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航道、海事、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县(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由双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条(规划编审)河道采砂规划是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依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划内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航道、海事、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规划内容)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及砂质;
(二)砂石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和可采区、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六)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船数量控制等;
(七)沿江砂场布局;
(八)弃料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禁采公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并公告。
第七条(应急措施)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并公告。
第八条(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挖金属砂石的,应当同时办理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禁止无证采砂。
第九条(许可申请)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四)施工方案。
第十条(许可实施)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和砂场布局要求;
(二)作业方式和机具符合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四)经公告后,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许可变更)确需改变河道采砂许可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二条(许可出让)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采砂缴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存入财政指定专户。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途)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闸坝等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采砂规范)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及时清运砂石、清除弃料,平整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三)不得危及水工程、航运、水文、通讯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四)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采砂保证金)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
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人履行修复或者清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砂人。
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失职渎职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第十九条(无证采砂处罚)无证采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
第二十条(违规采砂处罚之一)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规采砂处罚之二)采砂危及水工程、航运、水文、通讯等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规采砂处罚之三)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农村居民在河道内采挖少量自用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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