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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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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难事故,保卫师生职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企业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预防为主,确保关键,依靠群众,综合治理方针。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关键组成部分,实施校、院(部、处、室)、系(科)、具体责任人等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依据《细则》要求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各级领导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第六条  校长责任 (一)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制订学校保卫工作重大决议,领导布署全校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落实全校安全教育工作,责成相关部门定时对师生职员进行法制、安全防范技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三)组织制订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监督检验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保卫机构和群众治安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院(部、处)长责任 (一)落实实施本《细则》要求保卫工作任务及上级领导相关指示和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领导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订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验制度实施情况; (三)组织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自查自纠工作,定时进行安全检验,查出隐患要逐项登记,制订整改方法,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隐患,要立即上报学校并提出整改提议; (四)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做好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帮扶教育; (五)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件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立即汇报,提供情况,帮助侦破和处理; (六)组建本单位内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搞好基层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系主任、科长责任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落实,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本系(科)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职员知法、遵法,自觉推行公民义务; (三)立即发觉和疏导人民内部矛盾,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易造成矛盾激化事件要采取有效方法立即控制和处理,并汇报上级领导; (四)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安全管理和检验,发觉不安全原因立即汇报。 第九条  具体责任人责任 (一)认真学习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个人业务能力培训,掌握相关工作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常识; (三)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做好管理部位安全管理、安全检验、安全防范工作,发觉问题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做好基层管理台帐统计工作; (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三章  保卫处职责和群众性治保组织任务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职能部门,在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宣传、协调、指导和检验督促; (二)在校长领导下,制订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严密管理方法和制度; (三)对全校师生职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 (四)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方法,督促隐患漏洞整改,做好关键、要害、易发案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六)维护学校内部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同一切扰乱内部政治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 (七)调查处理各类治安事件,帮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刑事案件; (八)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难事故等防范方法,预防治安灾难事故发生,参与治安灾难事故调查处理; (九)做好校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施工队管理和法制教育,为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帮助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十)管理学校教职员、学生集体户口,帮助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及出国、出境人员审批手续; (十一)帮助相关部门做好外事保卫工作,保障外籍人员住地、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二)在学校统一布署下,组织实施学校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完成校领导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门相关要求设置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关键负担学校大门管理、交通管理、校内值班巡查、维持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位、清理违章摊点、校园重大活动保障、执勤等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关键任务是:搞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帮教工作;发动群众认真实施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组织单位安全检验;抓好隐患漏洞整改;参与防火和灭火工作;完成保卫处交办其它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制  度 第十三条  校门管理制度 (一)大门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来访人员检验登记工作;值勤期间要按要求动作立岗,待人接物要讲究文明礼貌; (二)本校师生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职员家眷凭家眷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住校招待所凭住所证、来校听课、进修人员凭听课证进出校门,来访人员须推行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缓慢通行,外单位车辆(贵宾、消防等特种车辆除外)须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携带公共物品出门,须凭相关单位签发盖章出门证,经大门管理人员检验查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私人携物出门,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到管理人员处检验登记后方可出门; (五)个体手工业者及商贩须持有效证件或证实,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要求时间内进出校园; (六)大门管理人员要依据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可严禁其通行,并依据情节轻重给暂扣物品等对应处罚。 第十四条  校园110报警中心值班制度 (一)校园110报警中心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实施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组织纪律,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私自离岗; (二)值班人员在岗期间要一直保持工作状态,严禁参与打牌、下棋和其它非值班内容活动; (三)值班人员接待来电、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用语规范,以树立良好工作形象,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对所报事由不属本职员作内容,要向其耐心解释,并依据具体情况帮助联络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要快速做出反应,依据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方法,校内出警要确保在5分钟之内抵达现场,采取必需方法保护现场,实施救助,重大情况要快速上报保卫处领导及公安部门,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电话,巡查队员和值班中心联络要保持通畅、有效,要服从保卫处干部指挥调度,配合值班人职员作,互助互动; (五)接报警时,问询报案人要避免繁琐,尽可能做到简单扼要,搞清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案情,正确登记报案人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络方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处理方法和结果统计在案,形成完整值班统计台帐; (六)部门责任人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监督管理,做好带班、查岗和考勤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内机动车辆通行需办理校内通行证,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需办理换证手续; (二)全部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指定路线行驶,并限制时速为二十公里,在校园内严禁揿按高音喇叭; (三)上班时间除特种车辆和贵宾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教学区,因公确需进入教学区,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来校会客人员乘坐车辆,可停放在门卫人员指定地点,不得妨碍交通;非本校机动车辆需在校园内停留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在指定地点停车,并按要求交纳停车管理费; (五)校园内不准高速骑行自行车,人行道上禁骑自行车,校内自行车需在车棚或指定地点存放,严禁占道或在公共场所走廊过道停放,违者将扣留自行车; (六)驾驶员要自觉接收安全行车教育,严格实施交通管理规则,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车、违章驾车、病车出校;在校园内行驶车辆必需服从巡查队管理; (七)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夜间车辆立即入库,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见《南京农业大学消防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关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关键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治安责任制,确立专员负责安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同志担任; (二)制订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具体防范方法,严防治安灾难事故发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要害部位实施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勤巡查、勤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汇报;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要害部位,须由工作人员陪同方准入内; (五)相关管理部门和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常常组织安全检验,发觉隐患、漏洞,立即采取方法,加以整改。 第十八条  各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安全管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指定专员负责,并依据仓库储存物品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对应安全管理制度,公布上墙; (二)库房须安装防盗门、窗等物防设施,达成撬不开,钻不进; (三)库房设置及库存管理必需严格根据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公布施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设置对应安全防护设施,配齐消防器材,必需时要安装报警装置; (四)各类库房应有夜间护库人员,预防和处理多种突发情况。 第十九条  财会室及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内各级财会室必需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施国家现金管理要求,忠于职守,做好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工作; (二)财会室现金、有价票证、支票、财务用章等下班前必需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放在办公桌或木质柜内,保险柜(箱)必需使用密码,钥匙应随身携带,以防被盗;各类支票在使用前必需填齐支票内容及要素,随盖印鉴,不然造成后果,由发支票人负责; (三)严格实施现金管理制度,根据银行要求天天清查库存现金,立即上交,保留现金不得超出限额; (四)向银行送存和提取大量现金,必需两人以上同行或驱车办理,必需时可派校卫队员护送; (五)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非法向她人提供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试验室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安全工作,保障师生职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二)各试验室要保持清洁和平静,不得嬉闹或高声喧哗,闲杂人员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入试验室; (三)试验室内严禁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使用时应有专员看管,常常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四)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和进行有危险性试验,必需有安全防护方法和专用操作场所,不然不得进行试验; (五)本科生、硕士从事试验时,必需在老师或试验技术人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 (六)试验使用剧毒、危险物品,必需经试验室责任人同意,院指定主管责任人同意,并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专柜分类储存,严禁乱丢乱放,试验后剩下剧毒药品须立即送回危险品仓库保管; (七)试验室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了解本试验室消防器材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八)试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需做好安全检验,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锁门窗,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实施专员值班制度,安全员、管理员、保洁员由学工处、后勤集团物管中心共同配置,保卫处负责业务指导,并进行检验督促; (二)安全员、管理员在执勤时佩带标志,严守岗位,认真实施会客、携物登记等制度,严格管理,发觉异常情况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三)学生宿舍天天按学校要求时间开关门,进出宿舍人员一律凭校徽或证件,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四)任何个人不得引带她人进学生宿舍,来访人员须持本人证件和值班员联络,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会客,客人必需在晚上十时前离开,不准留宿在学生宿舍; (五)加强宿舍物防设施建设,保持门窗、玻璃、门锁完好; (六)学生要妥善保管私人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锁好门窗,以防失窃; (七)宿舍如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部门汇报,主动提供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发觉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 (八)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安装插座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违章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宾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来校住宿人员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到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接待人员严格实施验证、登记、查铺制度,不得留住无证件人员,发觉身份不明或可疑人员要立即汇报保卫部门; (二)住宿旅客随身携带机密文件和珍贵物品,可交宾馆代为保管; (三)住宿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携带至宾馆内,一经发觉,将给予没收,并请其离所; (四)宾馆工作人员要严守岗位职责,廉洁奉公,不得私拿公物和客人物品,对因不负责任而使公物或客人财物丢失或被盗,要追究责任; (五)住宿旅客应严格遵守宾馆相关要求,严禁在室内私接灯头、私烧电炉、煤油炉等,保障住所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教学、文娱、体育、购销、贸易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人群集散场所,包含展览馆、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活动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咖啡馆、酒吧、餐(饭)馆、茶(社)座、录像放映点、电脑房、电子阅览室、摄影馆、书店、体育场(馆)、游泳池及其它营业性健身房、各类商店、临时展览、展销、摆摊布点场所、其它供人群进行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场所等; (二)公共场所设置和使用必需符合建筑安全牢靠、出入通道通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水、电、气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及其它必需含有必需安全条件; (三)在校内创办公共场所,企业类须经学校产业处审批、文化类须经宣传部审批、并经保卫处核准后,方可向政府管理机构申请开业;临时性项目,需经保卫处审批、发给临时许可证,方可营业,其它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联络、安排; (四)经同意开业公共场所,必需遵法经营,公平竞争,服从管理;任何单位发生吞并、租赁、分立、歇业、停业或转业,除应向原同意发照机关办理对应手续外,须报学校相关部门立案,属公安部门管理项目须向公安机关汇报; (五)校内公共场所开放时间,须服从学校作息时间安排,教学办公区内公共场所,营业时间一律不准超出晚十时三十分(周末及节假日可延至十一时三十分),早晨不得在六点以前开启鼓风机或发出其它影响学生休息噪声; (六)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餐饮业主,不得向学生出售白酒,不得纵容学生酗酒,不得从事营利性卡拉OK业务,其它如电视等音响音量须严格控制,不得造成噪声干扰;从业人员必需持有健康证实,各项操作须符合饮食卫生部门要求;不得使用、制作、销售不卫生原料、食品,不得离开指定营业地点,到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其它地点叫卖; (七)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严禁创办营利性卡拉OK厅或歌舞厅,严禁创办电脑房、电子游艺室等,严禁销售、出租盗版或不健康书刊、光盘等非法文化制品; (八)全部外来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务工证、计生证,非本市人员须持有暂住证,并到保卫处登记立案;各公共场所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业主,是关键治安责任人,必需对所管辖范围内治安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方法,主动维护治安秩序,对从业人员有教育、监督责任;对以承包、租赁、合营方法经营学校资产公共场所,除承包(租)方外,发包方、出租方(或校内合作方)同时负治安责任; (九)舞厅、录像放映点、体育馆、游泳池、健身房及其它提供有偿服务场所必需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责任明确、预防方法(防失窃、防溺水、防**滋扰、防不正当经营、防火灾、防触电等)明确、应急方法明确;校治安、消防部门应常常检验、督促; (十)对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场所能够建立综治组织,在明确责任、编制、经费前提下,由该场所主管单位报保卫处审核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推行职责; (十一)对在公共场所出现不遵守治安法规、学校要求或不遵守社会公德现象,任何从业人员全部应给予阻止,并立即汇报治安部门,给予处理; (十二)校保卫处有权依据本措施对其进行检验和治安处罚,对违反本措施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责令停业整理,再次违犯者,给予关闭取缔。 第二十四条  公用计算机及公用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用计算机是指利用教学、科研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单位创收资金等资金购置,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信息处理、行政管理、财务运作、产业管理和科技开发等各项工作计算机; (二)公用计算机购置实施申报制度,凡新购置计算机,不管何种经费起源,均须立即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落实使用责任人; (三)新购置计算机在安装前须由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和保卫处联合进行房屋供电设备、防火设施和防盗门窗进行检验、改造,合格后方可安装计算机; (四)计算机使用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严格根据制度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确保计算机使用和管理处于安全有序状态,违规处罚有章可依; (五)计算机使用单位须定时组织检验计算机运行情况、技术安全和防火、防盗安全制度实施情况,确保计算机安全使用。因工作渎职而造成计算机被盗、被烧和信息流失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严禁利用公用计算机玩游戏和从事个人事务,对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输淫秽、色情、迷信物品人员将从严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七)计算机房(指房内计算机数达4台以上)必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方法,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配置必需消防设备,安装防盗门窗,指定专员管理;对数量超出20台以上计算机房,还必需有专员值班负责看管,并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八)计算机房管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验计算机使用责任,加强对设备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监督和运行内容监控,确保设备安全、内容健康,杜绝一切非正当操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安全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为组员“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制订、防范方法、运行情况检验监督等项工作,各部门、各学院对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 (二)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师生职员法制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提升师生职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道德水平; (三)用户必需严格遵守实施《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要求》和互联网、Internet网、校园网其它相关管理要求和协议,不得在网上制作、查阅、复制和传输反动、黄色和其它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攻击Internet网上任何主机系统;必需严格实施网上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四)校园网络不提供单位或个人域名注册服务,特殊部门若申请域名注册,必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同意,服从网络中心具体安排,严格遵守Internet、CERNET和校园网络各项要求,上网全部信息必需经严格审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域名注册用户对上网全部信息全方面负责; (五)个人上网帐号只限于申请本人使用,不得转给她人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全部不得窃用她人IP地址上网或私开邮箱。学校各单位全部利用公累计算机或机房设备上网人员,要凭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逐一登记,方便检验;校园网上网用户对自己口令、帐号严加保密,不得非法进入未授权网络系统; (六)学校各单位和各级部门对联网机房要严格管理,各类上网机房管理人员要对全部联网机器编号,实时监控全部上网机器,开动信息跟踪功效,统计其所访问全部网页IP地址和起止时间,并立即掌握上网人员在网上浏览内容,发觉浏览或下载、发送有害信息,必需立即给予阻止,并提出严厉警告,对情节严重者立即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七)校园内严禁开设经营性网吧,公用机房进教育网、非教育网和在校内开设网络培训班,必需报“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无条件接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关键指来校工作、学习非本校师生职员,如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包含来校施工建筑队等集体单位人员)、临时工及代培、办班、学习、培训、住宿等人员; (二)我校外来人员管理实施“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标准,用工单位领导即是治安责任人,有责任加强对外来人员审查和考察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教育,负责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出门证等相关证件; (三)使用临时工、农民工、协议工须报经人事、保卫部门立案,外来人员均需持所在地及我校用工单位介绍信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和登记手续,非本市人员还需办理暂住证,凡未报经人事、保卫部门立案而私自使用,学校发觉后有权给予解聘; (四)进入校内施工成建制工程队应建立内部治保组织,明确治安分级管理责任制,教育内部职员遵纪遵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建部门应督促工程队和其它施工人员在进校一周内到校保卫处登记相关情况,签署治安责任书,交纳治安担保金,为职员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五)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外来人员相关证件,对外来人员中治保组织、治保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验,帮助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外来人员安全保卫工作; (六)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接收用工单位和保卫部门监督检验,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七)外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发生赌博、打架、偷窃、**滋扰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违法乱纪行为,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她人工作、学习、生活,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维护校园治安、稳定秩序管理制度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宣传、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编印书报、杂志等内部刊物;校园内严禁非法张贴多种大、小字报、传单等,一经发觉,立即清除,并立即取证,果断查处; (二)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由相关部门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成立多种社团、同乡会及各类政治组织,一经发觉,果断阻止和取缔;在校园内开展群众性学术活动,须事先报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组织多种活动; (三)严禁在校内非法串联、聚会、游行,严禁聚众哄闹,影响学校政治稳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经商和举行营业性文体活动; (五)公共场所和公物上(如墙壁、桌椅、板凳、门窗、厕所等处),严禁随意破坏、刻划和涂写; (六)不得在校园内酗酒、赌博和以任何方法寻衅闹事,扰乱校园正常秩序; (七)校内人员须严格遵遵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有责任同一切触犯法律和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作斗争; (八)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道路旁、广场内、建筑物前严禁进行商业活动; (九)在校内组织200人以上校园文化艺术、娱乐等集会活动,须报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外事安全保卫制度 (一)我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外办和保卫处给配合、指导,并对具体安全方法检验落实; (二)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层层负责制,明确领导、接待人员、服务人员及各类涉外人员职责,发生问题逐层追究责任; (三)外办对关键外事活动及关键外宾来我校等情况主动立即和保卫处、接待单位互通情况,方便协同工作,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和外宾人身安全; (四)外办和外事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接待人员、服务人员及相关涉外人员国家外事政策、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教育,同时加强对常住外国教授、留学生遵纪遵法教育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宣传解释工作; (五)在外事接待工作中应本着内外有别标准,不得包含中国、我校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机密,不得接收任何形式“调查”、“咨询”等访问;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国人兑换外汇、要钱、要物、托买商品、转递信件; (七)对未公开发表资料、国家资源等需邮寄、携带出境,必需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颁布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出境手续和证件; (八)外教楼和留学生宿舍保卫工作,在保卫处指导下,设专员管理,专员值班,进入外教楼应严格遵守会客登记和其它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安全; (二)剧毒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要指定专员保管,专库(专柜)存放,并建立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等制度; (三)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需依据相关审批手续,严格实施危险品收、发、退、销等程序要求并做好台帐统计,要严格控制领用用量,对无保管条件单位,领用量通常不得超出当日使用所需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品人员必需接收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教育培训,熟悉所接触危险品理化性质、储藏保管和使用操作等; (五)危险品存放地点安全防护方法要落实,库房内外严禁烟火,危险品库要有专员昼夜值班,预防治安灾难事故发生,保管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危险品,必需分类储存,库内储存物品不得超出要求数量。  第三十条  安全防范检验制度 (一)学校对安全防范工作实施定时检验和不定时抽查,监督各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落实落实情况; (二)学校每三个月由校办牵头组织保卫、基建、后勤保障、后勤集团及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全校性安全检验,边查、边宣传安全工作关键性,研究制订整改方法,做好检验整改统计,作为年底考评依据; (三)保卫处依据工作责任定时不定时开展关键要害和易发案部位安全防范检验,组织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隐患漏洞,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方法落实,不停完善这些部位安全条件; (四)各院、各部门坚持月查;系、科、厂实施周查;试验室、仓库、车间、商店等易发案部位要天天查;查制度落实、责任推行、问题整改情况,发觉重大问题要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为深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层层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提升学校内部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依据“谁主管、谁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标准,学校制订《南京农业大学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措施》,量化考评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实施情况及综合治理工作实绩。 第三十二条  本考评措施考评对象为和学校签署二级治安责任书各院、部、处、及直属各生产、经营部门。 第三十三条  考评内容包含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宣传发动情况,稳定工作情况,治安工作情况,消防工作情况,计算机和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考评采取综合考评和逐层考评相结合方法,实施千分制,依据考评评分结果确定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等级;具体考评评分措施见《南京农业大学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评分细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考评评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评,依据考评分数确定考评等级,评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异集体和个人;考评等级分优异、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六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异集体条件: (一)认真落实《南京农业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细则》,全方面推行治安岗位责任制,安全防范方法落实到位,治安秩序井然,整年无案件、无事故; (二)开展遵纪遵法教育,做好帮教工作,单位内整年无人员违法犯罪; (三)常常组织安全检验,发觉不安全原因,主动采取方法狠抓整改,确有显著成绩; (四)认真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矛盾得到钝化、缓解,未发生后果; (五)发生案件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帮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确有显著成绩; (六)组织义务消防队参与消防训练,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立即排除火险隐患,确有显著成绩; (七)完成公安保卫部门交给任务,确有显著成绩。 第三十七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异个人条件: (一)推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职责,取得显著成绩; (二)检举偷窃、破坏、赌博、**等违法行为; (三)为查破各类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证据; (四)发生火警、火灾等多种治安灾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 (五)发觉并排除重大火险隐患,有立功表现; (六)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阻止打架斗殴做出一定贡献; (七)主动主动参与消防训练,为消防工作做出贡献; (八)帮教疏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凡模范遵守本细则,在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和在平时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和查处案件、处理治安灾难事故中有立功表现个人,学校将给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本校师生职员及其它涉校人员在犯罪分子侵害学校和师生职员生命财产安全时,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者;在救死扶伤、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学校和师生职员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作出特殊贡献者;其它见义勇为者;学校将给见义勇为奖励。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学校还将推荐到区、市、省等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给奖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要求单位或领导有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领导忽略治安保卫工作,防范方法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造成发生各类案件或火灾、爆炸等治安灾难事故; (二)单位领导违反治安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已造成损失; (三)单位领导对易燃、易爆、剧毒、珍贵物品、机密文件、重大科研项目等管理不力,严重渎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人民生命受到威胁; (四)单位领导不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对国家财产管理不善,未采取任何防范方法,甚至门窗未关,马路边存放物资,造成被盗或损失; (五)主管单位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违反安全要求,不采取安全方法,造成事故; (六)主管施工单位在马路道口、人行道挖掘坑穴、旋转障碍物,不设指示标志、防围,造成事故; (七)单位使用无执照、无证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房锅炉工、配电房电工、剧毒危险品采购人员(出了问题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处罚标准 (一)处罚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处罚参考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处相关仪器、设备等校产损坏赔偿措施和南京农业大学安全节省用电等管理要求实施; (二)各类公共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场所等,因责任人或管理者疏予防范而造成被窃、火警、火灾及其它事故,当事人要给予纪律处分,视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集体宿舍因违章用电、使用明火而发生火灾及其它事故,对当事人以纪律处分,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四)科研结果因未采取切实可行安全保卫方法,造成发生失窃、失密、破坏事件,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以经济处罚; (五)凡因违反安全财会室、票证安全管理制度、夜间值班住守制度,造成现金、票证及物品被盗,按失窃现金、票证及物品累计总数进行赔偿:100元以下赔偿100%(含本数、下同),200元以下赔偿90%,300元以下赔偿80%,数额大,依据情况酌情处理; (六)在事件调查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加重处罚,一人有二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营业、服务、施工作业单位和职员,包含外来人员及师生职员家眷儿女违反本《细则》,处罚标准上和本校师生职员相同,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个人进行党纪、政纪、校纪处分时,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征求保卫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授于校保卫处,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要求如和本要求抵触,以本要求为准,如遇同上级要求抵触时,按上级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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