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收委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及关键功效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立案具体工作,并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应该主动引导检测机构遵守国家标准规范。
第六条 检测机构是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要求《附件一》要求质量检测业务,应该依据本要求取得对应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根据其负担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题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对应资质证书,不得负担《附件一》要求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该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四)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实;
(六)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实、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方法。
技术人员培训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实际需要。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取建设部统一制订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网站下载,网址:。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题检测资质能够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题中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题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监督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应该依据《附件一》、《附件二》要求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建管局。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为3年。资质证书使用期满需要延期,检测机构应该在资质证书使用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使用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内没有下列行为,资质证书使用期届满时,经监督机构复核、省建管局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不再审查,资质证书使用期延期3年。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作废后,十二个月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汇报或判定结论。
第三章 检测机构立案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节能、智能建筑工程等《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或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向监督机构立案,未立案,其所出具检测汇报不得作为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检测机构根据其负担检测业务内容应分别达成《附件三》要求立案条件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立案,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立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项目标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实;
(五)检测人员职称证书、格证实、身份证、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方法。
第十三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检测活动必需设置固定分支机构。立案时除提交第十二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供检测机构法人代表任命分支机构责任人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和所立案检测项目对应资质证书(副本),且在使用期内。
第十四条 立案申请受理后,监督机构应该在2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自审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该作出不予立案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立案使用期1年。使用期满需要延期,检测机构应该在使用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经立案或立案使用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其所出具检测汇报不得作为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立案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需重新办理立案手续: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改变;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改变;
(三)检测范围发生改变;
(四)关键检测项目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改变。
第十六条 实施立案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立案资格,两年内不予立案:
(一)超出立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未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立案表内容不符;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汇报或判定结论;
(六)未按要求上报在检测活动中发觉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标;
(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八)拒绝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四章 相关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立案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依同意资质范围、立案检测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正确、齐全、有效检测汇报,对检测汇报和检测数据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应根据本措施要求申请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试样,应按要求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非破坏性检测且可反复检验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正确标识。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该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个月报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该将检测过程中发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包含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和监督机构联网。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档案内容包含检测协议、台账、委托单、原始统计、汇报和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含有保留价值其它形式纪录;
(二)检测协议、委托单、原始统计、汇报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该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发生空号时,应附原废页;
(三)采取有效方法对检测档案进行安全监管,必需有档案专用库房和足够档案设备,并含有良好卫生环境和防盗、放火、防光、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方法。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包含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其它列入施工技术资料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立即出具检测汇报。检测汇报应经技术责任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订、颁发。检测汇报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技术责任人和检测汇报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从事《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内检测活动检测人员须经省建管局考评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对应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事《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外检测活动检测人员须经监督机构考评合格后,方可从事对应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她人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应自觉遵遵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要求,遵照诚信、公正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分别接收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和质量协会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汇报,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将《附件一》要求检测业务委托给含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负担委托责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该签署书面协议。
建设单位能够将单位工程专题检测业务中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它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对质量检测试样取样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含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汇报中应该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该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对质量检测试样进行取样。应该对试样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应经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处理。复检结果或争议处理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监督机构立案。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该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关键检验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要求要求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四)是否按要求在检测汇报上签字盖章,检测汇报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累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工作场地(包含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
(四)发觉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检测行为时,责令更正。
(五)在监督检验中为搜集证据需要,能够对相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部门责任人同意,能够先行登记保留相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良行为统计制度。在日常监督中发觉检测机构和检测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立案管理关键依据。
第三十四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汇报;
(四)未按要求参与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应该按要求权限进行处理,并立即汇报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机构违反本要求,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要求,视情节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原有管理要求及措施和本要求不一致,按本要求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自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专题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和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题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础条件:
(一)专题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项目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收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县(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确保体系。
二、专题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础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该含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该含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该含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础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3名;边远县(区)可不少于2人。
附件三
检测机构立案条件
一、检测机构立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成下列标准:
1.从事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从事专题检测和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外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和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外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160万元人民币;
4.从事见证取样检测、专题检测和附件一要求范围之外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26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检测项目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收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五)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确保体系。
附件四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立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四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汉字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股东组成、验资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二)和所申请检测范围资质相对应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立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进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实;
(六)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实、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及其它管理文件。
注:第三条仅适适用于外省进济检测机构;第四条仅适适用于外地进济从事《附件一》内所列业务内容检测机构
五、本表一式二份,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申明,本机构填报《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立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是真实,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机构此次申请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立案,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和其它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处罚。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署名)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二、机构基础情况
机构名称
设置时间
机构地址
机构类别
外地进济□
当地机构□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发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责任人
职务
职称
在编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工作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申请检测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
见证取样检测 □ 其它 □
备注
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纪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从事检测
工作项目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四、关键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检测项目
关键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技 术 指 标
检定/
校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测量范围
正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五、立案情况
检测机构立案核实情况:
立案项目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
见证取样检测 □ 其它 □
监督机构意见:
责任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立案编号
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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