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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住院病历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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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住院病历管理制度(参考卫生部190号文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留于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该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

2、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 除包含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查阅该患者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需经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该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该标注页码。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门(急)诊病历,应该由医疗机构指定专员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应该由医疗机构指定专员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该收回。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该将门(

3、急)诊患者化验单(检验汇报)、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等在检验结果出具后二十四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该在收到住院患者化验单(检验汇报)、医学影响检验资料等后二十四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和管理。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核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该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该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核病历资料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该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

4、控部门或专(兼)之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受理申请时,应该要求申请人根据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时,应该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实;(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该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申请人和患者代理关系法定证实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应该提供患者死亡证实及其近亲属有效身份证实、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法定证实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应该提供患者死亡证实、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死亡患者和迄今亲属关系法定证实材料,申请人和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法定证实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该提供保险协议复印件,承接人员有

5、效身份证实,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法定证实材料;患者死亡,应该提供保险协议复印件,承接人员身份证实,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法定证实材料。协议或法律另有要求除外。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该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法定证实及实施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实后给予帮助。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中住院志(即入院纪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汇报)、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验(诊疗)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该在医务人员按要求时限完成病历后给予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

6、受理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部门(人员)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在要求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复印或扶植。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查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该加盖证实印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根据要求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应该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统计、疑难病例讨论统计、上级医师察访纪录、会诊意见、病程纪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把保管。封存病历能够是复印件。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保留时间自患者最终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第二十一条 病案查阅、复印或复制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要求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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