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FND14共 1 页第 1 页 员 工 调 离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 为确保职员合理流动,同时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职员调离本企业系统审批权限按人事责权划分实施。 第三条 企业职员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 可申请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企业有权解除聘用协议,包含正式聘用协议和短期聘用协议。 第四条 职员要求调离企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 向本部门提出请调汇报。 (二) 按人事责权划分表, 请调汇报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或劳资部)填写职员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三) 按相关部门要求清点 、退还、移交企业财产 、资料。 (四) 填写离调表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职员调离时,工资发放按职员和本企业所签聘用协议书办理。 第六条 职员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个月者,企业登报申请除名并停交劳动保险,将其人事关系退回劳感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