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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具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 劳动保护用具发放和管理归口部门是行政办公室,依据办公室提供发放要求,定员定岗和职员不一样劳动条件,根据劳动保护用具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2. 合剪发放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是保护职员安全和健康,确保生产(工作)正常进行关键条件。各部门领导要常常向职员宣传正确使用和珍惜劳动用具关键性和必需性;
3. 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工伤事故、职业病,必需严格按职员不一样劳动条件对应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第二条 发放劳动防护用具标准
1. 各部门应按职员各工种实际劳动条件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具。劳动条件相同同类工种,发给相同防护用具,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一样,则发放防护用具时间不一样;
2. 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后,劳动防护用具必需严格遵照发放标准要求发放,按要求使用年限认真实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使用没有国家劳动监察部门认可劳动防护用具,不然追究管理者责任。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具采购
1. 劳动保护用具采购,凡采购劳动防护用具,必需有国家劳动部门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不然产生后果由采购员负责任;
2. 劳动防护用具必需达成国家劳动部门要求最低防护能力、标准,劳动防护用具应有使用使用期,采购劳动防护用具必需和其应用作业环境相匹配,达成必需含有防护效果。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理
1. 行政办公室必需严格做好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工作,建立职员个人防护用具发放统计,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具原始资料并保留好;
2. 劳动防护用具应根据职员实际从事现工种发放。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按其工作时间最长工种标准发给,离开本岗位六个月后,按新岗位发给。如已发给劳动防护用具在从事其它工作中确实不适用时,可临时发给所适用其它劳动防护用具。
3. 新进厂职员应根据人事部门确定工种,按要求建立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登记本,才能发给所需劳动防护用具。
4. 职员应按从事工种,按本身穿戴规格领取劳动防护用具,在岗位上应认真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违者不得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按相关要求给处罚;
5. 职员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期满后,即可领取新防护用具,对不定时使用年限劳动防护用具,按要求领取;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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