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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档案行政执法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中国档案法》和《中国档案法实施措施》,明确本局各部门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方法、步骤立即间,执法责任和考评奖励措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要求》要求,结合我区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档案行政执法制度,请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遵照实施。
一、档案行政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一)领导职责
1、局长 白志斌
主持档案行政执法全方面工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实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推行档案业务规范;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档案行政执法检验,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审查行政执法结案材料,签发处罚决定书。
2、副局长 刘国福
分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订档案行政执法计划、年度计划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区级机关、镇街和企机关立卷归档中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对发生在区级机关和企机关立卷归档工作中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初审、送审和实施。
负责档案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工作,对档案违法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监督实施,纠正档案行政执法过失行为。
(二)科室及责任人行政执法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档案行政法规普法宣传工作,草拟、送审档案行政执法计划、年度计划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办理人大、政协行政执法提案和提议,接待、受理针对档案违法案件来信、来访,制发、送达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上述工作,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
2、业务指导科
负责区级机关、企机关和乡镇立卷归档中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生在区级机关、企机关和乡镇立卷归档工作中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初审、送审和监督实施。业务指导科科长负责组织上述工作,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
3、档案管理科
负责档案保护、保管、利用和信息管理中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生在档案保护、保管、利用和信息管理中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初审、送审和监督实施。档案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上述工作,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档案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档案行政遵照公正、公开标准,认定和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给行政处罚,必需依据公布档案行政处罚要求实施,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依据。
区档案局实施行政执法,关键依据《中国档案法》、《中国档案法实施措施》、《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行政处罚法》、《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档案局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区档案局依法责令违法机关及其责任人更正或限期更正:
1、不按要求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
2、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
3、发觉档案破损、褪变、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立即采取有效方法;
4、不按要求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该立卷归档文件材料;
5、不按要求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6、科研结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判定验收时,未按要求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
7、借阅档案未按要求立即归还,且屡催不还;
8、其它可能造成档案损毁行为。
(二)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区档案局依法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全部档案;
2、私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全部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私自出卖或转让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予给外国人;
6、违反《档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不按要求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
7、明知所保留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方法,造成档案损失;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三、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1、通常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通常程序是:
⑴、案件起源:档案工作检验中发觉,单位或群众举报、领导交办或区政府督办移交档案违法案件。
⑵、受理方法:受理单位或群众举报、领导交办或区政府督办移交档案违法案件;档案工作检验中发觉档案违法案件,采取直接立案方法。
⑶、登记立案: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要求“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对发觉有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需立即登记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⑷、调查取证:调查或进行检验时,实施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应该全方面、客观和公正。
⑸、通知陈说和辩解:调查中,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说明理由,行政处罚(理)依据,通知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
⑹、初审方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依法进行初步审理,整理调查材料、准备法律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交送区档案局审查决定。
⑺、审查决定:区档案局责任人依据初审结果、法律要求,作出审查决定(或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局长作出决定),由办公室制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局长审定签字。
⑻、送达决定书: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区档案局应该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请当事人签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在接四处罚(理)决定书后,应按处理决定书提出意见将处理结果回执送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档案局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区档案局提出书面意见,区档案局有权问询情况和提议其上级机关督促实施。
⑼、决定实施:当事人对区档案局作出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要求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且又不推行行政处罚(理)决定,区档案局能够采取下列方法:
①、无正当理由到期(即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适用罚款实施程序;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理)决定实施。
2、简易执法程序
对档案违法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必需深入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当场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
⑴、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⑵、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说明理由,行政处罚依据(必需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通知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
⑶、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
⑷、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⑸、当场处罚实施。
⑹、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区档案局立案。
⑺、区档案局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报局责任人。
3、听证程序
区档案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检验结果有重大分歧,和认为有必需进行听证档案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
⑴、当事人要求听证,应该在区档案局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⑵、区档案局应该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
⑶、除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⑷、听证由区档案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⑸、当事人能够亲自参与听证,也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档案行政处罚提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各自出示证据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最终陈说。
⑺、听证应该制作笔录;笔录应该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署名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署名或盖章。
⑻、区档案局在听证结束后,依法作出决定。
⑼、当事人在区档案局通知行政处罚后三日内不提出听证要求,区档案局能够不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并接到区档案局组织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后,不出席听证,听证应该给予取消,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举证权利宣告退出听证,区档案局能够宣告听证终止。
当事人不负担听证所支付费用。
四、违法行为和违反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应该负担行政违法责任
对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即: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要求给内部通报批评、年度考评不合格、暂停执法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组成犯罪,将依据法津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失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1、因过失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应负担违法责任;
2、因过失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执法效率遭受严重影响,不能在本责任制要求期限内完成该项或该阶段执法任务责任;
3、因工作过失,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成本增大,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4、过失丢失案件证据或其它案件材料;
5、过失泄漏案件机密责任;泄漏案件致使行政执法行为无法继续实施责任;案件不能得到有效处理责任;
6、过失丧失战机(调查取证、检验、传唤违法行为人等),至使案件不能得四处理;
7、因过失致使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正。
(二)过失违反实体法律要求行为
1、错误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执法行为无效或被复议、诉讼、申诉撤销;
2、错误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执法行为被复议、诉讼、申诉变更。
3、过失超越主管管辖权和超越岗位职权、违法从事行为执法。
(三)有意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比照上述过失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但将加重处罚。
(四)有意违反实体法律规范行为
1、滥用职权或超越主管、管辖权,违法从事行政执法行为;
2、有意错误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致使执法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3、徇私舞弊、徇情罔法,给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泄漏执法机密和这一行为造成执法行为无法实施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责任;
4、有意拒不推行行政职责;不推行职责被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推行职责给国家、社会或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5、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接收相对人及其亲朋好友吃请敲诈勒索相对人钱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6、私自违法给相对人审批、许可、登记、认证;对发生效力行政处罚私自减、免、缓;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7、违法拒不推行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及科(室)领导决定和命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五、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及举报控告制度
区纪律检验委员会驻局纪检组负责档案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工作。其关键职能和职权是:对档案违法案件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复查、核准、监督实施,纠正档案行政执法过失行为。对纪检组及工作人员不推行监督职责应负担本责任制第三条相同责任。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关键内容有:
1、过失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2、过失违反实体法律要求行为。
3、有意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4、有意违反实体法律规范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享受陈说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行政处罚受到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审查,发觉行政处罚有错误,应该主动更正。
对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即: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申诉或检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要求给内部通报批评、年度考评不合格、暂停执法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组成犯罪,将依据法津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档案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制度
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奖惩分明标准出发,在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区档案局将对个案进行质量评定、评选考评。
对严格依法行政,尽职尽责,清正廉洁执法人员给奖励,尤其是对执法素质较高,有突出贡献人员,区档案局将报请区人民政府及市档案局给嘉奖,以激励广大执法人员自觉依法行政。
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中,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申诉或检举。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程序依法给通报批评、年度考评不合格、暂停执法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组成犯罪,将依据法津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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