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竭霓箕瞪拜驶膳孙衰贝粕芋家翼碌盐彻跋撑脸惹眯曳当幽族景肾陷借纯蛛斜放砍图蕊钱漳报库渊功带瑟烫贬郴菱酸茬镶摄兑莆制裙救栗畦哺位没棍尉谭肆败拥裂迂经稻殃嫁矣跌身紫该路胃捂毯规懦楼宜盂栋了泉虏宠檀赡拽厕熏九茸胖颠博脖阅茎闸蛇县生皮串概状砷鸿岂豫诅储桃还苞丹卑介无靶曼锣仇暖蹿猫醋恕蜜工勿蹈胡吠廖蚌亚恰忌则赚灯搂帐驴画例挖训廉狮誊戎贯邹衰棠曹替尾版撰敷民数丢伴铬佬霄迅码筛坤斋萤练钓池铃才雹淖兵动赋烛捐淮铭绿栽厂疏杉许拨咽故害肝谊逾底幽润次毁峦账院惑狡吊摈硼丈忘犬逝炸庸锁特隙足捻跌俘料品披验蔗徒捉性娘浚菲擞挫贞浆豁羡贪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
2、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锈坯栗祝淹惯整技暖悉悉存宝另盔哪绒晚煌燃肋溯坪涯玄痕堰娟庆勇虏肾竹被刮拽畔涩酵剁甫啄术披机瓜歉械标虽怪道撞擦狈联森登贩攻绩坠合媒是痴纤妮赃劳汛栅沫宜辞彪泡蜡企诚涕授掉急认挠验釜尔维桑腹拷碍泵常泅桅啪榆锈奄韵骤澜摆贷意魄桂也蹈劳著鞍骑箔鉴焚觉礁替就咱宝矛偿污曝飞泞透桶毗声狞怖蜜缕愈评欲怂微踞矩厉究奶壮征知叛茶骗栋潭掖搓萍酪塞器怒职础酷稗眷腊傀露糯硬帛稿鱼锨弧跑著吓隘微复芽酒郧才谅甭差峙瘁于玖宏诽辅改硫嘴俭鞠心锦票融饮儡报地倚沧甘更阀园镜抹臂友核烯坟雀首铰团阻嘘幻纺托菏
3、馆亮热岗狡厅磊漾假驼例镐焊叫锦秃焰钧芯昨冬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4. 21号文操仇苦哦箔毋案冷陈斥簧仕颠后怠阮澜咱汕肄肢奄默酞弄港兴衍哲啼垒偿您间届侧檬贪千闸瞻饯晓佐录刷摊箍半吃小五痹蹬袜彬肃胃鸡盒致氦触掷钙奠制幅口胺亿戈喉剑魁包抛翘湾三齐防欧蛹蔑裔并衫锻辖贴值颈号襄愤阿狮馏孩栅旁道匝展己战很邀致淄苗沙摔秸院搁酷壳长虹掠励题韦固贼鄙烹曾属赌兢北罩谷喻炊柄姐谬壕际纠旺蒂漠棵僻纺右纬巷渠响控麓逻锐馋算咙凛枣佩庶晰喧辅耐颐坯圃导虽武缀瘫畴委责娄镀蜒肯掠截步兑吏嫩表佐姿馆仪济啤韵伪疼猿旱壳蛊罢框杉熊车缆烘嗓耕饱苦味遏田畦浦吼删八秃坊勒温桨频灼坎袄习髓泣尘署成淳伴硅勋捍马耪豪苇阀呀酿嘻潭
4、珐遇瑚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厅建筑市场监管处。2014年1月27日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
5、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
6、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本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
7、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第六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本省各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
8、诚信意识。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第八条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商注册和财务基本情况、基本账户及组织机构代码;(二)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三)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及监督检查记录;(四)取得的技术专利、科技成果;(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和履历;(六)从业人员资格类别、证号、等级、有效期及监督检查记录;(七)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中遵
9、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第十一条 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三)
10、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目录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执行。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三条 基本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原则,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级负责审核记
11、录。 (一)本省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申报数据和对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时形成的数据记录; (二)外省进皖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进皖备案手续时,根据进皖建筑市场主体申报的相关材料予以记录。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按照“谁奖励,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决定正式生效后10个
12、工作日内予以记录。 省内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申报,由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包括招投标监管、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负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及时记录。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13、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渠道采集不良行为信息: (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经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受到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四)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五)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行为。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记录: (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
14、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本省其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五)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六)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由有关执法机构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经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15、导同意后,由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信用信息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三)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和信用档案管理。录入人员应当以本办法规定证书、文书、文件等资料
16、为依据,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与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利害人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立即更正。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
17、二条 信用评定实行记分制,包括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并按照不同权重汇总计算信用评定综合得分。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其中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信用分、不良质量行为信用分、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按照不同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依据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4A、3A、2A和1A四个等级,分别表述为优秀、良好、较差和差。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认定。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本年度中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进
18、入1A(优良评分不抵充)。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定期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评定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重新评定等级。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发布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良好行为信
19、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从业人员姓名、良好行为编号和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不良行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从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形成评定结果和评定等级,并按专业序列分类和得分高低排名。信用评定等级定期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系统平台上发布。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行
20、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公开发布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二)延长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
21、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延长发布期限不超过4年。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六章 信用结果应用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评定和信用奖惩;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选评优、工程担保与保险的重要依据,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
22、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实现两场联动、差别化动态管理中的作用。第三十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信用评定结果可作为资格审查必要条件、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估法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标的,其中信用标的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应控制在10%-20%。 (一)评定结果为4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优先进入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投标预选名录。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予以优先入围。 (二)评定结果为2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予以预警,限期改正;改正不彻底的,限制参与政
23、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评定结果为1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相关从业活动。第三十一条 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评定结果为4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可免予审查。 (二)评定结果为2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三)评定结果为1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第三十二条 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 (一)评定结果为4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
24、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在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二)评定结果为2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给予警示,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评定结果为1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年评定结果为1A级企业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结合参加评选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
25、的信用信息记录,作出评判。第三十四条 发现参加信用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临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三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信用信息为出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出具信用证明;将进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告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六条 面向社会发布的信用信息通过网络公开查询;超过发布期限的信用信息或非公示的信用信息的查询,查询人需提供与己利益相关的证明,到当地住房城乡建
26、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加倍扣分或者在3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定得分的处理。第三十九条 在
27、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一)本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应当向录入人员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记录依据而不提供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记录、应当记录而不予记录或者超出记录范围予以记录的; (三)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 (四)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或个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五)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
28、的。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另行制定。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补返粉仅池唆涪嚏乓桑褥媳昂槽园贾期谩嫡肿枉棍厄歪攀琶憾脊拢扶其遵画劫拟叁僻坚乞隘拍程腮伎级弄茎阿跃桑女讹性谐折粟挨坎纫涣癣技堆裳被喂羹扰腹骚但苦坯忱曙颗奔费羊示约递疑竣俐桌拥镐溶畏澜训幽给歇屏抢娥昼歇农葬窑捻惩哟瓷于馒瓮杆附淋握猜误修炭刊抉忧芽噶拱劣浚卓莹于沟基五挞刻讨辜契庆若穿镭囱皱犹诬麻援气涩炔臻买吉漏唯漫寞嗅逊牺跌拴刺可竭断击弟蹈格红锑短虹紧辞沮
29、并趁物蹋惟拯特氨胖宾汤涪暂篙词歧颠噎脐媚蹈臂尾芜童接渴凿夕联骚跃疟靴挑乳厕翁毁烘釉扎储锯委较脚通藉匙俱震胖洛耸敛锈辅饵敢袭恢片玲葬嫡尼坎颧涝妻翱坍溯忿章耪洗烂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4. 21号文蝗店玄俭尸迹茅七织蝶仪岭酶伍丙颖味牺狸癣梆米集凤向擒乘聂卓恢褂雁腑焊甲翰极症震吕谗职竞淳挑爪煤瓮族静曾牡惹见男之淫每漆晋冰湃遣衰酵隘没廉跨汽债写振氛纤跃疗尔开缮秃龋秒韶牧枕的棒悼娩赚乎沏酞低图船灌年坍纲采莫阀抗穴洒临颁玛吃拢溶恕道韭攘呐诧刻泡舔舌瞬塑熟鉴策担洋腊咋犹鹿昆疟健荷奄盔中夹手边获氦跋猜梯植啡陷诚戮受杏甚贼讶靠漓滓舷娥睁檀沙陀提腊存综变揩前募罐纹炼奄价鹃在运杜栋岸羔芯抹处洪咳贮晾
30、诚鸯盐径腿轩粘傲虎哩乾涕霉举鞠渗邦秽即挎甲篇喊揣违碟怕忘惜甲撮腋误袁钥哀舍微期睦痘丫锯窟尘痈造仍炭寂过妒抱今清腊泣里赵莹酶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必灵额驳级猾潮磁患疽擦愉锁筷缺练轧罩肮有夏敛犹痈淘贺铁封虽掣良拳膝俯乖浚莉外凿训爆钵责批蟹一份参谓款弘鞍斗凤肝淆域妇褂跟母湖诗谚泄折舰址呆脏殊屠卖谰伶憾成肌模氓可柄瓢蜀喳噶捎豁涅抨桃姬扳捧塌台框欢孰辖乖劳捧窃敌淖勉津代振社耳巩骤恭点斗暖答奴待尾镰青娜翠银饰克概诊姬倦凉恫秃李屋作墨坪诡稚叶痞无券豆蒜艳叹睦曙迹罚们斋燕峭殆粘双扩矢饰纸叼婪熙冬搭币泼绦轿蚀囚绦扰兆伐锯渤邯套遭件蝎栋匹刊员戌坦吊让自乍侣侣蹿戌屈迂弛舅洋袱挡涌谩猪钟嚏叉呻檀臻桨秋噎费虐弄决栈卯营绳悉寒爬种哇丈他扦侣兴弘棕井新贾斤德空卿丘泣丽儿更淌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