应严格根据医嘱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得直接将药品发给病人。 6、病区指定的护理人员应按规定作好各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记录,交接班记录应认真清点药品并记录、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十、保卫部门职责 1、保卫科科长负责组织实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贮存科室的安全保卫值班,并督促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加强对这些科室的巡查。 2、保卫部门应定期协助相关科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指定人员对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周转柜以及相关安全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提供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整改。 3、保卫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专用处方发生被盗等事件应及时现场勘察,作好相关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安全部门。 4、保卫部门应协助药剂科作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的销毁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机构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相关规定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医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指定人员组成。(附表:成员名单)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主任负责承担。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领取、发放、调剂、使用、报残损、销毁、遗失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应当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列入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作好检查考核记录。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申购、报残损、销毁,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具体工作,且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附表:各级名单)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机构负责组织执业医师、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应将培训考核列入常态继教内容。 附: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成员名单 组 长:徐俊波(院长) 副组长:陈大夫(副院长) 叶永琴(药剂科主任) 蒋明瑞(医务科科长) 余元星(护理部主任) 成 员:曾世伟(保卫科科长) 程黔荣(药剂科副主任) 卢登华(药剂科副主任) 刘 春(药库房组长) 潘 莉(制剂室组长) 周俊洪(药品采购员) 凌 军(门诊调剂室组长) 徐蓉苏(住院调剂室组长) 徐玉霞(大外科护士长) 姚 倩(大内科护士长) 荣秀华(门急诊科科护士长) 附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各级责任人名单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徐俊波 男 院长 主任医师 86621522-2208 陈大夫 男 副院长 主任医师 86511422 蒋明瑞 女 医务科长 副主任医师 86621522-2209 曾世伟 男 保卫科长 86621522-2217 叶永琴 女 药剂科主任 副主任药师 86621522-3406 卢登华 男 药剂科副主任 副主任药师 86621522-3406 程黔荣 男 药剂科副主任 副主任药师 86621522-3406 潘 莉 女 制剂室组长 主管药师 86621522-5218 刘 春 女 药库组长 主管药师 86621522-2226 凌 军 女 门诊药房组长 主管药师 86621522-2225 徐蓉苏 女 住院药房组长 主管药师 86621522-5204 周俊洪 男 药品采购 药 师 86621522-3406 彭顺蓉 女 心内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201 曾 诚 女 消化内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206 魏家宁 女 肾内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209 王永秀 女 呼吸内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107 马兆琴 女 内分泌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305 兰 琳 女 神内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301 朱晓宁 女 干部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105 辜 燕 女 烧伤外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111 李国英 女 胸普外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901 曹 芳 女 脑泌外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801 严玉华 女 脑泌外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301 徐 琳 女 肝胆外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701 吕 华 女 骨外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601 张 俊 女 ICU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124 王文敏 女 产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201 白美蓉 女 皮肤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5309 薛 红 女 儿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401 李永照 女 儿科门诊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3206 黄 丽 女 急诊科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3101 徐玉霞 女 手术室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6121 廖晓骏 女 手术室护士长 护 师 86621522-6121 张 莉 女 康复中心护士长 主管护师 86621522-33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医院向市卫生局申请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印鉴卡》的申请应备以下材料: 1、填写《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名单。 三、《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向成都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更换。废《印鉴卡》应妥善保存3年备查、 四、医院应当凭《印鉴卡》向省内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规定在《印鉴卡》上填写。 五、《印鉴卡》由药品采购员负责保管,存放在药品库房保险柜中。《印鉴卡》严禁转借。 六、《印鉴卡》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并通报定点批发企业。 七、《印鉴卡》上医疗(院)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剂科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向市卫生局申请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省内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按计划定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由采购员购买。 三、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根据医院医疗需要,保持合理库存。 四、科研、教学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五、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并不得自行提货。 六、采购员所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货到后必须立即交付库房入库验收,并作好相关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时必须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必须双人签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中若发现缺少、缺损时,必须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当采用双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医院在药库房设立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条件可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 二、门诊、住院调剂室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具体操作中,因夜班等,落实到专人单锁)管理。有条件可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 三、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单锁管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七、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库房验收时的专薄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储存时的专用账册、发放时的出库记录,以及调剂时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使用时的空安瓿/废贴记录严格实行批号管理和批号追踪。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时应严格按规定的各调剂室、各病区“调配固定基数”发放。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时应严格凭专用处方、空安瓿/废贴方可发放,且专用处方、空安瓿/废贴应严格按规定保存和销毁。 四、药品保管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发放时的出库记录,清点完成后发放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方可生效。 五、药品保管员应按规定在发放后认真填写专用账册,必须作到账、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并且由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方可有效。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按年月日逐日进行统一编号,编号位置于处方右上角,编码意义为: ×× ×× ×× ×× ××× 调剂室 年 月 日 当日顺序号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领用(医院—科室—医师)必须进行登记,领用人应当签名。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退回(医院—科室—医师)必须进行登记,退回人应当签名。 六、调剂部门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后处方应妥善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分管院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若有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并通报保卫科,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卫生局、公安局报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和药师经医院进行的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在本院内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院应将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并抄送市药监部门。 二、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三、在门诊、住院调剂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其库存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且应当每天结算。 四、在门诊、住院调剂室设置固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其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 五、药师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应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七、门诊、住院、调剂室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并且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3年。 八、患者首次取药无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时,医师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并签双名,调剂人员方可发药,且做账时在逐日消耗本上写明情况以备查用。 九、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格式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十、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并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十二、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七、本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应当经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十八、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需要配制制剂的应经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制剂室配制,但只限于本院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十九、医院为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院无法提供时,可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监管理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 二十、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院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相关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储存。药库房和调剂室使用保险柜作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柜和周转柜,有条件应加装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病区周转柜应加锁并有防盗设施。专柜(周转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实行24小时值班制。调剂室、病区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注意安全防范。药库房除行政班时间外安全防范责任主要由保卫部门承担。 三、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四、医院保卫科应积极协助各相关科室定期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用的保险柜、周转柜以及相应安全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监督各相关科室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供相应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患者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三、医师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复诊或随诊情况记入病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过期、残损情况,应立即报告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二、过期、残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库房统一报损,造册登记,并妥善保存于专用保险柜的待报损区。 三、医院应按相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统一要求,定期对过期、残损以及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提出销毁申请,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门诊、住院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临床科室各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调剂室到药库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四、病区到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各调剂室、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废贴)。 六、各调剂室、病区交接班时,应以“调配固定基数”进行交接班,并应按规定作好交接班记录。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临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调剂室、病区“调配固定基数”的调整。调整后的固定基数药剂科应有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一、药剂科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科室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工作,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二、各调剂部门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三、各调剂部门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该窗口发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交接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同时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发放登记、逐日消耗登记及处方登记工作,包括对回收空安瓿、废贴的计数、清理登记工作。 四、交接班时,双方应当面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数目、各种登记及保险柜钥匙。做到交不清不接,待交接清楚,双方签字后,交接者方可离开岗位,凡经签字接班后发现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空安瓿和废贴回收、销毁制度 一、门诊药房及住院药房对各病区、手术室等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应收回空安瓿、废贴,并认真核对批号和数量,做好记录。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做好登记和保管。 三、门诊药房及住院药房到库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须持空安瓿、废贴计数领取,空安瓿和废贴应及时在保卫科、药剂科双方共同监督下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管理制度 一、医院对存放在药库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业保险柜待报损区中的过期、损坏和回收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造册登记,并严格按规定定期向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提出销毁申请。 二、医院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到场负责监督下方可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应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纳入科室目标管理。 二、药剂科主任负责组织药库房、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药剂科主任应协调护理部主任负责组织临床科室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使用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项检查重点: 1、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2、各项规定的记录的完整性。 3、各岗位专职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4、批号的管理和追踪落实情况。 五、调剂室、药库房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定期自查。 六、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负责组织本科/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定期自查。 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知识培训制度 一、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科教科具体承办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二、执业医师和药师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 三、对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包括签字、印鉴式样),医院应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对已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医院营房组织经常性的专题讲座或其他形式的培训,并纳入继教培训考核和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内容之中。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2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3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癌痛病人的三阶梯治疗原则。 4、中、重度疼痛的药物治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医生、调剂人员管理制度 一、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私自借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医院应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权。 四、医师应当在医务科、药剂科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五、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教育,在国家颁布新的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时,应即时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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