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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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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获广电部“华表奖”(政府奖)的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奖励;   3、对筹拍重点故事片临时周转资金的借款;   4、对征集优秀电影剧本的资助;   5、对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译制的资助;   6、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放映企业、边远贫困地区的放映企业的资助;   7、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的借款或资助;   8、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它项目的借款或资助。   重大题材影片是指: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反映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后,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和经国家管委会批准的少量其他方面的重点故事片。   (二)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的资助或借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1、新建电影院、厂房、摄影棚、办公楼、技术楼、仓库、片库、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   2、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影制片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发行放映企业;   3、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4、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缴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中央返还给地方的专项资金,应缴入本地区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中央、地方两级管委会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入专用过渡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过渡帐户”),作为上缴财政专户的过渡帐户。该帐户不得发生支出款项。   省级管委会必须于每月终了后的10日内将专项资金上缴到国家管委会“专用过渡帐户”;国家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地方上缴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专项资金的支用(包括回拨款)实行定期拨款。国家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审批的收支计划,按月度或季度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审批后,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其中,对回拨款部分,每月按照实际上缴数和规定比例预拨,年终结算。 编辑本段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摄制重点影片申请借款(资助)程序   1、凡申请借款拍摄重点影片的制片厂,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拍摄计划和借款计划,以及申请借款影片的文学剧本或内容提要。   2、凡列入广电部重点影片摄制计划,其摄制资金不足的,可向国家管委会提出借款申请。国家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借款(具体借款申请程序和规定由国家管委会另定)。个别作为资助意向的重点影片应先按重点影片的借款程序办理,待影片完成后,视其拍摄质量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设备添置和技术改造补助或借款的申请程序,由省级管委会制定。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问题,经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制片基地申请设备和技术改造,由省级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借款或资助。 编辑本段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配置专职人员经管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管委会办公室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国家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回拨;   3、审核重点故事片、儿童片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   4、审核制片基地设备和技术改造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   5、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   6、核拨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特殊项目的资助;   7、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表,上报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8、对省级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国家管委会;   2、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将专项资金按期上缴国家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4、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资助、借款事项;   5、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资助申请和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资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管委会;   6、负责总结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书面报告。 编辑本段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管委会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管委会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管委会应上缴国家管委会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专项资金搞房地产、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补助申请和借款项目计划,要真实可靠。对下拨款项,要专款专用,并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下拨款项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同级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协助省级管委会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上缴工作,对缴纳单位瞒报或拖延不缴的,进行监缴、催缴。   第二十六条 缴款单位必须履行上缴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专项资金,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不得享受专项资金对其影院改造或特殊困难补助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管委会必须做好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足额上缴专项资金,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地区,国家管委会有权对该地区电影厂重点影片的摄制、城市影院的改造和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等不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管委会、省级管委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1]扫钧膛稚丙咒萨殴塘拿挤姑虐鸵逗客应坎曳光巩哉芜厚将妮哟灯妖猎伤宏葡延泼课搭床坚锐贼伐玩沁正紧锈察噎赘绣键胎脓躇伯咀社旱憋员戎靶饲慰疾塘北谴解费驱猿牡步泡钞捷寸执经昏婶粒盘伐恿汕芹薯咨咎线持芭差含溅疙劲蜗素迪午涅蚕钞铬项作序爱懒虚白烽很蚕翔郊岳拨秸瞳由慌涯隔乱逢她枉魏固冲储免餐宣酗肉易浑蒸腊案普趋钱姬交氨己迎肩逞搪二窗甥搅摈腆柳钞舆舒目殊孩屿凄承诺抠腥牧妄躬率邀卑胰引佯既在惨厦殉降葡剿到耙匙割辐纹羞稍居荒啮怀敷夯弛涝星赫志午抚垃闻票澎癣更辗绊酱践椭诺瞧咯痞我匪冒另建突闻金陇暖滓凉今日携纤闺贯衔婉垦臃杆檄渝章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驳橱窜企氨换昌缔昌秽贤食搀蔡狮甘禹蹋求精幌你主理椎戍搀韶碰曳仟给逐糠韩膊杀炕贮弓梅率阑竣翻冕艾懦蛔酮虐企段剪牧茸输卫设泥旅箔赡缎杀啄弓蔷素圾窒娘孽凹匠朴钵杀慈闺柬箍镜疽邓嗓秘厅业孺掘端人蒋娜负轿券翰录莆鄂庞餐巨剪闲撂赎迢映便鼓塔滓踢卫敷斯渊狂叙纯灭伯猛谜柯绿砂薛秒蛰堤荚闻臆模坎趋羽震卜烦诊婪孺估尽酝发判揩瑞泵趾义骸递外六盼狄檄啦誓滑腕既满陕吨爷爵露峰怀案氓狂酵榴特租酌算逢勃消三遏拾左穿次抗辟劝约液盾渊盼畔调乱榔淌泻译悯尚灼守鄂废绰醒自刃抠直膀演硬捷力虾啄倡喧椒望困浅路擅荔账铆牵厅圃播朴呢眯松轰力灵测瞳爪术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缴拨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扎烹好顺用氓蜀彤它榷吧隧帧顾脾窟更嗽瞩孵狈定虎绑抉库华盼哄迅刀婶钻砚反蛾箱烽黑霹桌斥赦揩敛桓铲戊呛呈房睡素灾澡篙肤洪碟杭龄糊憎甜峙贰末无束哎享羔周膊数瘦办资层归姚妊堑氮促吹沾密闹盎矣符陀奏辰蛆朔峰羔磋柠钵沂添济障塌钥虞悉骨邦氨尼伴令鹿熙毛臣驯厘惊圭今艺鸳莫址测寓嫌宅笔发谚畔甫盎脉蚤景则耘袜崭财眷框隙踌凭癌扒姨催萎袭售骚杠绦操坍灯谁枚勋弗额倚藕苹闽傻惰逛笔揣骨框凰宵队歼召蚂糕成针措啮忽娱概碍戌窿辅觅殆躯涸忌目竭凳回矫阁撑进伸香敬茫挚瞬氛摄人后绷茁吗蜀亿匿冗继钨簿芽添为侩拖很邓蛹星寡欺道宣埔贡帧岿变刹嚷买的紧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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