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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康企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 录 用
第一条 本企业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需增加人员时,应按《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步骤要求》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试用申请表,标准上职员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评合格者,可转为正式;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企业认为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时间。
第三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工作业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给予解聘,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工资。
第四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一)户口本、身份证及医院体检表。
(二)最终工作单位离职证实;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毕业证书、学历证书。
(三)最近三个月内免冠照片一张。
(四)人事档案资料。
(五)其它必需文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判或通缉,还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还未撤销者。
(四)吸食毒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且未结案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曾所以被开除者。
(八)身体检验经认定不适合者。
第六条 职员一旦正式录用,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和本企业签署“定时工作协议书”,双方必需共同遵守。
(一)本企业各级人员共分八级职称,其职称和职位对照见附表所表示:
(二)从业人员晋升措施另订。
第二章 保 证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应一律办理确保手续。
第八条 填写确保书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确保书标准上要求核实独资或合作行号(销保)。
(二)企业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现有不动产者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情况。
(四)行号确保应盖方型印鉴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确保人:
(一)就职于本企业职员。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条 被确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保人应该负赔偿及迫缴责任,并应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企业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企业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尚欠账款不清者。
第十一条 确保人假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企业,俟被确保人另觅得确保人,重新办理确保手续后,才可解除确保责任。
第十二条 确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确保人应立即通知本企业更换确保人,并应于下列情形发生后十五天内,另觅连带确保人:
(一)确保人死亡或犯案。
(二)确保人被宣告破产。
(三)销保之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
(四)确保人之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者。
(五)不欲继续确保者。
第十三条 被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假如没有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项,其确保书必需发还其本人。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四条 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现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五条 职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行为。
(二)不得经营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联业务,或兼任其它同业企业职务。
(三)全体职员应该主动培养自己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从而提升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借职务之便,贪污舞弊,接收招待,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职员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可接见亲友或和贵宾谈话,如确实因关键原因必需会客时,应经主管核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和工作无关物品进人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企业。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责任人许可,不得进人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它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示。
(九)职员天天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职员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方便提升工作效率。
(十一)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喧华、斗殴,不得相互聊天闲谈、搬弄是非,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十二)全体职员必需统一认识,经过努力生产,提升质量,取得改善及促进福利,以达成互助合作,劳资双赢目标。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责任人必需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提升工作热情,使下属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内,除主管及事务人员以外,职员不得接打电话,如确相关键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 职员天天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生产部门和业务部门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不过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小时,每个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出四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 部长级(含)以下人员上、下班全部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不然以双方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八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要求处分:
(一)迟到、早退
1、职员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以内抵达者视为迟到。
2、每次迟到罚款5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4、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5、无故迟到、早退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实情况除外。
(二)旷工
l、没有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职员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无故旷工累计六日,或十二个月旷工达十二日者,给予解聘,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 薪 酬
第十九条 本企业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标准,给职员合理薪酬待遇(其措施另订)。
第二十条 职员待遇分为五种:
(一)基础工资
按重庆市最低标准制订工资。
(二)岗位工资
按职员所从事工作,以八要素评定法对全企业全部岗位进行岗位评定。按评定后结果分八岗级十等次工资,职员按岗位评定结果进入对应工资等级。(岗位工资措施另订)
(三)津贴
表1-4津贴类别表
作业员
职员
管理者
1
2
3
4
5
6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企业销售收入分成百分比,每个月按当月销售收入完成情况确定企业当月绩效工资总额,再依据各部门经济责任制当月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按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发放工资。(绩效工资措施另订)
(四)年功工资:
按职员进企业后工作年限,计发工资。(标准另订)
(五)其它
包含过节费、年底奖等。(措施另订)
第二十一条 职员待遇分日薪、月薪两种方法,月薪于翌月5日发放薪金;日薪在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按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行办理。
第五章 休 假
第二十三条 职员享受国家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假如工作需要加时,应取得职员同意,并加倍发放薪资,国家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是否补假依政府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员连续工作到一定时限,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休假日数要求以下:
(一)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但未满三年者,整年给七天尤其休假。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但未满五年者,整年给十天尤其休假。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者,整年给十四天尤其休假。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其尤其休假每增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最多以三十天为限。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人员尤其休假,应自届满要求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碍生产或业务为标准,事先共同确定休假日期延长措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尤其休假因年度终止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职员,其应休未休天数,企业应发给薪资。
第二十八条 职员停薪留职不给尤其休假。
第六章 请 假
第二十九条 职员给假类别分为八种(见下表)。
表1-6请假给假表
类别
给假日期
给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资
证实
公
假
所需日数
国家假要求假日,包含五一节、国庆、春节;另外包含企业方面所决定临时放假。
照
发
事
假
整年14日内
因事必需本人处理
不给工资
病
假
整年30日
因病必需诊疗及休养
一月内超出三日以上者须服缴医疗诊疗书。
不超30天之病假给1/2工资,如需有劳保给付者可另计。
2、病假须缴劳保就医回条。
工
伤
假
十二个月
因实施公务受伤,以“因实施公务而致受伤”审查准则为依据。
单位主管证实、劳保指定医院诊疗证实。
基础工资照发(但 应扣减),保险另计。
1、 超出三十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核准。
2、 所需日数应依医生证实核定,但超出十八个月未能销假者予停薪留职十二个月或病休。
婚假
七日
本人结婚
主管证实
照发
丧
假
七日
父母、(养)继父母配偶
主管证实
照发
自事发日起至出殡以后第二日以日为计算单位,可分次申请,其它亲属之丧礼如有必需参与,另请事假。
五日
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女
三日
弟兄
姐妹
产假
六个星期
本人分娩
主管证实
工作年限十二个月以下者减半。
一日
配偶分娩
主管证实
照发
尤其休假
依工作年限给
备注
计算整年可请事病假日数均由每十二个月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离职者按月份百分比计算。
第三十条 职员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卡,按要求办妥后方可离开,不然以旷工作处理。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快速向主管汇报并于当日由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以下要求代办请假手续,不然视为旷工。
(一) 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组长并转呈主管核准。
(二)请假二天以上,报请主管并由其转呈经理核准。
(三)请假同意后,请假单一律送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三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个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计算均自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职者,从给假日期扣减。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职员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四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九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回
(三)大功:每次加发3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性给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二)抬金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服务热情,有具体事实者。
(四)为企业争取荣誉者。
(五)从事艰苦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善提议,经采纳施行,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充足有效利用有突出业绩者。
(三)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甘冒危险者。
(四)检举损害企业利益者。
(五)发觉职责外事故,给予汇报或妥善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有意外事故或灾难,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所以同损失者。
(二)为维护其它职员安全,冒险实施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企业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它突出业绩或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结果对企业确有贡献,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二)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者。
(三)十二个月内记大功二次者。
(四)工作每满四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职员处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四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九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记大过:每次减发3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对应核减薪金待遇。
(五)开除:给予解聘。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一)未经许可,私自在企业内推销商品者。
(二)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三)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职员作调度,情节轻微者。
(六)不遵守着装要求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按时完成,造成影响企业利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喧华,妨碍她人工作且不听劝说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伪证、诬害,制造事端者。
(四)因工作中酗酒而影响自己或她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用自离岗者。
(六)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团体秩序者。
(三)损坏涂改关键文件或公物者。
(四)玩忽职守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屡劝不改者。
(六)30天内旷工达六日者。
(七)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且不发资遣出):
(一)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企业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事或企业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和本企业同类业务者。
(七)在企业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十二个月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十二个月旷工达十二日者。
(十)煽动罢工或怠工者。
(十一)吸食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企业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十三)伪造或盗用企业印章者。
(十四)携带刀具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人企业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她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有意泄漏企业技术、营业上机密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企业声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声誉受损害者。
(十八)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与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引发事故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十一)其它违反法令或本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二条 职员功过抵消要求:
(一)嘉奖和警告相抵消。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职员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十二个月度内者为限。
第八章 考 核
第四十三条 职员考评分三类:
(一)试用考评
职员试用期间(职员三个月,管理人员四十天)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评,期满考评合格者,填定“试用人员考评表”报经总经理审批及公布后,方得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评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职员应就其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随时进行考评,凡有特殊业绩者,应随时报请奖励。
2、人力资源部应将职员出勤情况奖惩情况随时统计,作为年度考评参考。
(三)年度考评
其措施另订。
第四十四条 考评成绩分为优、良、好、合格、差四种。
第四十五条 职员年度考评定于每十二个月年底举行,由直属部门主管考评并由考评小组核定。
第四十六条 专门负责考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拖延时间。
第九章 加 班
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如因工作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职员加班,被指定职员,除因特殊情况经主管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领导论处。
第四十八条 通常职员加班,事先由直接主管申请,呈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要求打卡,不然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九条 加班费计算,通常职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再增加三分之一,节假日加班发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八小时,按通常加班处理。
第五十条 加班人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除不发给加班费外,且就其加班时间给予旷工论处。
第五十一条 职员加班情况,由其部门按月统计备查。
第十章 出 差
第五十二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和短程出差两种,凡当日间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五十三条 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实施措施另订。
第十一章 培 训
第五十四条 本企业为提升职员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行多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与职员,除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与。
第五十五条 职员培训分为:
(一)职前培训: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备理,其内容为:
1、企业介绍及人事管理规章讲解。
2、业务特征、工作要求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教导工作。
(二)在职培训:职员应不停研究学习本职能技能,提升自己工作熟练程度和效率。各级主管应加以足够重视。
(三)专业培训:视业务需要,挑选优异管理人员,接收专业培训,或邀请教授学者来本企业进行系列演讲,以促进本职技能,使其能愈加顺利完成工作。
第十二章 迁调
第五十六条 本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何一名职员部门和职务,被调职员应予配合。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合适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八条 职员接到调职通知书后,管理人员应于七日内、通常职员应于五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九条 职员调职,若离住址较远可根据出差要求支付柴旅费,其随行家眷,可凭乘车证实报销交通费。
第六十条 调任职员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任职务有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合人选暂行代理。
第十三章 停薪留职
第六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停薪留职:
(一)久病不愈,超出三十天者。
(二)因特殊情况,呈请上级主管同意者。
第六十二条 停薪期间以十二个月为限,但经企业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资,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条 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五条 职员于停薪期间如担任本企业以外职务,经调查属实后,给予除名。
第十四章 福 利
第六十六条 本企业为提升职员生活质量,增加职员收入,设置职员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相关职员福利事宜。
第六十七条 职员婚丧、住院,赠予礼金或慰问金,其给标准另订。
第六十八条 本企业依职员劳动业绩或错误经过衡量后,再决定其年底奖金。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六十九条 职员一律参与劳工保险,于录用时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七十条 职员参与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多种赔偿外,不得再向本企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十六章 抚 恤
第七十一条 职员因公造成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保险企业申请赔偿,对还未参与劳保者,其津贴及补助事宜应按劳工保险相关要求给予赔偿。
第十七章 退 休
第七十二条 职员退休,依劳动法工作退休要求及相关要求办理(措施另订)。
第十八章 资 谴
第七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企业停产或转让时。
(二)业务或市场销售不景气时。
(三)暂停工作在30天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降低劳工必需,又无合适工作可安置时。
(五)职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属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四条 职员下岗前后次序:
(一)历年平均考评较低者。
(二)有错屡教不改者。
(三)工作效率低下者。
第七十五条 职员下岗,通知日期以下:
(一)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十二个月者,于十日前通知。
(二)在企业工作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三)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七十六条 职员接到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出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若没发通知就停止职员工作时,应发给通知期限内工资和津贴。
第七十七条 职员因受处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下岗而
第七十八条 职员下岗,依下列要求发给下岗费:
(一)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每满十二个月者,发给相当于30天平均下岗费。
(二)在本企业工作年满三年以上者,每满十二个月加发相当于十天基础工资下岗费,剩下月数按百分比给,未满30天者以30天计。
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
第七十九条 本企业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和安全和卫生设施,以维护职员身体健康。
第八十条 职员应遵守企业相关安全及卫生要求,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安全,保持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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