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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道口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675963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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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铁工发200533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道口管理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铁路道口管理,维护铁路运输畅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铁路局道口管理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铁路局道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一委六部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道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属性与工作方针道口安全管

2、理工作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和社会性。道口安全工作的关键,是铁路部门与当地政府及社会各行业,共同有效地确保铁路与公路(道路)两种运输方式在道口上安全有序的通行。第三条 管理的内涵全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不断提高道口看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道口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工作质量,创建安全优质道口;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有关行业的关心、支持和配合,不断加强道口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道口平交改立交工程,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第二章 道口专业管理第四条 管理职责1路局成立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副局长

3、任主任委员,安监、运输、工务、电务、机务、房生、计划、财务、劳资、企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下设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路局道口办)。路局道口办是路局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全局道口管理工作实施规划决策、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既定分工,切实落实上级和路局关于道口管理的法令和规定;指导、督促各有关站段按各自职责做好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各地方政府对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的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2) 协调、指导各有关站段积极与地方联合,制定和落实道口拆、并、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快道口平改立工程步伐;(3)依法对道口、人行

4、过道、平过道的新增、新建、拓宽、改建的设置进行审批,监督和协调各方实施道口归口管理和总量控制;(4)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道口设备养护作业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执行;(5)组织技术攻关,积极推行新技术,提高道口安全设施的科技含量和安全保障程度。2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道口安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监督各站段对各项道口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道口的看守、管理人员对道口作业的“两纪一化”执行、查处情况;道口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各设备分工管理单位对设备的巡、检、养、修及设备故障抢修的执行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责成站段及时整改。3各有关站

5、段、合资铁路公司,负责落实道口设备、设施的“管、用、修”制度的执行,及时做好道口设备、设施的巡查、养护、更换、维修,确保使用状态良好;检查、监督、指导、考核道口看守人员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作业标准化。负责对道口员、监护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看守道口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站段,可成立道口领工区(车间)、道口工区(班组),负责对看守道口设备和看守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理制度1会议制度。路局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协调、解决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抓好下一步工作的对策与措施。有关站段每季召开一次道口安全会议,分析道口安全情况,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贯彻

6、、落实道口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提出对道口“两纪一化”及设备上存在问题的处理考核意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2检查制度。路局由道口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按道口安全检查记录表内容每半年对道口进行一次检查,道口检查实行记名责任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指导、整改意见,要在领导检查指导记录簿上记录并签名。各工务、电务、车务、供电段段长(主管副段长)、直属站站长、公安派出所长,每月对道口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干部检查不少于2次。各工务段巡道工、线路检查人员,在巡、检作业时,必须把道口、人行过道的标、桩、牌和铺面状态纳入巡、检作业项目。3培训制度。道口看守员、监护员必须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凡新任职道口员、监

7、护员,必须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再上岗。各道口看守、监护的管理或监督、指导单位,对在岗的道口员、监护员,要定期组织培训。4设备故障抢修制度道口自动信号(通知)、道口电话、电源、栏杆(栅栏)、铺面、标桩、房舍等设备发生故障、缺损时,道口员及各级检查人员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抢修,尽快予以修复。第六条 设备管理分工与维护1道口铺面、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米以内(看守道口栏杆、栏门以内)的道路路面,同一道口两相邻线路股道间的道路路面(不包括货场道口及平过道)、栏杆(栏门)及其红牌、红灯标志(含连结红灯的电线路、闸刀开关)、护桩、鸣笛标等由工务段负责维护。有人看守道口警标(

8、GB5768-1999警33)、无人看守道口警标(GB5768-1999警34)、无人看守道口停车(止步)让行标志(GB5768-1999禁40)及道路标线属道路标志,由管辖的地方道路交通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2道口的自动信号(通知)、遮断信号、自动栏杆(栏门)的电器部分等由电务段负责维护。道口电话由当地铁通公司(或管理的电话维修部门)负责维护。3道口看守房舍(含设备房)、室内照明及电源线路配电盘(或电表)至闸刀开关接点、室内供水、井、防护栅栏等由路局统一与房舍物业管理单位签定维修管理协议,由管辖的房舍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4道口电力照明(路灯)、供电设备、线路等由供电段负责维护,

9、供水及其管路由看守单位与给水公司签定维修管理协议,约定维修责任及付费办法。5电气化铁路区段道口限界架、揭示牌由供电段或委托的电气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6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难以自行维护的设备,产权单位可按本规则设备分管规定,与各设备分管单位签订委托铁路代维修协议和每年道口设备更新改造合同。非路产道口代维修单价由铁路局发文公布。7对道口加装的预警器(太阳能报警器)、作业记录仪、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电视监视系统以及其它道口安全强化设备,由看守单位负责使用维护,看守单位要制定可行的“用、管、修”办法,确保道口安全强化设施发挥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作用。8各设备分管与维修单位,应

10、健全维修台帐。由路局道口办每年秋季组织各工务段与相关单位检查、鉴定、核对、修订。9各设备分管与维修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加强检修,保持设备齐全完好和正常使用。道口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时,由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赔偿损失。由看守单位委托设备维护单位应及时修复,确保使用。第三章 道口设置第七条 名称定义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分为:1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2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为0.751.5m,乡村一般为0.41.4m),与乡村或城市的非机动车辆小道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

11、准行人、自行车通过,不准机动车辆、畜力车通过。3平过道:系指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铁路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公路(道路)的平面交叉。平过道铺面宽度应不小于2.5m,但只为工作人员走行的可不小于1.0m。第八条 设置原则与条件 新建或改建横越铁路的公路(道路)及铁路修建新线、复线、技改工程中跨越公路(道路)时,在城市、站内和交通繁忙的地点,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其它地段也应首先考虑立体交叉。既有铁路繁忙正线及车站内不准再新增设平交道口,其它线路如必须设置道口时要按以下条款办理。1设置道口要符合以下条件(1)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货物

12、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2)、级铁路与道路交叉;(3)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4)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列车驾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5)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6)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

13、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大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7)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8)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9)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2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2)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3)了望条件良好

14、;(4)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5)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但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3设置临时道口的条件因特殊需要,可申请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设置临时铁路道口应当比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公告使用期限,并设人看守。看守的单位必须与铁路维修及运营单

15、位签订安全使用协议。第九条 审批办法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申请人向铁路局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设置或拓宽的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位置、宽度、安全防护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文件;4拟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平面示意图;5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或铁路,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6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的,还需提供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

16、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局提供。铁路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局派员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局派员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进行前款规定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铁路局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局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17、理由。第四章 道口设备技术及装备标准第十条 铺面铺面应铺设平整、坚实、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1宽度:原则上与公路路面宽度(在城市市区内应包括人行道的)相等;2高度:与钢轨面相平;3铺面板:应符合部颁标准,端部护木坚固有效。采用新型材质时,除立项试验道口外,应经路局及以上单位通过鉴定,准予推广应用的结构;4轮缘槽:采用卧轨式护轮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宽:70100mm,曲线下股90100mm;(2)深:不小于45mm(3)喇叭口:护轮轨终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距钢轨作用面为150250mm;(4)钢轨外侧设护轨时,铁路与公路(道路)交角应大于60度。第十一条 栏杆、门栏杆(门)应达

18、到平、顺、直,起落(移动)灵活,并符合下列要求:1位置:距钢轨外侧3.0m以上;2高度:栏杆关闭后高出路面1.01.2m,栏杆开放后栏杆与公路(道路)边缘垂直高度不少于3.5m,电气化铁路区段栏杆开放后还应距接触网回流线不少于1.0m。3材质:采用金属或玻璃钢管涂有250mm宽黑白相间色,栏杆(门)中部安设昼间为250mm的红色圆牌,夜间为红灯的标志。圆牌红色部位采用反光材料。4定位:栏杆(门)以对公路(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须以关闭为定位时(当留人行通道时,应安装小栏杆),由铁路局批准。5通向道口的道路允许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的道口,应设置具有防撞装置的栅栏(门)并可设置减速带。第十

19、二条 标、桩、牌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鸣笛标,道口路段标线和护桩;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护桩、鸣笛标。道口警示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和路段标线属道路标志,由道口所在道路的地方道路管理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1有人看守道口警标(GB5768-1999警33)、无人看守道口警标(GB5768-1999警34),设在通向道口公路(道路)的右侧,在地形条件允许情况下,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0m处(地方道路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2无人看守道口停车(止步)让行标志(GB5768-1999禁40)专为无人看守道口所用,设在通向道口公路(道路)的右侧,距

20、钢轨外侧不少于5m处(地方道路或公安交警部门负责)。3司机鸣笛标:设在距道口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的线路左侧(站内不设)。4护桩:设在道口两侧距钢轨外侧3m以外的公路(道路)两侧,对称安设25对。城市市内、路堑地段道口、站场平过道、人行过道可不设护桩。5间歇制道口公告牌:设在通向道口公路(道路)的右侧,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0m的醒目处,公告牌写明“本道口时至次日时为无人看守,车辆、行人通过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间歇制道口公告牌由道口看守单位负责设置维护。6“小心火车”宣传牌:专为人行过道所用,设在通向人行过道的道路右侧,距钢轨外侧不少于5.0m处,立柱上书写“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并

21、设路障或台阶,路障立柱用废钢轨制作,间距不大于1.2m。7有人看守道口应在距最外股钢轨外侧5.0m处道路中(或道路边)划200mm宽停车白线(或设停车线牌)。标、桩、牌应齐全完好、埋设稳固,位置正确,字迹清晰,图案标准醒目。标牌正面采用反光材料,不得被树木、广告、建筑物遮挡。第十三条 (道口栅栏平台外观及限界架)1有人看守道口两侧沿铁路方向各50m范围内路肩外设置高度为1.4m的防护栅栏,材质可选用钢筋混凝土、钢质、砖砌、绿篱等材料。2道口两则平台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3道口及道口两端各50m范围内的线路应经常保持排水系统良好,道床无冒浆,道床边坡无坍碴,外观整洁无杂草,无散乱废旧物品。4

22、电气化铁路区段应在道口两侧距最外股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处设置限界架,其高度为4.5m(自路面至限界架活动吊标的底部距离)。第十四条 道口信号电话及报警设备道口自动信号、电话、报警器等通知设备是有人看守道口必备设备。一般道口应有一项通知设备,繁忙和了望条件不良的道口应有两项及以上通知设备。位于自动闭塞区段的道口应安装道口轨道电路短装置。1道口信号(报警):采用经过铁道部批准的定型电路,信号机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处的道路右侧。道口信号报警必须符合GB10493、GB14886标准,行人、机动车辆在距道口50米外应能看见道口信号灯光。2道口电话:临近车站的区间和站内有人看守道口

23、,其电话必须接通车站;同一区间相邻道口之间,其电话应串通。3遮断信号: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线路的左侧,距道口不得小于50m。4短路装置:位于轨道电路区段的道口应加装短路装置,短路装置由开关控制箱、电缆、电缆接线盒和轨道连接线组成。短路装置的全程直流电阻不大于0.06欧姆;短路装置的开关(闸刀)控制箱,必须加封。5道口故障无线报警器:应具备以无线方式向邻近列车及车站发出故障报警和平安信号,能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及报警自动记录与计时、报警查询记录及性能自检功能,交直流供电自动转换及欠压声光报警等功能。其基本技术性能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1)“报警信号”及“平安信号”的语音信号时间跨度7.0秒,讯铃信

24、号时间跨度4.5秒;(2)讯铃信号与语音信号之间信号停发时间间隔0.5秒;(3)报警语音信号为:“道口故障立即停车,XX线KXXX+XXX道口故障”。平安语音信号为:“道口平安,XX线KXXX+XXX道口平安,列车可以通过”,“报警信号”应反复播发,直到取消报警为止;“平安信号”应反复重复5遍,然后自动停发。第十五条 道口照明及电源道口房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在道口30m的范围内夜间能看清道口栏杆(门)的开闭状态。道口信号(报警)设备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交流电源应设置一主一备。在有铁路贯通电源的区段,要接通铁路贯通电源。在非自动闭塞区段主电源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负荷的电源。道口信号(报警)电源应单独

25、设置,不得与其他设备合用,并加锁。第十六条 道口房道口房应根据设备配备的需要,设置值班室、继电器室和休息室。值班室内地面应高于轨面0.3m0.5m以上,对两端线路应具备良好的了望条件。值班室和休息室应安装纱窗纱门,城市内道口应有室内厕所,城市外道口可采用室外旱厕。道口应装有自来水或水井。双岗及以上道口还应设副班值班室,并装电铃或电话与主班值班室联系。既有不符合要求的简陋道口房应通过大修改造达到上述标准。第十七条 装备标准新增、新建、改建的道口,必须符合以下装备标准,既有道口不符合装备标准的,将通过大修、更新改造逐步达标。1有人看守道口(1)基本设备。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

26、警标、护桩、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电源、照明、道口电话、遮断信号、道口信号报警及设备房。(2)基本设施。工具及备品( 见附表)、故障报警器、无线列调电台、短路(铜线)及其它紧急防护用品。(3)其它可选用的安全设施。列车接近预警器(太阳能报警器)、电视监控仪、道口广播、作业记录仪、远程电视监控系统、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以及其它安全强化设施。2无人看守道口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警标、护桩、停车让行标志、鸣笛标、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3监护道口指导标准监护道口除具备无人看守道口装备外,建议装备以下设备、设施:监护房、半遮断路障、公告牌、电源、照明、工具及

27、防护备品、报警器及通讯设施。第五章 看守道口第十八条 看守分工1区间(进站信号机以外)道口由工务段负责组织看守管理。2车站(进站信号机以内)道口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组织看守管理。3段管线内道口由段管线归属单位负责组织看守管理。4路产专用线、军事专用线上的道口,由该使用单位看守管理,一般以栏杆关闭为定位,看守管理制度,比照本规则执行。若委托铁路看守,使用单位应承担看守人员及设备养修费用。并与所在有关铁路单位签定安全使用、设备养修及费用等协议。5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应由产权单位自行看守管理,其看守管理制度,比照本规则执行。无力自行看守管理,确需铁路部门代行看守管理的,可由产权单位委托相关铁路单位

28、代为看守,产权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签定看守管理协议,并承担看守管理的有关费用。6临时道口,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看守管理。第十九条 看守人员1看守条件(1)干线上交通繁忙和车站内的道口;(2)在城市及市郊铁路正线上,通行公交汽车或长途旅客汽车的道口;(3)公路(道路)交通流量大、列车功效高的其它铁路线的道口;(4)经铁路局批准(或铁路局指定)决定派人看守的道口。2看守岗位一般设一岗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设二岗或多岗制。(1)横越二线及以上的繁忙道口;(2)横越二线及以上且不易设联动栏杆装置的道口;(3)铺面宽度大于4.95m的道口;(4)采用人工移动栏门的道口;(5)12小时交通流量在4万辆次以

29、上的道口。3看守班制根据道口昼夜实际工作量,分别实行铁路相应劳动班制(最高为12小时四班制)。第二十条 看守员的基本条件1道口看守员均须由工作责任性强,身体健康的铁路职工担任,并熟知道口看守工作要求和主要设备技术性能,会使用道口上的各种设备和工具,会处理道口故障。2新任道口看守员必须经过学习、培训、跟班、考核合格后,方允许持证上岗独立作业。第二十一条 看守员作业制度道口看守人员应持证上岗,值勤时穿戴规定的服装和臂章,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坚持立岗了望制度,坚持一日作业标准化和一趟列车作业标准化。并做到:1“二不依赖”:不依赖电话;不依赖报警。2“四个交接清”:交接清安全情况;交接清工

30、具备品;交接清设备状态;交接清注意事项。3“六项注意”:注意道口板是否稳固;注意轮缘槽内有无杂物;注意开关栏杆(门)防止碰、轧车辆和行人;注意接车时手信号显示是否正确;注意接车时本人是否侵入限界;注意列车通过时有无物体坠落和危及行车安全情况。4“八不准”:不准酒后当班;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看书报;不准听收音机;不准与他人闲谈聊天;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准闲杂人员在道口房逗留;5“十点要求”:认真立岗了望;注意车人动态;掌握列车时刻;听清电话、报警;及时接转通知;检查设备状态;指挥疏导交通;适时开关栏杆(门);礼貌迎送列车;正确填写记录。道口员在迎接列车时,应携带口笛,持拢起的手

31、信号旗(灯),站在规定地点迎接列车,当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显示停车手信号,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第二十二条 室内管理1道口值班室内应配备的信号、工具备品须符合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附录“14-三”的规定,并置备品箱定序定置管理。2道口值班室内应悬挂: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摘抄)道口细则(或站细摘录);道口作业图及作业标准化控制表;道口发生故障防护办法;道口员岗位责任制;列车时刻表(摘录本线最近期)以及安全天揭示牌。3道口值班室内应具有:道口员交接班记录簿;道口行车日志记录簿;领导检查指导记录簿;设备保养检修记录簿;安全通知、通报记录簿。第二十三条 道口故障应急处理1各有人看

32、守道口管理单位应根据道口防护设施配备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口故障处理程序、主、副岗防护分工等道口故障处理措施,并经常组织道口看守人员培训演练,熟练掌握。2道口看守人员在道口发生故障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应迅速果断地执行“先防护、后处理”原则,做到“宁停勿撞”;防护设置完毕后(拦停列车后)再行排除道口故障。3机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运行中的了望、鸣笛制度,发现前方道口上有异情或收到道口故障报警以及听到紧急呼叫,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4车站值班员在接到道口故障报告或报警时,应立即采取非常措施。5铁路其它人员在遇见道口发生故障时,应积极迅速协助道口看守员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道口电话通知道口电话已

33、接通车站的看守道口管理单位应及时与车务段(车站)签定“列车预报密码连锁协议”,即电话通知办法,并报铁路局(道口办)备案。尚未具备通话的看守道口,应有计划地安排安装电话。车站应严格执行行车组织规则第六条七款规定,车站在每趟列车(车列、单机、)和调车作业通过道口前,必须通知道口看守人员(不得多次列车合并通知)。车站应将通知道口的具体时机和方法纳入站细。第二十五条 道口安全责任看守道口如发生铁路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者外,对道口防护设备(栏杆、信号、报警、电话)发生故障,报修后因修理不及时或未修复影响使用、或列车通过道口前电话未通知,将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第六章 道口综合治理第二十六条 道口拆、并

34、、改协商地方政府和道口管理领导机构,联系企事业单位,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后一般, 先易后难”的原则,共同筹集资金进行平交改建立交。优先修建小型、简易立交或改移公路(道路),拆除、合并道口。第二十七条 维护铁路行车安全以铁路法为准绳,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为依据,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路内外公安部门,遏制、杜绝在铁路上擅自铺设平面交叉的违法行为,禁止机动车辆横越人行过道及没有道口的铁路线路。第二十八条 看守道口的安全联控对于地处大中城市,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中,车辆、行人通行密集,特别是公交汽车或长途客车过往频繁的道口,铁路有关站段及公安派出所要与路外单位商订安全联控协议(或公约),并严格执行签

35、订的道口安全通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正线及城市、道路交通繁忙的无人看守道口要全面实施监护,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铁路及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监护管理机构,由道口监护管理机构选派专门监护人员负责监护管理。各管辖的工务段负责对监护道口的监督指导及监护员培训工作。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第三十条 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对大中城市的繁忙道口,在车流高峰阶段,公安部门应落实人员协助维护有人看守道口的通行秩序;对无人看守道口和监护道口,应进行巡逻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依法治理道口各道口看守、管理站、段要主动争取地方省、市人民政府的支

36、持,积极制定由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并认真执行。各铁路公安机关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对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执行部门各道口看守、管理段、站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若干补充规定。第三十三条 解释部门本规则的解释权在上海铁路局。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路局前发道口管理规则(上铁办发2000385号文)废止。局内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则为准。主题词:工务 道口 管理 通知-主送: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供电、工务、电务段,各建筑单位,各公安处,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办事处、工程指挥部。抄送:路局总师、安监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人事、劳卫、计统、财务、建设、房生处,合资办,上铁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上海铁路局办公室2005年9月27日印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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