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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第三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一)各级国税机关

2、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第六条 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第七条 审理部门

3、的工作职责:(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八条 审理的范围:(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

4、理的案件。第九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二)税务稽查报告;(三)税务稽查中的往来文书;(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五)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有当事人概况、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处理意见等内容。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5、:(一)受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由两人组成,特别重大案件承办人必须两人以上。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工作底稿)案件卷宗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案卷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审阅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退回或书面通知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增补资料,补办后再受理。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正或退回复查: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不当。(三)审

6、理。1、审理部门对送审案件应就检查部门送交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核,以审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和实地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时由主查人员阐述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涉税所属期限、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性质、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被查对象的态度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2、审理部门根据主查人和主审人阐述的基本情况、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逐条进行审议;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明确意见;审理结束时由审理人员综合集体审议意见,作出裁定,制作审理报告。(四)执行。审理部门指定记录人拟定初步审理意见;需要

7、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依法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 执行前应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有关听证的具体事项。听证程序结束后依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第十三条 经审理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并送达被查纳税人。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时限:(一)查补税款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2日内审理完毕。(二)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

8、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审理完毕。(三)查补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审理完毕。(四)查补税款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日内审理完毕。(五)查补税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要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理完毕。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报经本级国税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0日。第十五条 上述审理期限不含以下时间:(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二)就有关政策、法规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时间;(三)重大案件研究定案的时间;(四)节假日或重大集体活动顺延的时间。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报局长同意后执行;稽查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经各级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核后,由稽查局长批准执行。第十七条 参加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执行回避制度。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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