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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661955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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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全方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

2、评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和分管其它业务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正当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该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重视安全生

3、产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安全生产专题资金,应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需用于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机械电气设备应该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要求: (一)机械、电气设备设计、制

4、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和标准;严禁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需良好,并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该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采取保护性接零,其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应该分别敷设。 (三)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工作场所,应该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四)作业场所需用临时性电气线路,应该由电气专业人员严格根据相关要求敷设和使用;使用完成,应该立即拆除。 (五)多种机械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该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六)机械设备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需根据操作规程停机

5、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要求: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立即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通畅;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显著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管、线、栈桥架设和标识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坑、口、壕、池必需加盖或设置围栏。施工挖掘坑、沟应该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天气应该设置警示灯。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严禁起重机械作业;在架空输电线路两侧起重吊装或从事其它作业,必需保持要求安全距离,采取预防触电方法。 (五)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部署,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6、 (六)严禁使用屋架或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七)在空气不畅、轻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厂房、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应该采取检测、通风、排气、专员监护等防护方法,并配置对应安全防护装具。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该采取有效防护方法,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该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要求: (一)设备、设施必需符合相关要求,保持完好,预防泄漏。 (二)严禁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易爆作业场所应该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易燃易爆场所、设备、设施应该装设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

7、和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其灵敏可靠。 (五)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该严格实施动火同意制度。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该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要求: (一)工程施工前,必需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根据施工程序制订安全技术方法,实施逐层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建筑工程各类预留口,必需用栏杆、盖板等加以防护。 (三)吊装作业应该划定危险区域,明确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四)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需对建筑物现实状况进行勘察判定,制订拆、改方案,并有专员指挥。 (五)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需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设置安全边坡

8、或护壁支架;严禁采取挖空底脚操作方法。 (六)建筑施工工程必需按要求架设符合标准要求安全网。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工厂、仓库,必需设置在城镇以外独立安全地带。对在城镇已建成上述项目,应该纳入城市改造计划,限期迁出城镇或改产。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应该设置在合理位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员宿舍设置,必需符合相关要求,使用取暖设施应该采取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火灾事故发生等方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相关要求定时对本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危险性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安全评价汇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八条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汇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重大建设项目或存在较大危险原因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相关安全要求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汇报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http;/ 第十九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必需含有国家要求对应资质,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

10、位应该依据国家和本市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含有国家要求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出一百人,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最少应该有一名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应该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要求以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出三百人,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应该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时对从业人员

11、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技能操演,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需要,组织相关方面根据行业特点,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评。考评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并教育、督导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作业培训、考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本辖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2、、重大危险源应抢救援预案,建立应抢救援体系,确保应抢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物资贮备,并组织检验。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该快速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和财产损失,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如实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善方法和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市激励和支持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有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商业保险,作为工伤社会保险补充。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13、,应该定时通报情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定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情况。 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该定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或其它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处五

14、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作业人员一再违章作业不加阻止; (三)机械、设备安全装置、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立即维修; (四)对已发觉较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方法; (五)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对查封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设施、设备、器材,私自启封或使用;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收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九)职员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方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15、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理,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或验收汇报未立案;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存在较大危险原因建设项目,未根据相关安全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汇报未立案。 第三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要求所称危险性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分类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要求自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六章至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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