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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63014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4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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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三章 投 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 其 她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为规范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质量,表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省社会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定义):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相关招标投标及方案设计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措施。第四条 (大中

2、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本措施所称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一)按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要求特、一级建筑项目 (通常和特殊公共建筑) ;(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关键地域或关键风景区主体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住宅小区项目;(四)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六条(设计方针):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境保护、节能等标准。第七条

3、(招投标标准):设计招投标活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信用竞争标准。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建设工程项目和国家关键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关键项目,应该实施公开招标。应实施设计招标而不进行设计招标建筑工程项目,各级计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第八条 (设计质量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第二章 招 标第九条(设计招标类型):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招标人可依据项目标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方案设

4、计招标或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类型。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条件):实施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建筑工程项目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政府投资项目含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项目含有经核准或立案项目确定书;(二)含有计划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计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地形图。有条件提供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境保护、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基础资料;(四)有充足表现招标人意愿设计任务书。第十一条(概念方案设计招标条件)实施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建筑工程项目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

5、含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项目提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二)含有计划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计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更多构思方案比选,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条件提出申请,经同意和其它不宜进行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建筑工程为选择优质方案和优良设计单位,招标人能够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和进行概念方案设计,经初步评审后比选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选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在指定媒介公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接收投标人报名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

6、标项目,招标人应该向3个以上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关键内容):招标人填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该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关键内容应该包含:工程概况、招标方法、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负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书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等。第十四条(招标公告立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应该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公布活动实施监督。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建筑造型艺术要求高、技术难度复杂建筑工程,可实施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应该在招标公

7、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经专业人员评审后,确定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经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六条(设计招标文件):设计招标文件是进行设计招投标活动及承发包双方签署建筑工程设计协议关键依据。设计招标文件应该包含以下实质性条款和拟签定协议关键条款:(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关键协议条款;(三)设计任务书编制依据和要求:(四)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五)设计费计算方法或总价;(六)未中标人赔偿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人资质审查要求;(八)投标使用期;(九)投标确保金含息退还条件和期限:招标人应该按国家要求收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第三章

8、投 标第十七条(投标主体资格):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人应含有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应该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按要求范围和等级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二)注册在中国境外设计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是其所在国全国性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会员,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名单应由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含有在中国境内外从事过3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设计业绩证实材料,且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三)多种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第十八条(国际招标对投标人要求):

9、经同意,采取国际邀请招标,境内投标人不得低于投标人总数1/3。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深度及内容):设计投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文件关键包含技术标和商务标:(一)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文件技术标: 1工程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2关键技术经济指标;3方案设计图;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设计效果图或建筑模型;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术文件电子光盘或多媒体光盘。(二)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技术标:1总体构思、建筑、结构及节能等简明设计说明;2关键概念方案设计图;3关键经济技术指标(估算);4关键设计效果图或工作模型;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术文件电子光盘或多媒体光盘。(三)建筑方案设计(概

10、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商务标:1投标公函及其附件;2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实;3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4项目设计责任人、工种责任人、关键设计人人员组成名单及资历和设计业绩;5设计周期及其确保设计进度、配合施工等服务方法;第二十条(备选方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文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应评审和比选措施,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评标委员会能够对中标人所提交备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特、大型建筑工程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不少于三十日、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不少于四十五日。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开标在

11、支付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遵照下列关键程序和要求:(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二)投标人身份核验:招标工作小组核验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同时递交上述证件复印件一套)。如上述交验证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与开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三)在招标工作小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核验投标文件密封和印鉴加盖情况;(四)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前后次序当众开启,并对投标文件中投标公函印鉴加盖情况、暗标技术标有没有标识、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份数及格式要求提交等进行检验,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设计服务内容及设计周

12、期;(五)开标过程,招标人应指定相关人员作好开标统计、签字,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无效标):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书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密封;(三)违反相关要求其它情况。第二十四条(废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检验及评审后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投标文件中投标公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及未有对应资格注册建筑师签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正当、有效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印章;(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

13、三)投标联合体经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改变,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法人和其它组织;(四)投标文件中标明投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未经过;(六)暗标投标书中作了不应有标识;(七)和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八)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九)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十)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条款要求。有上述情形投标书,评委在对其进行符合性检验或评审时,应该作出正确判定,不得采取回避方法不发表个人意见,所以影响评标结果

14、,将按相关要求处理。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一)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选择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相关计划、建筑、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教授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教授人数应占评委人数2/3以上,技术教授应从从事和设计招标项目相关设计研究领域内产生。(二)招标人应邀请计划部门技术教授参与评审;(三)评标委员会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组成;(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和含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建筑工程,和技术尤其复杂、专业性要求尤其高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教授难以胜任,招标人能够从设计类资深教授库中直接确定,必需时能够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教

15、授参与评标。第二十六条(评标标准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必需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措施进行评审。评委应遵照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事实求实评标标准。评价标准关键包含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高低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方案结构设计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五)对方案投资估算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六)对方案计划及经济技术指标及其正确度进行比较、分析;(七)对确保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八)对招标

16、文件要求废标或被否决投标文件进行评判。第二十七条(组织评审):评标委员会组成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教授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和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投标文件数量相适应。(二)评审应有评标委员会责任人主持,责任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技术教授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产生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三)评标严格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措施进行,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要求以外标准和措施进行评审。(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在对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议过程中,一旦发觉投标人有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和其它相关人员施加影响任何行为,即取消该投标人投

17、标资格。 (五)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不然评委应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六)若投标文件事先送达评委,每位评委应认真审阅投标书,并在参与评审会前,均应认真填写好教授评审意见表。第二十八条(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关键包含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定法等。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通常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定法。(一)记名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对经过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法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中标候选方案,经投票汇总排序后,得票数最多前1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二)排序法:评标委员会对经过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审,各评委按招标

18、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中标候选方案,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方法投票,经投票分数汇总排序后,得分最多前1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第二十九条(百分制综合评定法内容和程序):设计方案综合评定法以技术文件为主。招标人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定法作为评标方法,技术部分权重通常不低于85%;商务部分权重通常小于15%,且应该根据以下程序操作: (一)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要求评标时全部评价原因,需量化评价原因及其权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和细化;(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进行评审(如采取暗标方法评审,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应该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技术标经评审、分数统计后

19、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采取明标方法评审。(三)技术标(暗标)编号所对应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打分完成、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四)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值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1至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第三十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法,推荐1至3名;(二)招标人也能够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一条(技术论证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同时对其中相关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美观、环境保护、节能等进行专题技术论

20、证:(一)关键地域关键景观道路沿线建筑工程,其它地域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建筑工程;(二)设计方案中出现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境保护、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原因;(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中标建筑设计方案(包含慨念设计方案)如有必需,也可进行专题技术论证,作为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关键依据。第三十二条(定标):招标人应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一)政府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建筑工程,招标人通常应该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原因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或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提交履约确保金而在要求期限内未提

21、交,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书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具体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及按本措施要求重新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第三十三条(重新招标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 (三)全部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显著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五)同意延长投

22、标使用期投标人少于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书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具体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许可,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能够以记名投票方法,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情况书面汇报):依法必需进行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书面汇报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23、一)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办事步骤表;(二)中标通知书;(三)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投标人报名表;(六)投标公函及附件;(七)经立案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评标会议纪要、评委选票、教授评审意见表;(十)废标情况说明;(十一)未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原因;(十二)招标代理协议(如有);(十三)参与答疑、开标、评标会人员签到表;(十四)中标人投标文件;(十五)其它需要说明情况。以上(四)至(十四)项内容,应装订成册,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封面;第(三)项内容经立案,不再提供。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果公告):对于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含有一定

24、社会影响力建筑工程,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程序进行招投标,接收社会监督。负责项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在招标信息网上公开排名次序,并对教授评审意见和评分结果进行公告,同时搜集和设计招标相关各方公正度评价。第五章 其 她第三十六条(签署设计协议):如中标人含有对应设计资质,且接收招标文件中设计收费标准,即可认定为工程设计负担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不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签署设计委托协议,并推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协议中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该控制在经审批可行性汇报要求范围内。国家制订设计收费标准20%要求范围是签署建筑工程设计承发包

25、协议依据,招标人不得私自更改。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也不得和中标人再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赔偿):招标人对已提交合格投标文件而未中标投标人应该给投标赔偿,赔偿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日内,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书编制赔偿费或方案优化设计赔偿费,境内外投标人享受相同赔偿标准。第三十八条(设计收费要求):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参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设计收费,应根据国民相同候遇标准,严格实施国家设计收费标准。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招标人应该在中

26、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人后7日内,将未中标投标文件全部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结果或技术方案,应该事先取得该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要求支付使用费。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方案设计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协议推行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该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需要。第四十一条(市场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企业及注册资格人员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质量、设计投标质量、信誉、多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统计在案,并建立设计

27、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档案和诚信体系。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和否定依法按要求程序评出中标方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措施和本措施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参考实施):其它建筑工程项目标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可参考本措施实施。第四十四条(解释机构):本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附件: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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