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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企业人身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组员
组长:总经理 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关键职责
(一)落实国家安全政策,负责企业安全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制订、实施各类安全管理方法;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评,检验,督促不安全方法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对企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身安全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职员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第四章 职员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因为设备维护和保养和操作工培训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动力设备部负关键责任,生产部门负次要责任。
(2)因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生产部门负关键责任,动力设备部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需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含配电房、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岗位职责,制订关键设备及区域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需有专员定时检验安全生产(每个月不少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方法,立即发觉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五)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需定时对生产、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必需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立案,定时进行年检,确保车间机器设备正常运转。
(六)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需对车间设备、压力容器、用电等安全定时进行检验、整改。
(七)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需对车间职员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培训和立即纠正违章操作。
(八)对于叉车工、电工、制冷、电梯操作工、行车工等特殊岗位必需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九)新职员、转岗职员、上岗前必需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需定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EHS部负责消防设施检验、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立即更换并帮助EHS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必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验、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每七天必需对所在单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时进行检验,发觉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必需定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灭火器必需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需配置齐全,必需急灯必需确保正常使用。
(六)灭火器材必需按要求给予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严格根据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八)各部门必需对关键消防部位设置显著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需消防设施;各部门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需急照明设置必需符合规范。
(九)各部门必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障碍物。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需有专用库房,配置必需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需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人员担任,且必需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需分库存放。
(十一)多种电器、电线必需定时检修(每个月不少于两次)。
(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私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驾驶安全事故预防
(一)驾驶员必需定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定时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立即消除多种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假如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疾病或疲惫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定时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违反以上条例单位,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
第九条 职员人身安全事故根据受伤害程度分为:
(一)通常安全事故:工伤:9-10级、7-8级、5-6级、3-4级、1-2级。(以医院出具检验汇报为准)
(二)重大安全事故:职员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等级:3-4级、1-2级)三名以上事故。
第十条 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工伤事故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私自行事而发生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步骤而发生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三)工伤种类:按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工伤事故造成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企业安全管理小组和人力资源部,按国家相关法律实施,职员如有异议,可向国家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第六章 工伤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责任
部门责任人负担本部门工伤、安全事故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责任人负担;有总经理特批,按总经理指示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职员发生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企业已投保职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包含范围,包含职员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伤害。
(三)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姓名、年纪;
2、事故(疾病)人家眷联络方法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国家认可操作证;
8、工伤伤势程度初步估量;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四)受理部门及责任:
1、人力资源部是本措施要求受理部门,受理责任实施首问责任制,即人力资源部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需立即进行登记、汇报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企业汇报并进行理赔。
2、汇报对象是“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3、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造成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负担;有总经理特批,按总经理指示实施。
第七章 工伤事故医疗赔偿
第十三条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企业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原因所致和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依据工伤严重程度,对职员按分别以下标准给赔偿:
(一) 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原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企业负担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轻伤:通常为皮外伤,
1)7天以内,负担100%诊疗费用及因诊疗而发生交通费用,享受100%基础工资;
2)7-30天,享受80%基础工资;
3)30天以上享受60%基础工资
3、重伤:通常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1——2个月,负担100%诊疗、住院费用及因诊疗而发生交通费用,享受100%基础工资;
2)2个月—6个月 企业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80%基础工资,痊愈后仍可到企业上班;
3)6个月以上 企业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基础工资,解除劳动协议。
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负担对应抢救费用,并参考相关工伤要求一次性抚恤赔偿标准实施。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企业负担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轻伤:通常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负担20-70%诊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基础工资;
1)7天—30天,享受60%基础工资;
2)30天-60天,享受40%基础工资;
3)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3、重伤通常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1——2个月,不计或负担20-70%诊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基础工资;
2)2—6个月,享受60%基础工资,痊愈后仍可到企业上班;
3)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协议。
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负担对应百分比(≤60%)抢救费用,并参考市社保局相关工伤要求一次性抚恤赔偿标准实施。
第八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工伤安全事故申报及要求:
(一)工伤安全事故处理:
1、全部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先给予处理;
2、处理标准是立即抚慰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小说后对事故当事人处理:
1)按个人责任其负担一定百分比责任医疗费用;
2)企业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财产损失权利;
3)凡过失所致企业损失超出1万元人民币职员,企业给予解聘;有总经理特批,按总经理指示实施。
4、对事故部门主管处理:
1)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所属职员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对其直接主管给予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3)假如所属职员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给予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按总经理指示实施。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一)申请报销时必需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实;
2、安全管理小组事故分析汇报;
3、本部门出具意外伤害事故汇报;(如出外出差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汇报)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企业或企业认可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疗证实;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报销额度要求: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支付部分
1、安全管理小组事故分析汇报判定为企业或设备所致工伤事故,企业将全额支付剩下部分;
2、安全管理小组事故分析汇报判定为企业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全部有责任,企业按应负担责任百分比给予支付剩下部分;有总经理特批,按总经理指示实施;
3、安全管理小组事故分析汇报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工伤事故,企业标准上不予支付,剩下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负担;有总经理特批,按总经理指示实施。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原因所致工伤事故,企业只负担相关诊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余额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她人伤害由其自行负担相关责任。
5、如因职员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等原所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且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不负担责任,同时依据当事人行为造成对企业利益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定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监督实施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三个月后正式实施。
颁发日期: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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