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甘建设233号相关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要求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相关施工、监理企业:为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建设厅制订了甘肃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自7月1日起施行。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要求二OO六年六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
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在本省境内从事前款要求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工程监理和检验等活动,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本要求。第三条 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工程监理和检验等单位应该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关键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省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评和发证,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进行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
3、起重机械检验检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各方活动进行监督检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进行登记,对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此职能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对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日常检验制度、教育培训制度、防范事故方法和事故紧抢救援预案等。单位关键责任人应该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全方面负责。第五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人员、安装
4、拆卸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本要求行为,全部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对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活动中违法和违规行为举报,并立即处理。第二章 租 赁第七条 专门从事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出租单位),可用于出租起重机械数量在5台以上、起重机械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从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第八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健
5、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关键包含: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实、使用说明书、事故统计、技术改造统计、安装拆卸资料、检验资料、记录表、运转统计、维修保养统计和检验统计等。 第九条 出租单位应提供技术情况良好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出租、转让、自用下列情况之一起重机械:(一)未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许可证产品(不含未实施制造许可); (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三)设备运行情况差,不能确保正常使用;(四)经检验未达成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五)超出要求有效使用年限。第十条 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署租赁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未取得起重
6、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出租单位必需委托有资质单位(以下称安装拆卸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 第三章 安 装 拆 卸第十二条 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方可在资质要求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第十三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规章制度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技术档案。关键包含:安装拆卸协议、任务书、辅助机械设备、检测仪器、机具、安装拆卸工艺文件、安装、验收和反应安装拆卸人员情况等方面资料。第十四条 安装拆卸单位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应该和使用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对各方安全责任做出明确要求。对第九条所列范围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安
7、装。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审核起重机械记录表、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和参与安装拆卸人员相关证件,审查安装拆装方案,配合安装拆卸单位安全地完成安装拆卸作业。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该签字确定起重机械基础和附墙隐蔽验收资料。因为施工现场地质情况和部署条件等原因,不能直接采取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所提供基础图和附墙图时,使用单位应该委托有资质单位重新进行基础和附墙设计。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核验相关资料。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和检验机构出具前次检验汇报;2、辅助安装用起重机械定时检验汇报和使用说明书;3、使用单位提供证实路基轨道或基础符
8、合相关技术要求验收资料。(二)制订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安装拆卸方案。方案须由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责任人审核同意,较特殊安装拆卸方案应和使用单位约定并会签。(三)技术人员对将要安装起重机械进行检验,确定没有存在影响正常使用问题后方可安装。(四)由安装拆卸方案编制人员或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责任人给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统计。第十八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相关要求,按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实施。安装拆卸区域应设置显著警戒标志和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和验收,并如实填写安装过程统计和验收统计。安装结束后,
9、安装单位应向委托方移交安装拆卸方案、安装过程统计、安装验收统计等一式两份。安装验收统计须由安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确定。对已列入检验范围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按第六章相关要求,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暂未列入检验范围起重机械,由监理单位监督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操作人员相关证件和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确定安装拆卸方案和相关统计进行核验,发觉不符合要求,应该要求相关单位更正;拒不更正,应该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书面汇报建设单位和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四章 使 用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自有起重机械在安全管理方面应符合
10、本要求对出租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单位租用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单位起重机械。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该依据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阶段、气象条件等,为起重机械安全使用采取必需方法,并为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设置显著警示标志。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保卫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实施安全技术使用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日常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运转统计、维护保养统计和交接班统计。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原因,应采取方法避免事故发生,并立即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相
11、关责任人汇报。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均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最少每个月一次全方面检验,并做好检验统计;发觉隐患应该立即采取方法,情况紧急时,立即停止使用起重机械。第二十六条 特级及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应配置5名以上含有机械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二、三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应配置2名以上含有机械专业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关键包含:租赁协议、安装拆卸资质复印件(注明安装地点和安装时间,并加盖安装单位公章)、基础设计资料(必需时)、路基轨道或基础验收资料、安装拆卸方案、安
12、装过程统计、安装验收统计、检验资料、塔机和塔机和建(构)筑物等防碰撞方法、持证上岗登记、安全检验统计等。第五章 登记和使用登记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应在新购入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后10日内到其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登记证。对在本要求公布前已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应于9月30日前完成登记工作,以后仍未按本要求进行登记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在本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使用。第二十九条 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记录表;(二)质量合格证实;(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四)制造许可证(已实施许可证);(五)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汇报(已列入检验范围);(六
13、)事故统计(如有);(七)维修改造统计(如有);(八)其它有必需提供资料。登记部门应审核原件并将原件(一)和复印件(二)-(八)存档备查。出租单位应对以上资料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第三十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各市、州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登记证编号和发放。对符合登记条件起重机械,由负责登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登记证。出租单位应将登记证固定在起重机械显著部位。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更后,原、现出租单位应提供证实到原负责登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注册地变更到其它地域,应到原负责登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
14、变更后地域重新登记。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年限,出租单位应该立即将其报废,并到原负责登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应将上十二个月度登记汇总表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1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实施统一编号。(一)编号规则:起重机械统一编号由字母和数字代码组成,其中第一位字母表示起重机械类别,第二、三位用数字表示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所在地域,后三位为该类起重机械在各市、州登记次序
15、号。(二)代码意义:起重机械类别:塔式起重机T、汽车起重机Q、履带式起重机L、施工电梯S、物料提升机W、高处作业吊篮D、其它起重机械H。表示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所在地域数字:兰州01、嘉峪关02、金昌03、白银04、天水05、酒泉06、张掖07、武威08、定西09、陇南10、平凉11、庆阳12、临夏13、甘南14、矿区15。(三) 出租单位应采取高度大于120mm正楷字体将统一编号喷在司机室等合适部位,字色和喷涂部位颜色应有显著区分。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记录表、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记录表和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汇总表等相关样表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相关单位可从网上下载
16、。第六章 检 验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定时检验必需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验。每次登记使用期为2年。第三十八条 出租单位应选择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双方应就检验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整机定时检验合格后使用期为2年。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每次安装完成后,均须由检验单位检验,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条 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使用期到期30天前,对于超出使用期后仍需继续使用起重机械应由出租单位向检验单位提出检验需求,在使用期满前进行检验,
17、并取得检验汇报;超出使用期未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需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汇报后方可使用:(一)首次启用;(二)经大修、改造;(三)超出检验周期;(四)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后修复;(五)其它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六)国家另有要求要求。第四十二条 检验单位应严格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对基础和附墙隐蔽部分,检验单位应审核相关资料。对使用已满起重机械,检验单位应加强对结构件和传动件检测。第四十三条 检验单位发觉所检起重机械有严重隐患时,应立即通知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18、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对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汇报,注明存在问题。整改结束后,由原检验单位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 检验单位对所检验起重机械应在检验完成后10日内出具检验汇报,超出20日仍未出具检验汇报,使用单位和监管机构可视为检验合格。检验结论应客观、公正和正确,并由检验单位责任人签字。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判定结论负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当被检单位对检验单位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它检验单位复检。复检结论和原检验结论一致
19、时,费用由被检单位负担,不然由原检验单位负担。除此以外,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本要求已由正当检验单位检验起重机械进行反复检验。第四十七条 检验单位应该为被检验单位提供良好服务,对包含被检验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检验单位应在每十二个月1月份将上十二个月度检验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检验结果和结论进行抽查。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方法:(一)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相关
20、人员调查、了解相关起重机械管理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三)对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要求行为单位,应责令其更正。发觉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必需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方法,给予消除。第五十条 建设安全监督检验人员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时,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与。检验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标准、秉公执法,应该对每次检验内容、发觉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统计,并由检验人员和被检验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归档。被检验单位相关责任人拒绝签字,检验人员应该将情况统计在案。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使用单位租用非正当出租单位起重机械、许可未取得安装拆卸资质单
21、位和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许可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情况,应追究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同一厂家同型号起重机械发生两起因相同质量原因造成事故,要向相关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可严禁施工企业继续购置该厂家生产同型号产品;因为起重机械质量原因造成事故,由生产厂家负担关键责任。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对起重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当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应该快速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损失扩大,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22、它相关部门汇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关键责任人应确保随时听候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起重机械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有意刁难被检单位、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判定结论或检验结果和判定结论严重失实、聘用无相关资格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等情况,可严禁其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检验业务,并通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第五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取得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单位已不再符合要求资质条件时,对已颁发资质应给予撤销。第五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事故情况和其它需要公布情况。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