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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企业民间拆借资金利息支出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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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如何规范企业民间资金借贷利息收支的税收问题成都信利合税务师事务所黄 劼在我国企业民间资金借贷由来已久。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

2、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民间资金借贷的明确规定,只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甚至大连和辽宁地税还明确做出民间资金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不允许代开发票。造成这一环节的纳税行为没有准确的规范,企业即使订立了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也没有合法票据入账,同时也造成税收流失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颁发的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对企业向自

3、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这一函件的颁发,可以说对企业民间资金借贷,从税收上,有了明确的规范。并且,也从两个方面规范了企业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个人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收处理的问题。一个方面,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这个方面主要从关联关系人利息支出的交易行为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来规范的。原文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

4、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

5、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2:1。以上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按照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限额来扣除其利息支出的。另一个方面,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这个方面主要是从企业对的内部职工,以及企业以外的人员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来规范的。原文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6、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这也即明确了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

7、出,是按照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虽然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对企业民间资金借贷的行为进行了税收上的规范,看似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了。但是,我们细读一下,会发现这一文件的操作性不强。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 由于从法律上,民间资金借贷一直以来没有真正明确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大多数民间资金的借贷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短期无息贷款。即使发生利息支出,也是用账外资金支付。2. 民间资金借贷的合同或协议,没有标准的规范性文本样式,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3. 以前有些地方性文件对民间资金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明确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的。4. 即使企业民间资金借贷发生,愿

8、意合法化缴税,但也找不到从程序上可规范相关行为的操作性文件。5. 长期以来,企业民间资金借贷利息收入与支出的发生,都是以收据入账,票据的使用上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以上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从税收规范性文件上,企业民间资金借贷利息收入与支出行为亟待规范。我个人有几点建议:1. 颁发有关民间资金借贷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如何确定真实合法民间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使用方面进行具体规定。2. 急需规范民间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民间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要合法有效,需比照金融单位借款合同的形式签订,并需有关公证部门公证确定其合法有效。3. 允许经公证后订立的民间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在税务机关代开正式的发票,作为订立借款合同或协议双方的合法入账凭证。 根据以上方式可以产生多方益处: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规范此种经济行为,毕竟多数企业还是愿意其经济行为规范合法;订立民间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的双方都能取得合法有效的纳税凭证;增加税收收入。民间资金借贷合同或协议在订立时,可以由合同订立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包括代征: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可以比照借款合同缴纳,营业税可以比照金融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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