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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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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文 号】粤财教〔2014〕267号 【颁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实施时间】2014年9月10日 各地级以上市(县)财政局、文广新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订了《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反映。 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影片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欠发达地区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商业影片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下达商业影片分配计划指标,审核商业影片发行订购情况,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组织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级文广新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指标下达,负责本地区商业影片招标采购工作,审核确认本地区商业影片选订原始凭证,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财政局负责配合当地文广新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发行单位负责商业影片采购发行准备和人员的技术服务培训工作;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发行方案:汇总放映单位影片订购需求和影片片源信息,完成采购发行工作;负责商业影片采购发行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工作;负责本单位商业影片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放映单位负责按商业影片分配计划指标提出影片订购需求,配合发行单位完成商业影片发行验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凡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在广东省注册的、具有数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申领商业影片专项资金。   第九条 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商业影片,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全省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市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进行补贴。省财政对除上述地区外、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商业影片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购置,专项资金按照“分批采购、分批拨付”原则核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及有关协议拨付。具体操作流程:   (一)发行服务期末后15日内,按放映单位——县级文广新部门——市级文广新部门的程序逐级确认有效订购原始凭证。 (二)市级文广新部门审核订购原始凭证,并报发行单位汇总; (三)期末后1个月内,发行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上报服务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商业影片发行订购情况和有效订购原始凭证,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在管理平台上进行前置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审议,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或个人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 (二)用款单位或个人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   (三)用款单位或个人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同级文广新部门应及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 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单位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4.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5.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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