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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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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平安,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名目,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2、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供应上述资料外,还应当供应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平安责任,并出具

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爱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建筑

4、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平安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装设备不需供应第(二)、(三)项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平

5、安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平安协议书。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一)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

6、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书面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并通过网络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人员不得任凭更换,因特殊状况需要临时更换的,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

7、后,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平安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平安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8、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对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爱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担当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一)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四周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实

9、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平安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消灭故障或者发生特别状况的,马上停止使用,消退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任凭更换,因特殊状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平安爱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

10、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其次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托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托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拘束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其次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

11、责:(一)向安装单位供应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平安技术档案等资料;(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状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12、平安措施。其次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平安技术档案等资料;(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状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六)发觉存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准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其次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

13、械和要求降低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马上停工整改。其次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其次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

14、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其次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应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觉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解;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止施工。其次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章,依据四川省建筑起重机

15、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5号)执行。其次十九条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录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时需供应以下资料:()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相应条款予以惩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16、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报审表工程名称: 编号:现报上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备案编号 ),资料齐全,请予审查。附:(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四)首次安装设备不需供应第(二)、(三)项资料。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1、齐全2、不齐全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总监理工

17、程师: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1、 齐全 2、不齐全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公章)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工程名称: 编号:项 目原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后特种作业人员姓 名身份证编号特种作业证书编号专 业因特殊状况安装(拆卸、使用)人员需要临时更换,人员基本状况如上,现报上相关资料,请予审查。附:、身份证、特种作业证书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1、齐全、不齐全 3、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申请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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