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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554-2019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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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45.020 S 01 备案号: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554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Rubber-Tyred Tram System 2019-2-28 发布 2019-3-30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3 5 行车组织.3 6 客运服务及票务管理.5 7 综合车场管理.7 8 车辆管理.8 9 设备设施管理.9 10 土建设施管理.13 11 人员管理.14 12 安全管理和应

2、急管理.15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淮安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卡丁、吴军、万亚南、林鸿全、毛玥鸿、吴志添、谢新华、刘杨、赵建军、刘瑛、吴阳、姜波、于胜利、吴嘉、马永红、孙元广。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轮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

3、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综合车场、设备设施、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275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0907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486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T 32590 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GB/T 34146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 GB/T 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CJJT 170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JT/T 1091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JTT 1185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胶轮有轨电车 rubbe

5、r-tyred tram-train 由动力电池驱动的有轨电车的一种,采用全自动驾驶技术和橡胶车轮,利用走行轮和设于走行轮下方、内侧的导向轮,实现在导轨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3.2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 rubber-tyred tram system 一种利用动力电池驱动,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组织能力,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小运量交通系统。3.3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胶轮有轨电车运营业务的企业。3.4 运营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 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综合车场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

6、安全管理等工作。3.5 非正常情况 degrade condition 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以及认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列车不能按列车运行图或行车计划正常运营,但又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和严重损坏列车等设备,整个系统能够维持降低标准运行的状态。3.6 应急情况 degrade condition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运营突发事件等影响,已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设备设施严重损坏,不能维持胶轮有轨电车系统全部或局部运行的状态。3.7 客运组织 passenger organization 合理布置和利用胶轮有轨电车设备设施,采取分流、引导等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有序乘车等所进行的服务活动。3.

7、8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胶轮有轨电车系统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3.9 巡视人员 inspector 在车站内或列车上负责票务服务、安全巡视、监控列车运行、秩序维护和乘客疏导等工作的人员。3.10 导轨梁 guideway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同时也是列车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疏散通道等的载体。3.11 导轨梁桥 guideway girder bridge 导轨梁与直接支承导轨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3.12 无人区 depopulated zone 无人区指全自动驾驶轨行区,一般包括正线、出入线、停车线、洗车线。3.13

8、有人区 someone district 有人区指除了无人区以外的轨行区,一般包括检修线。4 总体要求 4.1 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4.2 运营单位应保障胶轮有轨电车交通安全、有序、高效运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4.3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等管理部门,并保障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衔接紧密,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组织管理程序。4.4 运营单位应配置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保障定员合理、责任落实。4.5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车

9、站与综合车场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4.6 运营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资产管理,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4.7 运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计量单位对主要运营指标进行统计:a)客运量:按“万人次/年”、“万人次/月”、“万人次/日”统计;b)运营里程:按“列公里/年”、“列公里/月”、“列公里/日”统计;c)年开行列次:按“万列次/年”统计;d)年运营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e)年票务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f)年运营总成本:按“百万元/年”统计;g)年耗电量:按“万千瓦时/年”统计。4.8 运营单位应统计上述运营指标,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 行车组织 5.1 一般要求 5.1.

10、1 行车组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5.1.2 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h 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前办妥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5.1.3 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要求、线路限速条件制定相应的列车运行速度标准,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5.1.4 运营单位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应急情况的行车组织方案。5.1.5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和客流量现状需求,结合设备技术条件,编制合理的运行计划,并及时优化调整。5.1.6 运营单位可采用灵活的运营组织方式,高峰时段宜采用密集发车,站

11、站停的模式;平峰时段固定发车间隔;低峰时段根据运营需要可采用预约发车模式,系统调度列车在站停靠或线上惰行,合理分配列车间隔。5.1.7 原则上运营单位应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平峰时段、低峰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行车。5.1.8 胶轮有轨电车列车正常情况下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单环线原则按顺时针方向运行。5.1.9 胶轮有轨电车宜采用列车全自动运行模式,突发情况下人工介入处理。5.2 调度指挥模式 5.2.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线路路网规模,设有一个或多个运营控制中心,承担日常运营调度指挥工作,对全线列车运行、客服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协调和指挥。5.2.2 运营控制中心是运营信息

12、收发中心,代表运营单位与外界协调联络胶轮有轨电车运营应急支援等工作。5.2.3 运营单位应根据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列车运行图,控制中心应按列车运行计划组织行车。5.2.4 胶轮有轨电车控制指挥模式高度集中化,综合车场归属控制中心管理,线路范围内行车组织由行车调度统一指挥。5.2.5 运营单位应合理设置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各岗位工作计划和流程,包括值班主任、行车调度、设备调度和乘客调度岗位,相关岗位职责如下:a)值班主任负责对各调度的统一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指挥;b)行车调度负责胶轮有轨电车运营指挥工

13、作,监控行车设备的运作状态,维持正线列车运行秩序;c)设备调度负责电力、环控和列车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检修、故障处理、事故抢修工作中协调指挥;d)乘客调度负责乘客服务热线接待、列车内部及车站的监控及通话、收发运营信息及协调指挥巡视人员等工作。5.3 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 5.3.1 运营单位应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制定设备设施故障、列车救援、反向运行、列车退行、火灾等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办法,并明确行车相关岗位的操作流程和行车安全注意事项。5.3.2 发生设备设施故障后,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确认行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持列车运行。5.3.3

14、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运营单位应尽量避免将列车停留在桥梁、隧道等地段,原则上尽量维持列车运行至下一站并及时疏散乘客。5.3.4 列车因故障被迫停车时,行车调度员可根据线路条件组织救援列车连挂运行至下一站或组织乘客通过导轨梁中间的紧急疏散通道区间步行疏散。5.4 综合车场行车组织 5.4.1 综合车场行车归属控制中心管理,由行车调度人员统一指挥,并负责综合车场日常运营和设备维修组织等工作。5.4.2 行车调度应按照综合车场运作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车场内相关工作,车场内其他人员应服从行车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5.4.3 正线接发车作业宜在无人区进行,列车根据计划按点进行唤醒、

15、自检、收发车等。5.4.4 行车调度应按照发车计划提前安排运用车,确保运用车应状态良好,符合列车上线标准,并停放在综合车场无人区,做好随时发车准备。5.4.5 综合车场接发列车应灵活运用股道,做到正点发车,不间断接车,减少转线作业。5.4.6 无人区与有人区间调车作业宜采用人工方式组织调车。5.4.7 采用人工方式进行调车作业时,不得在车场道岔、咽喉区擅自停车;因特殊原因需在道岔、咽喉区临时停车时,行车调度员应立即向调车人员查明停车原因,并在列车具备运行条件后,指示调车人员启动列车。5.5 列车运行 5.5.1 运营单位需确保运营列车运行平稳,降级模式运行时需严格控制速度,严禁超速。5.5.2

16、 正常情况下,列车宜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转换人工驾驶模式时,巡视人员负责确认行车凭证,不间断确认进路情况,确保安全。5.5.3 调度人员应时刻监控线路列车运行情况,注意列车运行间隔。6 客运服务及票务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行车计划、车站设备设施和人员情况编制客运组织方案。6.1.2 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卫生整洁,车厢应定期消毒。6.1.3 运营单位宜针对车站无人值守情况,使用智能客运设备设施,实现客运组织自动化,并支持人工干预。6.1.4 运营单位根据胶轮有轨电车系统及设备条件做好广播、信息发布、求

17、助对讲和客流监测等客运服务工作。6.1.5 运营单位应提供统一服务电话及问询服务。6.1.6 巡视人员应具备车站事务处理能力及列车人工驾驶能力。6.2 客运组织管理 6.2.1 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明显,符合乘客乘车、疏散引导及安全警示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单位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息,并在站台上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时间或目的地信息;b)车站各类导向标识清晰、完整,在通道、路口处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引导乘客上下列车;c)站台标识的上下车门位置信息应与列车的上下客车门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d)站台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

18、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服务。6.2.2 运营单位可以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乘客宣传和发布各类客运信息,并满足以下条件:a)广播用语应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语言,宜提供英语、方言服务,表达规范、清晰、准确。控制中心调度人员面向列车中的乘客进行语音广播时,应使用普通话,保持语调沉稳,圆润,语速适中,音量适宜,避免声音刺耳或使乘客惊慌;b)车站应广播文明候车、安全乘车等信息;列车进站时,车站应广播列车开行方向、安全乘车等信息;换乘站应广播换乘信息;c)列车到站时,列车应广播到达站站名;列车启动后,列车应广播前方到站站名,前方到站为换乘站时,应广播换乘站信息;前方到站需要换开另侧车门时,应

19、提前告知乘客;d)列车开关门时,应通过声音和警示灯,提醒乘客注意安全;e)运营单位对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车站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车内乘客;f)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做好乘客解释工作;g)运营单位需组织停运或改变运输组织方式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6.2.3 当出现暴雨、暴雪、冰冻、大风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根据天气等级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6.2.4 运营单位对车站(列车)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应转移物品并远离周围乘客,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

2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6.3 客运服务 6.3.1 客运组织服务范围应包括:a)维护车站、车厢秩序,组织乘客有序乘车;b)提供售检票服务;c)处理乘客投诉、乘客纠纷、回答乘客咨询;d)应急事件时引导乘客疏散至站台或其他安全区域。6.3.2 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管理,改进和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并采取以下措施:a)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增强爱岗敬业的优质服务意识;b)提高员工的规范服务技能和业务水平;c)建立与乘客沟通渠道,加强与乘客沟通;d)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6.3.3 运营单位应为车站无人值守模式建立巡视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6.3.4 运营单位

21、应当制定明确的客运组织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6.3.5 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考核与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定期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6.3.6 运营单位应在站台、列车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6.3.7 运营单位应设置处理乘客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6.3.8 运营单位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7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6.3.9 胶轮有轨电车客运服务,年度统计数据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a)列车正点率:不应小于 98%;b)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应小于 96%。6.4 票务管理 6.4.1

22、 票价政策应符合以下要求:a)票价方案应兼顾社会效益和可持续经营的目标;b)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单一票制、计程票制、分区票制、计时票制中的一种或混合票制,在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乘客的同时也有利于发挥轨道交通系统的社会效益和适当的经济效益;c)运营单位应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对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优惠政策的乘客给予票价优惠。6.4.2 运营单位应制定以维持正常服务、乘车秩序、票务收益安全的票务规则,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以对外公告的票务规则或票务须知的形式面向乘客公布,应包含以下内容:a)车票的基本使用要求,含售票、进出站使用规定、特殊人群乘车规定等;b)相关车票优惠规则;c)正常运营

23、情况下,乘客在使用过程中车票出现超时、超程、过期或乘客无票乘车时的服务规则,因晚点、运营故障等原因导致乘客不能持票正常出闸的车票处理方式。6.4.3 运营单位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票务规章及手册:a)票务收益审核流程、结算规则以及票务收益安全的管理规定;b)票务差错、票务违章处理手册;c)票务稽查处理办法规定;d)乘客无票乘车、违规使用优惠票卡等异常乘车情况的处理规定;e)规范特殊情况下的票务应急处理程序,如:车站自动售检票设备故障、运营晚点、列车越站、车站清客、车站火灾等紧急情况等。6.4.4 票务系统宜采用开放式自动检票方式,实现车站简易检票或上车检票。6.4.5 车站简易检票需配置满足无

24、人值守的自动售检票设备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提供自助的购票、充值、过闸、乘车发票获取、乘客票务事务自助处理和乘客乘车扣费查询等功能;b)过闸时,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二维码电子车票与纸质车票等快捷过闸功能;c)提供设备监控、收益统计、车票统计、客流统计及各类报表生成等主要功能;d)具备收取现金、扫码支付、自动找零等功能。7 综合车场管理 7.1 运营单位应维持综合车场的正常运作,满足列车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同时应满足列车各系统维护、保养和检修的需要。7.2 综合车场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状态良好。7.3 综合车场应配置警戒、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

25、安防设施设备,确保综合车场运作的安全。7.4 综合车场无人区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并配置保证维修人员作业安全的安全防护控制装置。7.5 无人区需进行全封闭管理,进出该区域需由行车控制中心办理授权手续,按照相关流程做好安全防护后方可进入。7.6 综合车场应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线路及装卸场地,并保证其畅通。7.7 综合车场应配置全线运营所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专用汽车等,并应确保其时刻处于正常状态。7.8 综合车场的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及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7.9 综合车场宜配置列车自动清洗设备,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制度

26、,定期对列车进行清洁、消毒具备列车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7.10 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7.10.1 由专人负责管理车辆检修设备,建立设备台账,制定各类设备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各级检修规程。7.10.2 车辆检修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保,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7.10.3 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人员负责维保,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7.10.4 用于车辆维修及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校准或检定。7.11 综合车场维修基地的作业范围应包含:7.11.1 负责本线的行政、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后勤管理工作。7.11.2 承担本线配属列车停放

27、、编组、清扫洗刷及定期消毒等工作。7.11.3 承担本线配属列车的定期维修、日常维修、故障检修。7.11.4 承担本线配属列车的静态、动态调试工作。7.11.5 承担综合车场内检修设备、工器具的维修,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运用、充电作业整备及维修,综合车场供电、通信、信号、防灾报警、给排水、通风空调等机电设备的维修。7.12 控制中心应考虑资源共享,宜适当预留已规划的后续线路的接入条件。7.13 控制中心应作为正线安全疏散及救援指挥中心。系统应能自动监视全线运行,一旦发生火灾和紧急情况,确认后应启动相应的紧急模式。7.14 综合车场配备危化品库,其配备设施及离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要求。8 车辆

28、管理 8.1 车辆运用管理 8.1.1 运营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修修程及技术要求组织进行预防性维修。8.1.2 按客流设计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包括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设计规模时,应提前增购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配套设施。8.1.3 运营单位应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态确定检修周期,并制定检修规程,宜采用预防性维修制度。8.1.4 列车应设置齐全的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对讲设备和灭火器等。8.1.5 新造、经各种修程检修或较大故障维修后的车辆,应经车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整备、

29、整洁、试验、测试、检查,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面验收,经检验、整备合格的车辆方可担当运营车。8.1.6 在车辆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车辆智能维护平台。对系统设备进行在线健康监控和故障(隐患)远程诊断,实施智能维护,提高车辆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合理减少过度维修和降低维护强度,促进车辆检修从计划修向状态修的智能化运维转变。8.1.7 车辆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制动、牵引、车门、转向架装置等重大故障时,应立即清客返回车场进行修复,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营。8.1.8 车辆应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营。8.2 车辆维护管理 8.2.1 定期组织各检修修程的主要作业内容分类、里程和时间要求见表 1,其它

30、具体要求为:表 1 车辆检修维护周期表 类别 检修种类 里程(万公里)时间 检修时间 预防性维修 周检(列检)0.2 7 天 2h/列 一级维护 3 3 月 1 天/列 类别 检修种类 里程(万公里)时间 检修时间 二级维护 10 1 年 2 天/列 表 1(续)类别 检修种类 里程(万公里)时间 检修时间 预防性维修 大修 50 5 年 10 天/列 故障修 临时维修-注:各检修修程中,行驶里程和时间周期两个指标按先到者为准。a)周检(列检):主要对与车辆行车安全相关的部分进行日常性技术检查;b)一级维护:主要对与车辆行车安全相关的部分进行技术检查;检查车辆的重点部件及系统状态,部件清洁、润

31、滑,更换磨耗件。对车辆易损部件进行检查更换;对牵引、制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调试;对蓄电池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或更换;c)二级维护:主要进行车辆的各系统状态检查、检测;对关键部件检查、清洁、润滑以及部分部件的修理及车辆的调试。根据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更换;d)年检(包括换轮):主要对车辆各系统进行全面状态检查、检测。各部件全面检查、清洁、润滑,部分部件的修理及车辆的调试。根据轮胎的磨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更换;e)大修:对车辆的重要部件,特别是走行部进行分解,全面检查、修理,并更换部分部件。对车辆各系统进行全面检测、调试及试验。对空调、牵引系统、制动系统、车门和各种电气控制装置等部件进行

32、分解、检查、修理、更换,对仪表仪器进行校验,检修后对车辆进行静动态调试。8.2.2 受季节性影响的空调、避雷器等系统或部件,以及车辆某主要系统/部件运行公里数或者运行时间无法与整车维修规程匹配时,应对其制定针对性的维修规程,保证其功能正常。8.2.3 应根据车辆厂家提供的检修规程和车辆维修手册,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态,走行里程和使用时间,严格按照车辆检修要求对车辆进行检修。维修作业完成后的车辆需经调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2.4 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车辆履历、维修手册、操作手册、车辆各系统零件目录、车辆各系统部件功能描述、车辆电器部件接线图、车辆液压系统原理

33、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相关技术文件。8.2.5 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车辆故障记录等,对故障信息应有记录、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建立车辆维修电子记录,记录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车辆车号、维修时间、故障描述、配件更换情况、维修项目等维修信息。根据车辆维修电子记录建立车辆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档案应包含车辆从初运行到报废过程中所有维修记录。9 设备设施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设备设施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安防系统、列车控制系统、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电设备、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9.1.

34、2 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运维档案。基础资料包括采购合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保手册、培训手册、设备台账、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安装、改造、移装、重大维修的资料;运维档案包括易损件清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9.1.3 运营单位应制定以上系统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系统设备检修实施周期,保障设备设施技术状态良好。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功能使用正常,系统设备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修周期及技术要求组织维修。9.1.4 设备设施维修方式一般分为计划修、状态修、故障修三种。a)计划修:运营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周期,明确

35、检修范围和内容;b)状态修:运营单位应根据设备设施有关元器件、部件的使用寿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经验,采取主动更换元器件、部件及其他维护性工作等措施,保持设备状态良好;c)故障修:设备或部件出现故障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丧失时,运营单位应进行修复性故障。直接影响行车的,且无备用的设备,不应采取故障修方式;d)运营单位应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特点,逐步实现由计划修向状态修的转变。9.1.5 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规范进行分配。对采取委外维修方式的,运营单位应能有效控制维修活动,且维修活动不应影响运营安全。9.1.6 所有维修施工作业,应经运营控制

36、中心调度员确认后方可进行。9.1.7 设备设施运营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满足以下要求:e)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 5 min 以上延误次数之比不应低于 8 万列公里/次;f)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 0.4 次/万列公里;g)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 2min 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 4 次/万列公里;h)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8 次/万列公里;i)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16 次/万列公里;j)自动扶梯可靠度:不应小于 98.5%;k)电梯可靠度:不应小于 99%。9.2 供电系统 9.2.1 供电系统应根据综合车场和车站的运营模式,确定相应的供电运

37、行管理方式,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包括检修规程、操作规程、故障处理预案、安全用电手册等。9.2.2 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9.2.3 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9.2.4 运营单位应确保人员停留、通行和工作场所的常规照明和应急照明。9.2.5 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示牌。9.2.6 变电所装设有两台变压器时,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外一台变压器应能满足控制中心、道岔、通信、信号、消防、列车充电(停车场)等重要负荷的全部用电要求。9.2.7 静电轨保持与车体静电刷良好的接

38、触,确保车体静电的释放;防静电接地系统接地电阻4。9.2.8 综合接地系统应接地良好,综合接地网接地电阻1。电气设备接地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独立电气设备的防雷接地电阻10。9.2.9 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应与车载储能装置的充电要求相匹配。9.2.10 充电设备由正、负极导体及支撑结构组成,其安装位置及安装误差应满足限界要求,并根据室外气象条件特点进行有效运维管理。9.3 通信系统 9.3.1 通信系统包括骨干网、无线通信、智能信息化系统、时钟、电话等子系统。运营单位应确保通信与乘客服务系统正常使用,满足调度指挥、信息传送和安全保障的功能要求。9.3.2 通信系统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

39、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无瞬变地供电;满足设备对电源的要求。9.3.3 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 GB50157 的要求。9.3.4 录音设备应能实时对调度电话进行不间断录音,录音资料应至少保存三个月。9.3.5 操作和维修人员不得随意对系统设置进行修改和人为干预设备的正常运行,也不得随意在系统中使用与系统运行无关的存储介质及软件,维修人员应定期对系统的重要软件进行备份。9.3.6 需要加锁、加封的通信设备,应确保加锁、加封可靠,并由使用设备的人员负责保证其完整。当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时,应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加封。9.4 乘客

40、信息及服务系统 9.4.1 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应具备广播、信息发布、求助对讲和客流监测等功能。9.4.2 乘客信息系统应为乘客提供各类运营服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可靠,并应优先提供运营和紧急信息的发布。9.4.3 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的标准时间信息。9.4.4 列车采用无人运行模式时,列车车厢内应设有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对列车内乘客进行广播的功能。9.5 安防系统 9.5.1 安防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9.5.2 视频监控系统为控制中心调度员提供车站运营、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频图像信息,并具有图像智能分析功能。系统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

41、应至少保存 90 天。9.5.3 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高清网络监控技术,宜在车站公共区、车站重要设备用房、站台门、楼扶梯、道岔区域和列车车厢等重要区域设置摄像机。9.5.4 重要通道门、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宜设置门禁,对出入行为进行监控和安全管理。9.5.5 门禁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进行联动控制,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9.6 列车控制系统 9.6.1 列车控制系统结构、设备配置及其功能应满足 GB/T 32590.1 标准中第四章“基本概念”和第六章“通用要求和基本功能”的相关规定。9.6.2 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控制系统技术水平以及线路参数、车辆性能和道岔限速等确定线路通过能力和折返能力,并进行列

42、车模拟运行。9.6.3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弱、变更列车控制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硬件及软件设备配置;必须变更时,应对变更部分进行安全认证。9.6.4 列车控制系统应具备信息安全防护功能,并符合 GB/T 22239 相关规定。9.6.5 负责列车控制系统操作维护的人员应记录列车控制系统设备状态,生成故障统计报表。运营单位应对列车控制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9.6.6 列车控制系统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的状态,并由负责检修的当事人员负责复原。9.6.7 运营单位在建立日常巡查、测试与检修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列车控制系统运用特点,制定列车控制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43、,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故障情况及时调整。9.7 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1 综合调度系统应当具备全线乘客服务、电力调度、机电设备监控、防灾救灾等管理功能,宜具备行车调度、应急指挥、列车监控、智能维护等管理功能。9.7.2 为保障通信传输网的稳定,运营单位在进行综合调度系统 UPS 检修作业时,严禁同一时间对两个及以上车站进行停电切换测试。9.7.3 综合调度系统应能实现相关子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运作,提供一个友好、完整、统一的人机界面,具备全线正常、紧急、灾害运营场景下的联动功能。9.7.4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综合调度系统设备如工作站、服务器、交换机等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系统功能正

44、常,满足安全运营需求。系统设备应采用高可靠性产品,保证全天候 24 小时不间断地安全、稳定运行。9.7.5 综合调度系统应具备信息安全防护功能,并符合 GB/T 22239 相关规定。9.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集成于综合调度系统,由综合调度系统对其实行监控。9.7.7 运营单位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有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处于自动、联动位置。当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时,运营单位应将设备调整为非联动位置。9.7.8 运营单位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及故障检修时,必须将警铃、消防联动设备控制模块等进行隔离,并设置防护措施。9.7.9 运营单位应建立测试与维修制度,维修范围应包括中央级调度与控制层、现

45、场级设备层、传输系统等。9.8 机电设备 9.8.1 电梯、自动扶梯 a)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 GB/T 34146、TSGT 5002 相关规定;b)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止开关。自动扶梯出入口应有开阔的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张贴使用须知;c)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大修或改造,定期对井道、巷道内杂物和易燃物进行清理;d)电梯、自动扶梯维修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由维修人员负责执行。9.8.2 站台门系统 a)站台门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

46、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要求。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台门系统工作正常;b)站台门应具有系统级、现场级操作两级控制方式。正常情况下,站台门应由信号系统监控;站台门处于不正常开关状态时,由调度人员远程操作或巡站人员现场操作;c)站台门故障时,宜采用现场级控制模式,由抢险人员根据调度人员指令操作站台门。9.8.3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 a)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要求;b)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保证通风系统功能使用正常;c)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湿度环境

47、;d)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新投入运用时,以及高低温季节、高湿度季节、气候异常时,应适当加强巡检;e)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应由接受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性能、熟知设备操作规程的人员严格操作。9.9 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9.9.1 给水系统的配置应保证不间断地安全供水,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9.9.2 运营单位应确保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9.9.3 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系统持续运行,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分流、达标排放的需求,并按要求对污水和废水进行监测。9.9.4 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定期消除集水池和化粪池的沉积物。9.9.5 运营单位

48、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9.9.6 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9.9.7 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装置。9.9.8 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或挪作它用。每次消防灭火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9.10 自动售检票系统 9.10.1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应符合 GB/T 20907 的规定。9.10.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高峰小时客流量的需求和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9.10.3 检票闸机应具备显示运行状态的功能;在应急情况下所有检票闸机应处于紧

49、急放行状态。9.10.4 自动售检票票系统对外部的恶意侵扰应具有有效的防御能力,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病毒防护措施。9.10.5 运营单位应制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和修程,可采用月度检修、季度检修、年度检修或故障检修等。9.10.6 自动售票机的维修范围应包括卡(币)回收模块、扇门机芯、电源盒、读写器等。9.10.7 运营单位应建设包括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系统配线图和设备台账等的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0 土建设施管理 10.1 导轨梁、导轨梁桥、车站建筑 10.1.1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工作线形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

50、,导轨梁的平纵曲线线形、标高、超高、线间距及伸缩缝等应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定期对正线和辅助线导轨梁钢结构伤损情况进行无损检测。10.1.2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钢构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强度、刚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做好其防火、防腐措施;应定期对导轨梁螺栓进行检查,发现松动应及时紧固,对失效螺栓应及时更换。10.1.3 应定期对车站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定期对车站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巡检,确保安全牢固;地下结构的水渗漏量不应超标,必要时应对结构进行修补;地面结构防水、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10.1.4 应定期对梁桥及其相关部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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