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督促各职能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方面推行法定义务,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简化程序,重视实效。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评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由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应坚持和目标管理考评、岗位责任制考评、公务员考评相结合,避免反复考评。
考评关键内容是行政执法职责推行和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评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落实施政执法责任汇报;
(二)查阅落实相关行政执法责任档案、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向监管相对人发放执法监督反馈卡,听取监管相对人意见和提议;
(五)其它考评方法。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在考评后对被考评对象在执法中存在问题立即指出;被考评对象应认真听取考评意见,主动纠正问题。
第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异、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于在考评中被评为优异,将给一定表彰和奖励;对于被评为不合格,将给通报批评。
在考评中,发觉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该追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要求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明确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责任,逐层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考评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公、违法必究方针和公开、公正、公平标准。
第四条 依据机构设置和相关要求,将执法职责分解到市场监督股、综合监管股,办公室为执法保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检验机构。
第五条 各职能机构根据各自机构职责担负执法责任,局长、副局长、股长、副股长、执法人员依据各自岗位职责担负相关执法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施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主持全局执法工作。副局长帮助局长主持分管部门执法工作,并负担分管工作执法责任。各职能机构股长负责各机构执法责任,副股长帮助股长搞好本职能机构执法工作,并对股长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下级服从上级并对其负责标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由本局主管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协管机关配合,由各职能机构负责协商。
第七条 各职能机构应严格根据界定权限执法,不得越权执法、交叉执法。
执法活动包含多个职能机构职责,相关职能机构应主动配合。
执法活动包含到多个职能机构,按各职能机构职责分工实施,不得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有争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施考评制度,考评成绩作为年底奖惩依据。具体考评措施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要求施行。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坚持持证执法、依法行政、文明行政、遵纪遵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实施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情形,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追究应根据职责划分,分清责任,区分对待,具体根据《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实施。
第十一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行政执法公告,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推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该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或社会公告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该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相关程序;
(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该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其它应该公告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执法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正当证件;
(二)实施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内容、执法依据及相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公开事项且应该公开而拒不公开;
(四)对应该通知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立即通知或拒不通知;
(五)其它违反公告行为。
第五条 应该公告而不公告或拒不公告,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罚相关管理相对人, 具体根据《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实施。
第六条 相关行政执法公告监督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本要求由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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