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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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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 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 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审理的范围: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税务稽查报告》;   (三)税务稽查中的往来文书;   (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   (五)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有当事人概况、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受理,各负其责。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由两人组成,特别重大案件承办人必须两人以上。   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工作底稿)案件卷宗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案卷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审阅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退回或书面通知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增补资料,补办后再受理。   《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正或退回复查: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不当。   (三)审理。   1、审理部门对送审案件应就检查部门送交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核,以审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和实地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时由主查人员阐述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涉税所属期限、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性质、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被查对象的态度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   2、审理部门根据主查人和主审人阐述的基本情况、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逐条进行审议;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明确意见;审理结束时由审理人员综合集体审议意见,作出裁定,制作《审理报告》。   (四)执行。审理部门指定记录人拟定初步审理意见;需要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依法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执行前应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有关听证的具体事项。听证程序结束后依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理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并送达被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时限:   (一)查补税款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2日内审理完毕。   (二)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审理完毕。   (三)查补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审理完毕。   (四)查补税款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日内审理完毕。   (五)查补税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要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理完毕。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报经本级国税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上述审理期限不含以下时间: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法规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时间;   (三)重大案件研究定案的时间;   (四)节假日或重大集体活动顺延的时间。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报局长同意后执行;稽查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经各级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核后,由稽查局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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